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2-09-3011:32:31
2022年9月2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2-09-3011:32:3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山 (略) 空压机基座、外壳等生产线技改项目 | (略) 镇 (略) 586号 | 昆山 (略) | 江苏科 (略) | 项目建成后,原有年生产空压机基座、外壳8000套,UL电控箱制柜8000套,钣金件*套不变,新增年生产移动式空压机基座及外壳*套 | 1.该项目实施后,生产废水经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锯床加工、去毛刺、切割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喷涂废气经二级旋风除尘回收+二级滤芯除尘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固化废气收集后经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FQ02、FQ03)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昆山 (略) 模具、通用零部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 (略) 花桥 (略) 999号 | 昆山 (略) | (略) | 年产模具100套、通用零部件3000套、塑料制品*套 , | 1.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 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标准,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3 | 昆山固 (略) 塑料桶生产项目 | (略) 花 (略) 165号3号房 | 昆山固 (略) | (略) | 年产塑料桶*只 | 1.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吹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和表9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山 (略) 空压机基座、外壳等生产线技改项目 | (略) 镇 (略) 586号 | 昆山 (略) | 江苏科 (略) | 项目建成后,原有年生产空压机基座、外壳8000套,UL电控箱制柜8000套,钣金件*套不变,新增年生产移动式空压机基座及外壳*套 | 1.该项目实施后,生产废水经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锯床加工、去毛刺、切割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喷涂废气经二级旋风除尘回收+二级滤芯除尘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固化废气收集后经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FQ02、FQ03)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昆山 (略) 模具、通用零部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 (略) 花桥 (略) 999号 | 昆山 (略) | (略) | 年产模具100套、通用零部件3000套、塑料制品*套 , | 1.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 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标准,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3 | 昆山固 (略) 塑料桶生产项目 | (略) 花 (略) 165号3号房 | 昆山固 (略) | (略) | 年产塑料桶*只 | 1.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吹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和表9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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