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宁第二水厂至永宁一水厂供水管网铺设工程的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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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宁第二水厂至永宁一水厂供水管网铺设工程的核准意见

银审服(批)发〔2022〕238号

银川 (略) :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办理永宁第二水厂至永宁一水 (略) 铺设工程核准的函》(银水发〔2022〕1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宁政发〔2017〕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153号)及相关产业政策,现将永宁第二水厂至永宁一水 (略) 铺设工程(项目代码:2209-*-04-01-*)核准如下。

一、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 (略) 永宁县。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

以永宁第二水厂前端的DN1000输水干管为起点,延G109国道( (略) - (略) )段、 (略) (G109国道-宁康街)段铺设DN600输水干管,主管线总长约5.1千米,末端接至永宁第一水厂进厂主管。

三、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2102.*元,均为企业自筹。

四、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永宁县第二水厂至永宁第一水 (略) 铺设项目用地意见的复函》。

五、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六、请银川 (略) 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七、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审服(批)发〔2022〕238号

银川 (略) :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办理永宁第二水厂至永宁一水 (略) 铺设工程核准的函》(银水发〔2022〕1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宁政发〔2017〕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153号)及相关产业政策,现将永宁第二水厂至永宁一水 (略) 铺设工程(项目代码:2209-*-04-01-*)核准如下。

一、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 (略) 永宁县。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

以永宁第二水厂前端的DN1000输水干管为起点,延G109国道( (略) - (略) )段、 (略) (G109国道-宁康街)段铺设DN600输水干管,主管线总长约5.1千米,末端接至永宁第一水厂进厂主管。

三、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2102.*元,均为企业自筹。

四、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永宁县第二水厂至永宁第一水 (略) 铺设项目用地意见的复函》。

五、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六、请银川 (略) 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七、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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