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2〕18号-2022-09-3008: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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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2〕18号-2022-09-3008:52:46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2]18号

李乾召:

公民身份号码:*718

法定代表人:李乾召

地址:蒲城县荆姚镇荆东村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在荆姚镇荆东村养殖的980头育肥猪场进行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荆姚镇荆东村养殖的980头育肥猪,建设有粪便污水收集池,未进行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6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2年6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和2022年6月20日现场执法照片3张证明该养殖场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

2.2022年6月20日,该养殖场负责人李乾召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向你养殖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养殖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元),我局对你养殖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7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2]18号

李乾召:

公民身份号码:*718

法定代表人:李乾召

地址:蒲城县荆姚镇荆东村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在荆姚镇荆东村养殖的980头育肥猪场进行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荆姚镇荆东村养殖的980头育肥猪,建设有粪便污水收集池,未进行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6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2年6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和2022年6月20日现场执法照片3张证明该养殖场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

2.2022年6月20日,该养殖场负责人李乾召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向你养殖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养殖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元),我局对你养殖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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