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开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国际物流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民法典》《 (略) 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略) 更新文〔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适用范围
辖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三、适用原则
(一)业主主体,社区主导。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栋(单元)为单位进行,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办事处、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工作。
(二)政府引导,试点带动。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使加装电梯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
(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四)统筹兼顾,安全第一。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四、领导机构
为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成立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由区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建设 (略) 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审计局)、区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及各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加梯办),办公地点设在区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职责分工
区加梯办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拟定、指导、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做好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应环节的管理程序和配套政策的制定,以及审查、监督、备案、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各办事处应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属地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社区负责协助属地范围内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协议公示、意见收集、异议调解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本栋(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意见统一、方案制定、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书面委托1-3 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原产权单位、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人、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实施主体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
1.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取得区住房保障出具的《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3.已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由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士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出资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基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5.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三)实施程序。
1.动议表决。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别墅、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需征得利益相关方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现场勘察。 (略) 、设计单位及相关业主代表,对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管线迁改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综合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具备加装条件。
2. 签订协议。申请人就加装电梯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同意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估算及其筹集方案,以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费用(检验检测、电费、保养、维修、更新、管理、保险等费用)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内容。
3.制定方案。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查阅资料、现场踏勘基础上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管线迁改、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4. 协议公示。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公示,应在拟加装电梯小区公示栏和拟加装电梯单元出入口处就加装电梯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内收到实名制书面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公示情况,由社区居委会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无实名制书面异议或有异议经协商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业主仍有异议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按本意见规定公示期满,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分别调解后相关利害关系人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进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人员;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上述失能人员、老年人、残疾人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核验,医保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应予指导。
5.施工图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将施工图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6.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向区建设局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办事处统一审核加盖公章,汇总后上报区建设局。提供的材料如下:
( 1 )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见附件);
( 2 )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 3 )代理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授权委托书;
( 4 )经社区盖章的加装电梯协议和公示报告;
( 5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文本一式两份(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 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7 )区加梯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区建设局对加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负责召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办事处、社区、相关专家等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结束后组织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结束后,加梯申请人配合加梯企业和建设单位到区建设、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备案表》和《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
联合审查具体流程为:首先由设计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设计方案,然后由各办事处或社区工作人员汇报民意征集及公示情况,再由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联审单位进行审查,最后审查通过后,区加梯办负责将通过审查可以实施的项目进行公告。
加装电梯涉及绿化迁移和电力、通讯、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加装电梯项目,视为符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情形,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用地审批手续;视为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形,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工程施工。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场地打围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各职能部门应对工程施工履行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申请人、施工单位整改。
申请人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8.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竣工验收前申请人应向属地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建设局组织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区等单位参与并签署联合验收意见。社区负责将通过验收可以交付使用的项目进行公告。联合验收通过后,电梯方可交付使用。
9.使用登记。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略) 场监管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10.资料归档。工程结束后,社区应督促申请人及时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将加装电梯竣工资料移交区建设局单独建档留存。
七、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必要时需进行地质勘察、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安装前应将你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二)规划设计要求。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应执行《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技术标准》(DBJ41/T207-201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建筑立面应与原住宅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统一;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 (略) ,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产生不利影响;加装电梯应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等面积,不得擅自增加、增设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对违反要求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协商调解机制
各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可充分发挥社区治理工作机制作用,由社区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办事处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申请,召开协调会组织调解,社区和办事处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
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请求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调解;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民事权益而提出经济赔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保障措施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不再征收地价款, (略) 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因租赁、转让、继承或者受遗赠等权利转移时,加装电梯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
(二)对辖区范围内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证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以上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加装的电梯,且按要求履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可申请财政补贴。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元/台予以补贴,财政补贴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补贴的具体申领程序和要求,由区财政局(审计局)另行制定。
别墅,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对已经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应按照《 (略)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改变建筑平面布局、不改动消防设施、不影响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七)由区加梯办对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社区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八)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发动,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义、基本条件、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切实提升群众的积极性。
(九)各办事处要设立受理窗口,集中收取前期资料;社区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所需的制式表格及资料明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2022年8月1日
