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20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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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2022〕56号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56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K

住所:勐腊县勐腊镇补过村

法定代表人:杨华明

(略) (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6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及勐腊分局执法 (略) (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 (略) 养猪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设计年出栏生猪*头,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2019版)》规定, (略) 应办理排污许可证,2022年7月6日检查时, (略) 新老厂区均正在进行养殖行为,在未办理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 (略) 老厂区及框架结构建筑物二楼养殖生猪产生的生产废水分别经废水处理池后通过总排口排放至回冈河。经采样监测,《勐腊县宾亚养殖场废水执法监测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2〕0942)报告显示,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为2.42×104(MPN/L),超*《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1000(MPN/L)23.2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年7月25日,你公司申请听证;2022年7月26日,西双版纳 (略) 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西环听通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时间、地点以及与听证相关事项,并当日送达;2022年8月4日,在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组织实施听证, (略) 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针对你公司提出的“因2021年5月26日爆发非洲猪瘟疫情,造成严重冲击,资金链断裂,未按要求进行废水在线监测建设,因此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问题。根据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2021 (略) 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略) 整改事项以及时限要求,你公司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办理排污许可证,但你公司并未积极整改,所提理由不予采纳。针对你公司提出的“养殖废水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磷、大肠杆菌群广泛存在的自然界,非只有养殖业造成”问题。2022年7月6日我局依法采样送检,根据《勐腊县宾亚养殖场废水执法监测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2〕0942)显示,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为2.42×104 (MPN/L),超*《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1000(MPN/L),超标23.2倍。属于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所提理由不予采纳。针对你公司提出的“从轻从减给予处罚”问题,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略) 所举证,不足以证明有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你公司在重大时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新冠疫情防控时期作出的贡献已在自由裁量规则中予以考量。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68号)、2022年7月 (略) 听证申请书、2022年7月2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西环听通字〔2022〕10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与基准实施细则(试行)》,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 (略) 支行

地 址: (略) (略) 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2〕56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腊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56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K

住所:勐腊县勐腊镇补过村

法定代表人:杨华明

(略) (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6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及勐腊分局执法 (略) (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 (略) 养猪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设计年出栏生猪*头,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2019版)》规定, (略) 应办理排污许可证,2022年7月6日检查时, (略) 新老厂区均正在进行养殖行为,在未办理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 (略) 老厂区及框架结构建筑物二楼养殖生猪产生的生产废水分别经废水处理池后通过总排口排放至回冈河。经采样监测,《勐腊县宾亚养殖场废水执法监测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2〕0942)报告显示,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为2.42×104(MPN/L),超*《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1000(MPN/L)23.2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年7月25日,你公司申请听证;2022年7月26日,西双版纳 (略) 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西环听通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时间、地点以及与听证相关事项,并当日送达;2022年8月4日,在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组织实施听证, (略) 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针对你公司提出的“因2021年5月26日爆发非洲猪瘟疫情,造成严重冲击,资金链断裂,未按要求进行废水在线监测建设,因此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问题。根据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2021 (略) 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略) 整改事项以及时限要求,你公司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办理排污许可证,但你公司并未积极整改,所提理由不予采纳。针对你公司提出的“养殖废水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磷、大肠杆菌群广泛存在的自然界,非只有养殖业造成”问题。2022年7月6日我局依法采样送检,根据《勐腊县宾亚养殖场废水执法监测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2〕0942)显示,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为2.42×104 (MPN/L),超*《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1000(MPN/L),超标23.2倍。属于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所提理由不予采纳。针对你公司提出的“从轻从减给予处罚”问题,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略) 所举证,不足以证明有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你公司在重大时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新冠疫情防控时期作出的贡献已在自由裁量规则中予以考量。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68号)、2022年7月 (略) 听证申请书、2022年7月2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西环听通字〔2022〕10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与基准实施细则(试行)》,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 (略) 支行

地 址: (略) (略) 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2〕56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腊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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