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安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高质量共同发展。根据《 (略)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 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不核定到户统计到行政村(社)的移民行政村(社)和有移民人口核减的行政村(社),可以采取区级统筹。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行政村(社)和库区行政村(社)。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行政村(社)和小型水库库区行政村(社)。
(四)中央和省下达的其他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一)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三)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确定和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项目应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经济薄弱、环境较差、交通不便地区。
(二)公平公开,择优选项。项目须充分尊重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意愿,对增强村集体经济收益、促进群众创业就业、迫切关系民生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项目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行业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年度集中,年限平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年度安排可相对集中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社)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社)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县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社)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社)联合、涉及村(社)成立的项目主体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社),涉及的村(社)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包括采取定额扶持、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扶持的项目。
第七条扶持村(社)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收益作为村(社)集体经济收入,按相关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扶持项目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等。
第九条项目的申报及初审。
(一)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并将项目计划申报至镇(街道)。
(二)镇(街道)组织人员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
(三)根据项目申报的通知要求,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通过后的项目汇总后报送至区民政局(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第十条项目复审。区民政局对项目库进行复审,经区民政局班子研究正式确定实施项目库,并下达项目库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启动。
(一)项目库计划下达后,即可启动项目建设。原则上在一年完成政策处理、民主会议决议及公示、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产权收益分配方案(多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等环节,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的,项目予以取消。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经区民政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分配当年度补助资金,对于未分配补助资金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滚动列入下一轮项目计划或予以取消。
(二)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上报项目实施设计方案和预算报告,经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对项目实地踏看后委托第三方进行预算审核,在预算审核报告出具后,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聘请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项目推进。已分配当年度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度内完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经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同意后,予以延期或者取消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需严格按照临安区及相关镇(街道)对于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变更,无故且不按相关要求进行变更的,区民政局将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报请镇(街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合格单。
(二)完工并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将竣工及验收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由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入账。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镇(街道)要督促村级财务及时入账,资产不得擅自转让、变卖。
第十六条档案资料收集。项目实施主体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将申报资料、民主会议决议、公示情况、实施方案、招投标资料、施工(承接)合同、预决算报告、建设前中后图片、验收记录等资料收集齐全,并建档立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基本分配办法。
(一)坚持绩效优先原则。
优先安排班子战斗力强、项目前期准备充分、上期项目建设质量好的移民村扶持项目;优先安排库区和安置人数多的村级扶持项目;优先安排水库移民创业致富项目;优先安排安置点分散、基础条件差、移民诉求高、与移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扶持项目。
(二)坚持民生优先原则
优先保障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项目,特别是涉及民生保障的项目;优先保障解决人民群众安全问题的项目;优先保障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遗留问题的项目。
(三)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90%,特别困难的移民村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95%。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对于纳入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完成的项目,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审批后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在决算审价后,相关村报账前,可先拨付项目补助资金70%,剩余补助资金在村级报账完成后予以拨付。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视建设进度预拨,预拨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补助资金的70%。
第十九条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本资金可与其他财政资金叠加补助,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总投资。本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镇(街道)要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质量,推动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镇(街道)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杜绝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资金,对报账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责令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每年对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内审,由第三方出具内审报告。并加强对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定期绩效评价制度,确保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使用绩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 (略) 临安区水库移民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临民〔2019〕79号)、《 (略) 临安区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临民〔2019〕8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高质量共同发展。根据《 (略)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 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不核定到户统计到行政村(社)的移民行政村(社)和有移民人口核减的行政村(社),可以采取区级统筹。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行政村(社)和库区行政村(社)。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行政村(社)和小型水库库区行政村(社)。
(四)中央和省下达的其他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一)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三)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确定和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项目应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经济薄弱、环境较差、交通不便地区。
(二)公平公开,择优选项。项目须充分尊重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意愿,对增强村集体经济收益、促进群众创业就业、迫切关系民生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项目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行业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年度集中,年限平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年度安排可相对集中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社)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社)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县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社)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社)联合、涉及村(社)成立的项目主体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社),涉及的村(社)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包括采取定额扶持、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扶持的项目。
第七条扶持村(社)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收益作为村(社)集体经济收入,按相关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扶持项目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等。
第九条项目的申报及初审。
(一)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并将项目计划申报至镇(街道)。
(二)镇(街道)组织人员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
(三)根据项目申报的通知要求,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通过后的项目汇总后报送至区民政局(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第十条项目复审。区民政局对项目库进行复审,经区民政局班子研究正式确定实施项目库,并下达项目库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启动。
(一)项目库计划下达后,即可启动项目建设。原则上在一年完成政策处理、民主会议决议及公示、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产权收益分配方案(多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等环节,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的,项目予以取消。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经区民政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分配当年度补助资金,对于未分配补助资金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滚动列入下一轮项目计划或予以取消。
(二)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上报项目实施设计方案和预算报告,经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对项目实地踏看后委托第三方进行预算审核,在预算审核报告出具后,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聘请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项目推进。已分配当年度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度内完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经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同意后,予以延期或者取消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需严格按照临安区及相关镇(街道)对于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变更,无故且不按相关要求进行变更的,区民政局将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报请镇(街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合格单。
(二)完工并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将竣工及验收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由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入账。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镇(街道)要督促村级财务及时入账,资产不得擅自转让、变卖。
第十六条档案资料收集。项目实施主体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将申报资料、民主会议决议、公示情况、实施方案、招投标资料、施工(承接)合同、预决算报告、建设前中后图片、验收记录等资料收集齐全,并建档立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基本分配办法。
(一)坚持绩效优先原则。
优先安排班子战斗力强、项目前期准备充分、上期项目建设质量好的移民村扶持项目;优先安排库区和安置人数多的村级扶持项目;优先安排水库移民创业致富项目;优先安排安置点分散、基础条件差、移民诉求高、与移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扶持项目。
(二)坚持民生优先原则
优先保障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项目,特别是涉及民生保障的项目;优先保障解决人民群众安全问题的项目;优先保障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遗留问题的项目。
(三)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90%,特别困难的移民村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95%。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对于纳入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完成的项目,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审批后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在决算审价后,相关村报账前,可先拨付项目补助资金70%,剩余补助资金在村级报账完成后予以拨付。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视建设进度预拨,预拨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补助资金的70%。
第十九条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本资金可与其他财政资金叠加补助,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总投资。本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镇(街道)要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质量,推动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镇(街道)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杜绝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资金,对报账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责令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每年对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内审,由第三方出具内审报告。并加强对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定期绩效评价制度,确保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使用绩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 (略) 临安区水库移民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临民〔2019〕79号)、《 (略) 临安区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临民〔2019〕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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