经开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国际物流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民法典》《 (略) 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略) 更新文〔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适用范围
辖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三、适用原则
(一)业主主体,社区主导。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栋(单元)为单位进行,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办事处、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工作。
(二)政府引导,试点带动。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使加装电梯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
(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四)统筹兼顾,安全第一。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四、领导机构
为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成立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由区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建设 (略) 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审计局)、区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及各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加梯办),办公地点设在区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职责分工
区加梯办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拟定、指导、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做好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应环节的管理程序和配套政策的制定,以及审查、监督、备案、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各办事处应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属地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社区负责协助属地范围内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协议公示、意见收集、异议调解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本栋(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意见统一、方案制定、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书面委托1-3 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原产权单位、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人、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实施主体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
1.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取得区住房保障出具的《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3.已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由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士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出资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基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5.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三)实施程序。
1.动议表决。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别墅、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需征得利益相关方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现场勘察。 (略) 、设计单位及相关业主代表,对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管线迁改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综合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具备加装条件。
2. 签订协议。申请人就加装电梯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同意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估算及其筹集方案,以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费用(检验检测、电费、保养、维修、更新、管理、保险等费用)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内容。
3.制定方案。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查阅资料、现场踏勘基础上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管线迁改、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4. 协议公示。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公示,应在拟加装电梯小区公示栏和拟加装电梯单元出入口处就加装电梯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内收到实名制书面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公示情况,由社区居委会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无实名制书面异议或有异议经协商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业主仍有异议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按本意见规定公示期满,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分别调解后相关利害关系人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进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人员;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上述失能人员、老年人、残疾人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核验,医保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应予指导。
5.施工图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将施工图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6.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向区建设局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办事处统一审核加盖公章,汇总后上报区建设局。提供的材料如下:
( 1 )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见附件);
( 2 )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 3 )代理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授权委托书;
( 4 )经社区盖章的加装电梯协议和公示报告;
( 5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文本一式两份(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 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7 )区加梯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区建设局对加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负责召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办事处、社区、相关专家等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结束后组织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结束后,加梯申请人配合加梯企业和建设单位到区建设、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备案表》和《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
联合审查具体流程为:首先由设计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设计方案,然后由各办事处或社区工作人员汇报民意征集及公示情况,再由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联审单位进行审查,最后审查通过后,区加梯办负责将通过审查可以实施的项目进行公告。
加装电梯涉及绿化迁移和电力、通讯、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加装电梯项目,视为符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情形,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用地审批手续;视为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形,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工程施工。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场地打围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各职能部门应对工程施工履行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申请人、施工单位整改。
申请人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8.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竣工验收前申请人应向属地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建设局组织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区等单位参与并签署联合验收意见。社区负责将通过验收可以交付使用的项目进行公告。联合验收通过后,电梯方可交付使用。
9.使用登记。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略) 场监管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10.资料归档。工程结束后,社区应督促申请人及时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将加装电梯竣工资料移交区建设局单独建档留存。
七、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必要时需进行地质勘察、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安装前应将你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二)规划设计要求。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应执行《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技术标准》(DBJ41/T207-201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建筑立面应与原住宅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统一;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 (略) ,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产生不利影响;加装电梯应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等面积,不得擅自增加、增设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对违反要求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协商调解机制
各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可充分发挥社区治理工作机制作用,由社区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办事处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申请,召开协调会组织调解,社区和办事处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
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请求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调解;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民事权益而提出经济赔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保障措施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不再征收地价款, (略) 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因租赁、转让、继承或者受遗赠等权利转移时,加装电梯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
(二)对辖区范围内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证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以上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加装的电梯,且按要求履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可申请财政补贴。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元/台予以补贴,财政补贴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补贴的具体申领程序和要求,由区财政局(审计局)另行制定。
别墅,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对已经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应按照《 (略)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改变建筑平面布局、不改动消防设施、不影响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七)由区加梯办对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社区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八)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发动,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义、基本条件、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切实提升群众的积极性。
(九)各办事处要设立受理窗口,集中收取前期资料;社区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所需的制式表格及资料明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2022年8月1日
河南
河南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