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关于山东金吉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和新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关于山东金吉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和新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山东 (略) 医药中间体和新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1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537-*
电子信箱:*@*ttp://**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山东 (略) 医药中间体和新材料技改项目 | 鱼台县张黄化工产业 (略) 南侧, (略) 东侧, (略) 西侧,山东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东 (略) | 济宁 (略) | 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主要建设内容:依托现有3座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保留法莫替*中间体及粗品生产装置,新增香豆素、*砜霉素、乳糖酸钠、2,4-二氟苄胺、2,3-二氰基*酸*酯等产品生产线;2#生产车间保留法莫替*中间体硫酰胺生产装置,新增有7-ANCA、沙坦联苯、沙坦溴联苯主产品生产线;3#生产车间新增氯化聚*烯、氯化EVA及其它一二车间各主产品生产需要的氯化及水解中间体(包括邻氯系列、对氯系列、2,4-二氯系列中间体)生产装置;同时拆除剩余生产装置。新增液氨储罐、燃气导热油炉、部分环保设施等;其余烘干、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等均依托现有。项目建成后原有产品方案仅保留法莫替*中间体及粗品,产量由515t/a调整为50t/a,原其余产品均不再生产;新增产品500t/a氯化聚*烯、400t/a氯化EVA、200t/a乳糖酸钠、400t/a4’-溴*基-2-氰基联苯(沙坦溴联苯)、300t/a沙坦联苯系列、250t/a*砜霉素系列、100t/a2,4-二氟苄胺系列、200t/a香豆素、20t/a 7-ANCA、100t/a2,3-二氰基*酸*酯;副产32%盐酸*.43t/a 、12%次氯酸钠47.72t/a。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酸性废气、有机废气)、包装粉尘、污水处理站废气、三效蒸发废气、储罐区废气及危废库废气。 3#车间共设置5套酸性废气处理装置(三级降膜+一级水吸收+二级碱洗系统),其中2个主产品(氯化聚*烯、氯化EVA)的酸性废气经一套三级降膜+一级水吸收+二级碱洗系统处理,3个产品系列的中间体(沙坦联苯系列、*砜霉素系列及2,4-二氟苄胺系列)的酸性废气分别经一套三级降膜+一级水吸收+二级碱洗系统处理;1#、2#车间产生的酸性废气通过管道引入3#车间的第5套三级降膜+一级水吸收+二级碱洗系统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25m高排气筒P1排放。烘干房产生的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2排放。燃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措施,燃气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P3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储罐区废气及危废库废气均一并经一级酸喷淋+一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4排放。1#-3#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各车间设置的液氮深冷系统冷凝后与三效蒸发废气通过管道引入一套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5排放。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及表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废气治理设施未收集到的无组织废气。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生产过程中各种原材料均通过密封管道计量、输送,在常温常压的密闭设备中,再通过泵进行出料;对二氯*烷、盐酸等固定顶储罐配置氮封装置及呼吸阀,储罐呼吸口通过管道引入废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装卸车时采用鹤管装卸系统和双管式输送方式, (略) 循环;生产设备及管线进行定期检修,减少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尽量减少中间储罐、减少物料的运转次数和周转量,降低无组织排放废气影响。项目无组织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及《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提高水的利用率。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工艺废水、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软化水制备系统排水、真空泵废水、喷淋塔排水、生活污水。高盐工艺废水及喷淋塔排水经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后,与高浓工艺废水、真空泵废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在现有污水处理站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处理规模:180m3/d)的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絮凝沉淀+水解酸化工序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与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软化水制备系统排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后续的接触氧化+沉淀处理,满足山东京鲁水务集团鱼台县 (略) 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进入鱼台张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置系统、车间地面等落实防渗、防腐措施,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蒸馏/精馏残渣、过滤滤渣、废干燥剂、废酸、废活性炭、有机废液、废盐、废导热油、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滤布、废包装桶/袋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固废需严格管理,及时清运。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CODCr(管理指标)≤10.33t/a,*(管理指标)≤0.89t/a;SO2≤0.72t/a,NOX≤1.44t/a,颗粒物≤0.255t/a,VOCs≤7.429 t/a。 (六)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要求。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按规定建设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 (略) 。完善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并公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并对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监测数据等进行公开。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对生产装置、管道、仓库等进行检查,配备有毒有害、火灾等监测预警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等进行严格管理;液氯必须设置在按照规范建设的厂房内,液氯装卸区、气化区和钢瓶区必须设置紧急密闭措施;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储罐区等设置围堰,建设三级防控体系,依托现有870m3事故水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加强对地下水质的监控;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与化工园区风险预案实现联动。一旦发生事故,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在施工期间应按照各项环保措施进行施工,同时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工作,并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时段。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山东 (略) 医药中间体和新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1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537-*
