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一都镇恒竹实业(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2〕表102号)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一都镇恒竹实业(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2〕表102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一都镇恒竹实业(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2〕表102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一都镇恒竹实业(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一都镇恒竹实业(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一都镇恒竹实业(扩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 (略) 永春县一都镇南阳村299号(恒竹小微工业园区),主要从事竹制品生产加工,本次扩建年增产家具板*m3,扩建后年总产碳化竹条*吨、机制竹炭5000吨、家具板* m3。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锅炉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得外排。
2、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废气应集中收集后采用“水膜除尘+静电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精刨、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应经各集气装置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刷胶、热压、复压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生物质锅炉燃料燃烧废气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 号)的排放标准(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精刨、砂光粉尘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刷胶、热压、复压工序有机废气排放限值及厂界、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标准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废活性炭及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原料空桶定期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固废均应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厂界外延100米的厂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6、项目《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469t/a,氮氧化物≤2.0125t/a,项目总量“以新带老”,厂区内部实现平衡;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一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0.*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0.0223吨/年以内。
7、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水利、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同时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试生产前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一都镇恒竹实业(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2〕表102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一都镇恒竹实业(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一都镇恒竹实业(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一都镇恒竹实业(扩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 (略) 永春县一都镇南阳村299号(恒竹小微工业园区),主要从事竹制品生产加工,本次扩建年增产家具板*m3,扩建后年总产碳化竹条*吨、机制竹炭5000吨、家具板* m3。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锅炉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得外排。
2、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废气应集中收集后采用“水膜除尘+静电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精刨、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应经各集气装置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刷胶、热压、复压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生物质锅炉燃料燃烧废气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 号)的排放标准(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精刨、砂光粉尘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刷胶、热压、复压工序有机废气排放限值及厂界、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标准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废活性炭及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原料空桶定期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固废均应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厂界外延100米的厂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6、项目《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469t/a,氮氧化物≤2.0125t/a,项目总量“以新带老”,厂区内部实现平衡;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一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0.*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0.0223吨/年以内。
7、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水利、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同时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试生产前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