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组织机构代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北 (略) 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 | 北 (略) | *47L | 陈xx | 2022年8月10日,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就自治区移送线索对北 (略) 开展检查,在该公司库房内发现豫康宸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批号:*,生产日期:2021年4月27日)2139只,依据《关于标示河南 (略) 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相关问题的复函》,该批次一次性医用口罩涉嫌未依法注册。经查,自2021年10月25日、12月2日、12月16日、2022年1月13日,北 (略) 以每只*的价格从国控 (略) 分别购进豫康宸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批号:*)4000只、4000只、3970只、3900只,2022年4月8日,你公司又以每只*的价格从国控 (略) 购进该批次口罩4000只,共计*只,货值金额4174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口罩后,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4年22日,将上述口罩销售至加盟福海县第四大药房、加盟福海第二十七大药房等52个门店,向门店供货价与购进价格一致,门店销售单价不等,其中*只销售单价*/只,4000只销售单价为*/只。销后退回情况如下:自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10日北屯第一大药房、北屯第25大药房 (略) 退回该批次口罩共2139只(销售单价*/只)。除去2022年5月2 (略) 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200只(销售单价*/只),其它的*只均已销售,其中1661只以*/只的单价销售,*只以*/只的单价销售,获取利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9日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组织机构代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北 (略) 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 | 北 (略) | *47L | 陈xx | 2022年8月10日,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就自治区移送线索对北 (略) 开展检查,在该公司库房内发现豫康宸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批号:*,生产日期:2021年4月27日)2139只,依据《关于标示河南 (略) 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相关问题的复函》,该批次一次性医用口罩涉嫌未依法注册。经查,自2021年10月25日、12月2日、12月16日、2022年1月13日,北 (略) 以每只*的价格从国控 (略) 分别购进豫康宸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批号:*)4000只、4000只、3970只、3900只,2022年4月8日,你公司又以每只*的价格从国控 (略) 购进该批次口罩4000只,共计*只,货值金额4174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口罩后,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4年22日,将上述口罩销售至加盟福海县第四大药房、加盟福海第二十七大药房等52个门店,向门店供货价与购进价格一致,门店销售单价不等,其中*只销售单价*/只,4000只销售单价为*/只。销后退回情况如下:自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10日北屯第一大药房、北屯第25大药房 (略) 退回该批次口罩共2139只(销售单价*/只)。除去2022年5月2 (略) 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200只(销售单价*/只),其它的*只均已销售,其中1661只以*/只的单价销售,*只以*/只的单价销售,获取利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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