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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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新疆维 (略) 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计划安排,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涉及我县3家经营者的2种不合格食品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2年6月23日,在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进行抽检,该蔬菜店经营的豆芽(生产日期:2022-06-22),经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结果为实测值0.0639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经营的豆芽(生产日期:2022-06-22)共购进5公斤,售价*/公斤,货值金额*。该店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罚〔2022〕40号),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市场监管总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第七款第三项第一目、第二目之规定,给予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送货单,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该蔬菜店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销售的产品质量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略) 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16日,对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落实上述不合格产品是否销售完毕进行复查,该蔬菜水果店已认真整改,未出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将该批次豆芽不合格情况通报巴里坤县农业农村局。

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2年6月22日,在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进行抽检,该食品店经营的海绵蛋糕(生产日期:2022-05-28),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1.30g/kg,标准指标≦1.0,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61,标准指标≦1。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经营的由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生产的海绵蛋糕(生产日期:2022-05-28)共购进14袋(160g/袋),售价5元,货值金额70元。该店已启动召回程序,但购进14袋该产品全部用于抽检,未能召回。

根 (略) 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不罚〔2022〕2号),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第七款,给予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凭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该食品店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略) 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29日,对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落实上述不合格产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未出现上述不合格产品。

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2年6月22日,在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进行抽检,该食品店经营的由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生产的海绵蛋糕(生产日期:2022-05-28),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1.30g/kg,标准指标≦1.0,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61,标准指标≦1。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生产的海绵蛋糕(生产日期:2022-05-28)共生产200袋(160g/袋),售价4元,货值金额800元,共计32kg。该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共召回43袋。

根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罚〔2022〕42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628元;

2. 罚款*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在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时,在计算添加剂比例时,忽视了烤制时,水分大量流失,会导致添加剂过量。该企业保证在今后的生产中,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准确添加食品添加剂,确保生产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略) 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落实上述不合格产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未出现上述不合格产品。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根据新疆维 (略) 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计划安排,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涉及我县3家经营者的2种不合格食品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2年6月23日,在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进行抽检,该蔬菜店经营的豆芽(生产日期:2022-06-22),经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结果为实测值0.0639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经营的豆芽(生产日期:2022-06-22)共购进5公斤,售价*/公斤,货值金额*。该店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罚〔2022〕40号),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市场监管总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第七款第三项第一目、第二目之规定,给予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送货单,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该蔬菜店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销售的产品质量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略) 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16日,对巴里坤县城镇东霞蔬菜店落实上述不合格产品是否销售完毕进行复查,该蔬菜水果店已认真整改,未出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将该批次豆芽不合格情况通报巴里坤县农业农村局。

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2年6月22日,在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进行抽检,该食品店经营的海绵蛋糕(生产日期:2022-05-28),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1.30g/kg,标准指标≦1.0,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61,标准指标≦1。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经营的由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生产的海绵蛋糕(生产日期:2022-05-28)共购进14袋(160g/袋),售价5元,货值金额70元。该店已启动召回程序,但购进14袋该产品全部用于抽检,未能召回。

根 (略) 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不罚〔2022〕2号),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第七款,给予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凭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该食品店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略) 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29日,对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落实上述不合格产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未出现上述不合格产品。

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2年6月22日,在巴里坤县城镇热娜食品店进行抽检,该食品店经营的由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生产的海绵蛋糕(生产日期:2022-05-28),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1.30g/kg,标准指标≦1.0,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61,标准指标≦1。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生产的海绵蛋糕(生产日期:2022-05-28)共生产200袋(160g/袋),售价4元,货值金额800元,共计32kg。该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共召回43袋。

根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罚〔2022〕42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628元;

2. 罚款*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在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时,在计算添加剂比例时,忽视了烤制时,水分大量流失,会导致添加剂过量。该企业保证在今后的生产中,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准确添加食品添加剂,确保生产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略) 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巴里坤县城镇新华食品厂落实上述不合格产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未出现上述不合格产品。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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