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鹰潭市永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塑料粒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鹰潭市永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塑料粒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呈报的《 (略) (略) 年产*吨塑料粒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批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 (略) 余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2020-*-29-03-*)。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江西余江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地理坐标:E116°55′3.691″,N28°20′21.613″),占地面积约5963.67平方米。本项目属新建项目, (略) (略)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3个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办公区、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工程依托现有;新建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废气处理设施、部分废水处理设施及固废暂存场所等环保工程。项目以外购废PP打包带、编织袋为原料,经人工分拣、破碎、清洗、拉渣、甩干、热熔挤出、水冷、切粒、打包等工序,形成年产*吨塑料粒子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约占总投资的6.85%。
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环保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回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污水收集、循环和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包括冷却水、清洗废水、拉渣废水和地面清洁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冷却水、清洗废水、拉渣废水和地面清洁水经“隔油+絮凝池+三级沉淀”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部分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废水一并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须满足潢溪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经沉淀处理的初期雨水一并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信江。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破碎粉尘和熔融挤出废气等,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未收集到的废气。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中限值要求;熔融挤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经和TVOC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四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表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排气等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中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经和TVOC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四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表2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本项目生产车间周边应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物、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来自输送机、切粒机、撕碎机、拉渣机等设备设施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建筑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废主要有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空桶等危险废物,分拣杂质、污泥、 (略) 及冷却水沉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等。分拣杂质、污泥、冷却水沉渣及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略) 收集后交由厂商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并按规定设置符合防雨、防腐、防渗等相关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转移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暂存库(占地面积20平方米)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占地面积50平方米)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总量控制。项目投产后应满足《 (略) (略) 年产*吨塑料粒子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cr排放总量控制在0.164吨/年,氨氮为0.016吨/年,VOCs为0.95吨/年。
四、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要求
(一)运行管理要求。应建立公司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二)环保竣工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本次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报批,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 (略) 余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执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1日
(略) (略) :
你公司呈报的《 (略) (略) 年产*吨塑料粒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批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 (略) 余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2020-*-29-03-*)。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江西余江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地理坐标:E116°55′3.691″,N28°20′21.613″),占地面积约5963.67平方米。本项目属新建项目, (略) (略)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3个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办公区、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工程依托现有;新建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废气处理设施、部分废水处理设施及固废暂存场所等环保工程。项目以外购废PP打包带、编织袋为原料,经人工分拣、破碎、清洗、拉渣、甩干、热熔挤出、水冷、切粒、打包等工序,形成年产*吨塑料粒子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约占总投资的6.85%。
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环保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回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污水收集、循环和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包括冷却水、清洗废水、拉渣废水和地面清洁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冷却水、清洗废水、拉渣废水和地面清洁水经“隔油+絮凝池+三级沉淀”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部分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废水一并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须满足潢溪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经沉淀处理的初期雨水一并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信江。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破碎粉尘和熔融挤出废气等,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未收集到的废气。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中限值要求;熔融挤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经和TVOC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四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表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排气等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中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经和TVOC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四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表2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本项目生产车间周边应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物、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来自输送机、切粒机、撕碎机、拉渣机等设备设施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建筑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废主要有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空桶等危险废物,分拣杂质、污泥、 (略) 及冷却水沉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等。分拣杂质、污泥、冷却水沉渣及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略) 收集后交由厂商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并按规定设置符合防雨、防腐、防渗等相关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转移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暂存库(占地面积20平方米)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占地面积50平方米)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总量控制。项目投产后应满足《 (略) (略) 年产*吨塑料粒子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cr排放总量控制在0.164吨/年,氨氮为0.016吨/年,VOCs为0.95吨/年。
四、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要求
(一)运行管理要求。应建立公司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二)环保竣工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本次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报批,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 (略) 余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执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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