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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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经查,浙江友嘉 (略) 于2019年1月9日将杨浩作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进行了变更登记(备案)。但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权转让协议书》《浙江友嘉 (略) 股东会决议》《浙江友嘉 (略) 章程》中“杨浩”签名均不是杨浩本人书写,且没有证据证明杨浩对此次变更事项知情,或者事后对上述变更事项予以追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杨浩的申请报告、行政起诉状、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浙江友嘉 (略) 2019年1月9日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冒用杨浩的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拟撤销浙江友嘉 (略) 2019年1月9日的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祖港 联系电话:*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经查,浙江友嘉 (略) 于2019年1月9日将杨浩作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进行了变更登记(备案)。但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权转让协议书》《浙江友嘉 (略) 股东会决议》《浙江友嘉 (略) 章程》中“杨浩”签名均不是杨浩本人书写,且没有证据证明杨浩对此次变更事项知情,或者事后对上述变更事项予以追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杨浩的申请报告、行政起诉状、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浙江友嘉 (略) 2019年1月9日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冒用杨浩的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拟撤销浙江友嘉 (略) 2019年1月9日的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祖港 联系电话:*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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