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局2022年第14期通告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省局2022年第14期通告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第14期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流通单位、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13的化核乌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 (略) 生产的化核乌梅,苋菜红项目不符合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 (略) 。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化核乌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编号为“ (略) 监处罚〔2022〕29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元,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抽样编号为SC*62的酱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安 (略) 场许琴食品店销售的酱瓜,防腐剂(苯*酸、山梨酸)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防腐剂(苯*酸、山梨酸)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酱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能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进货凭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在确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编号为“ (略) 监不罚〔2022〕16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做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第14期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流通单位、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13的化核乌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 (略) 生产的化核乌梅,苋菜红项目不符合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 (略) 。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化核乌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编号为“ (略) 监处罚〔2022〕29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元,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抽样编号为SC*62的酱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安 (略) 场许琴食品店销售的酱瓜,防腐剂(苯*酸、山梨酸)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防腐剂(苯*酸、山梨酸)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酱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能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进货凭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在确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编号为“ (略) 监不罚〔2022〕16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做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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