电子信箱:*@*ttp://**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山东 (略) 医药中间体和新材料技改项目 | 鱼台县张黄化工产业 (略) 南侧, (略) 东侧, (略) 西侧,山东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东 (略) | 济宁 (略) | 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主要建设内容:依托现有3座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保留法莫替*中间体及粗品生产装置,新增香豆素、*砜霉素、乳糖酸钠、2,4-二氟苄胺、2,3-二氰基*酸*酯等产品生产线;2#生产车间保留法莫替*中间体硫酰胺生产装置,新增有7-ANCA、沙坦联苯、沙坦溴联苯主产品生产线;3#生产车间新增氯化聚*烯、氯化EVA及其它一二车间各主产品生产需要的氯化及水解中间体(包括邻氯系列、对氯系列、2,4-二氯系列中间体)生产装置;同时拆除剩余生产装置。新增液氨储罐、燃气导热油炉、部分环保设施等;其余烘干、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等均依托现有。项目建成后原有产品方案仅保留法莫替*中间体及粗品,产量由515t/a调整为50t/a,原其余产品均不再生产;新增产品500t/a氯化聚*烯、400t/a氯化EVA、200t/a乳糖酸钠、400t/a4’-溴*基-2-氰基联苯(沙坦溴联苯)、300t/a沙坦联苯系列、250t/a*砜霉素系列、100t/a2,4-二氟苄胺系列、200t/a香豆素、20t/a 7-ANCA、100t/a2,3-二氰基*酸*酯;副产32%盐酸*.43t/a 、12%次氯酸钠47.72t/a。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酸性废气、有机废气)、包装粉尘、污水处理站废气、三效蒸发废气、储罐区废气及危废库废气。 3#车间共设置5套酸性废气处理装置(三级降膜+一级水吸收+二级碱洗系统),其中2个主产品(氯化聚*烯、氯化EVA)的酸性废气经一套三级降膜+一级水吸收+二级碱洗系统处理,3个产品系列的中间体(沙坦联苯系列、*砜霉素系列及2,4-二氟苄胺系列)的酸性废气分别经一套三级降膜+一级水吸收+二级碱洗系统处理;1#、2#车间产生的酸性废气通过管道引入3#车间的第5套三级降膜+一级水吸收+二级碱洗系统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25m高排气筒P1排放。烘干房产生的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2排放。燃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措施,燃气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P3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储罐区废气及危废库废气均一并经一级酸喷淋+一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4排放。1#-3#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各车间设置的液氮深冷系统冷凝后与三效蒸发废气通过管道引入一套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5排放。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及表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废气治理设施未收集到的无组织废气。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生产过程中各种原材料均通过密封管道计量、输送,在常温常压的密闭设备中,再通过泵进行出料;对二氯*烷、盐酸等固定顶储罐配置氮封装置及呼吸阀,储罐呼吸口通过管道引入废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装卸车时采用鹤管装卸系统和双管式输送方式, (略) 循环;生产设备及管线进行定期检修,减少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尽量减少中间储罐、减少物料的运转次数和周转量,降低无组织排放废气影响。项目无组织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及《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提高水的利用率。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工艺废水、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软化水制备系统排水、真空泵废水、喷淋塔排水、生活污水。高盐工艺废水及喷淋塔排水经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后,与高浓工艺废水、真空泵废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在现有污水处理站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处理规模:180m3/d)的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絮凝沉淀+水解酸化工序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与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软化水制备系统排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后续的接触氧化+沉淀处理,满足山东京鲁水务集团鱼台县 (略) 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进入鱼台张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置系统、车间地面等落实防渗、防腐措施,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蒸馏/精馏残渣、过滤滤渣、废干燥剂、废酸、废活性炭、有机废液、废盐、废导热油、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滤布、废包装桶/袋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固废需严格管理,及时清运。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CODCr(管理指标)≤10.33t/a,*(管理指标)≤0.89t/a;SO2≤0.72t/a,NOX≤1.44t/a,颗粒物≤0.255t/a,VOCs≤7.429 t/a。 (六)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要求。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按规定建设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 (略) 。完善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并公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并对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监测数据等进行公开。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对生产装置、管道、仓库等进行检查,配备有毒有害、火灾等监测预警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等进行严格管理;液氯必须设置在按照规范建设的厂房内,液氯装卸区、气化区和钢瓶区必须设置紧急密闭措施;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储罐区等设置围堰,建设三级防控体系,依托现有870m3事故水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加强对地下水质的监控;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与化工园区风险预案实现联动。一旦发生事故,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在施工期间应按照各项环保措施进行施工,同时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工作,并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时段。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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