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必打!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严守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造假必打!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严守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环境监测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监测机构准入门槛降低,第三方监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环境监测 (略) 场“红海”,各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成为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突出短板。而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只有数据真实、可靠,才能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精细化管理提供科学支撑。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和监测氛围,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指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动,成功查处一起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该检测机构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江门、珠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联合对江海区内某环境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略) (略) (以下简称“该检测公司”)出具的两份噪声检测报告中存在时间逻辑不合理、原始记录资料前后矛盾等疑点问题。掌握该线索后, (略) 生态环境局及江海分局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迅速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团队针对疑点问题进行深查细挖。
经调查,该检测 (略) 某五金企业及某磁电企业委托,于2021年3月19日指派4名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前往委托方进行采样监测。经调取4人乘用车辆ETC交易记录,上述4人于当天09时34分到达珠海,后于当天17时50分从广东珠海西站高速收费口离开,当天未 (略) 。
(略) 某五金企业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显示,昼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07时02分、夜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22时01分, (略) 某磁电企业夜间噪声采样原始记录显示,4个采样点位的采样时间分别为2021年3月19日23时39分、23时45分、23时51分和23时58分。经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调查取证, (略) 指派的4名检测人员均未参与上述时段的采样检测工作,但都在两份检测报告的采样人员栏签名;而参与上述时段检测的采样 (略) 驻珠海办事处的另外2名人员,却未有在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栏签名。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根据《 (略) 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将《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将该案件移 (略) 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略) (略)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2年9月23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元。
下一步, (略) 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将 (略) 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对环境检测行业的监督和引导,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从严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行为符合规范,严守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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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近年来,随着环境监测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监测机构准入门槛降低,第三方监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环境监测 (略) 场“红海”,各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成为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突出短板。而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只有数据真实、可靠,才能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精细化管理提供科学支撑。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和监测氛围,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指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动,成功查处一起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该检测机构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江门、珠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联合对江海区内某环境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略) (略) (以下简称“该检测公司”)出具的两份噪声检测报告中存在时间逻辑不合理、原始记录资料前后矛盾等疑点问题。掌握该线索后, (略) 生态环境局及江海分局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迅速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团队针对疑点问题进行深查细挖。
经调查,该检测 (略) 某五金企业及某磁电企业委托,于2021年3月19日指派4名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前往委托方进行采样监测。经调取4人乘用车辆ETC交易记录,上述4人于当天09时34分到达珠海,后于当天17时50分从广东珠海西站高速收费口离开,当天未 (略) 。
(略) 某五金企业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显示,昼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07时02分、夜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22时01分, (略) 某磁电企业夜间噪声采样原始记录显示,4个采样点位的采样时间分别为2021年3月19日23时39分、23时45分、23时51分和23时58分。经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调查取证, (略) 指派的4名检测人员均未参与上述时段的采样检测工作,但都在两份检测报告的采样人员栏签名;而参与上述时段检测的采样 (略) 驻珠海办事处的另外2名人员,却未有在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栏签名。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根据《 (略) 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将《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将该案件移 (略) 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略) (略)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2年9月23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元。
下一步, (略) 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将 (略) 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对环境检测行业的监督和引导,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从严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行为符合规范,严守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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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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