桐环审[2022]28号关于桐柏银矿有限责任公司井下涌水处理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2]28号关于桐柏银矿有限责任公司井下涌水处理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关于 (略) 井下涌水处理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2]28号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井下涌水处理站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井下涌水处理站技术改造项目位于朱庄镇围山村。建设内容:改建污水处理站,增设废水回用管道及阀门等设施,将处理后的井下涌水全部回用于采选生产。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
本次技改项目不改变现有涌水处理工艺,也不新增其处理规模,仅是对处理后的涌水进行综合利用,不外排。项目涌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絮凝沉淀+过滤”的处理工艺,处理后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全部回用于采选生产。
营运期技改前后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及排放去向不变,仍为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
2、噪声
本次技改工程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潜水泵、渣浆泵、混合搅拌机、絮凝搅拌机、回用水泵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加强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要求。
3、固体废物
沉淀污泥经泵输送至尾矿库;职工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变更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2年9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关于 (略) 井下涌水处理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2]28号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井下涌水处理站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井下涌水处理站技术改造项目位于朱庄镇围山村。建设内容:改建污水处理站,增设废水回用管道及阀门等设施,将处理后的井下涌水全部回用于采选生产。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
本次技改项目不改变现有涌水处理工艺,也不新增其处理规模,仅是对处理后的涌水进行综合利用,不外排。项目涌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絮凝沉淀+过滤”的处理工艺,处理后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全部回用于采选生产。
营运期技改前后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及排放去向不变,仍为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
2、噪声
本次技改工程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潜水泵、渣浆泵、混合搅拌机、絮凝搅拌机、回用水泵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加强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要求。
3、固体废物
沉淀污泥经泵输送至尾矿库;职工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变更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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