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公示:2022年8月25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格勒河下游它温查汉西矿区C5异常区铁多金属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拟建项目位于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矿区面积9.31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铁多金属矿,属新建项目。项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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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2022年8月25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格勒河下游它温查汉西矿区C5异常区铁多金属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拟建项目位于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矿区面积9.31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铁多金属矿,属新建项目。项目采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青 (略) 那陵格勒河下游它温查汉西矿区C5异常区铁多金属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略) 116号

邮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

电话

1

青 (略) 那陵格勒河下游它温查汉西矿区C5异常区铁多金属矿采选工程


(略) 乌图美仁乡


格尔木 (略)


青海 (略)


拟建项目 (略) 乌图美仁乡,矿区面积9.31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铁多金属矿,属新建项目。项目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竖井开拓方案,采矿方法为分段充填法、分段空场法、全面采矿法,开采深度2901米至2336米标高,采选规模*吨/年,服务年限19年。选矿采用粗碎+半自磨+球磨+浮选+磁选的选矿工艺,主要产品为铁精矿、铜精矿、锌精矿和硫精矿。项目主要建设采矿系统、选矿系统、尾矿库,并配套建设公用辅助设施。尾矿库总库容*立方米,废石场占地3.5公顷,总容积*立方米。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及《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将绿色矿山建设和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建设开采方式科学、资源利用高效、企业管理规范、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的绿色矿山。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控制占地范围,进一步优化选矿厂、废石场、 (略) 以及辅助、公用设施等布局,减少生态环境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并结合项目区生态环境特点进行生态恢复。严格控制施工、生产活动范围,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要求,加强矿区生态建设。强化防风固沙措施,优化防风固沙林建设方案。废石分区堆放于废石场,并及时对废石场进行分区治理恢复。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闭坑有关规定要求,完成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任务。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矿山建设运营产生的废土石送至废石场,优先用于井采采空区 (略) 修筑等,剩余堆存。废石场选址建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Ⅰ类场规定,规范设置截排水沟、拦渣坝。尾矿浓密后通过尾矿输送泵房由管线(一用一备)输送至尾矿库。矿井涌水混凝沉淀池、废石场淋滤液收集池底泥搭配选矿,选厂回用水池底泥送尾矿库。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贮存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有关要求的危废暂存间,定期送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乌图美仁乡生活垃圾收集点。尾矿排至新建的尾矿库,部分用于井下充填,剩余堆存。尾矿库设计建设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Ⅱ类场要求,尾矿库配套的回水池、环境应急事故池等设施的防渗要求应当不低于该尾矿库的防渗要求。运行期应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库区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尾矿污染环境。加强与应急、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衔接,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等8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落实尾矿库总量控制等要求。严格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修建防渗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运营期矿井涌水送至井口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优先用于井下采矿作业用水和选矿用水,不能完全利用的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后用于防风固沙林灌溉及矿区洒水降尘,加强防风固沙林管理,采用穴灌方式进行浇灌,确保林木成活率,尽可能增加林带面积。建设足够容量的防渗蓄水池,用于冬季储存井下涌水。井下生产废水、选矿产生的精矿脱水和尾矿脱水、废石场淋溶水收集池中的淋溶水、尾矿库回水等回用于选矿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后用于绿化降尘。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分区防渗的要求,落实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采用重点防渗,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防渗要求建设。机修间采用重点防渗,防渗性能满足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防渗性能。加油站储油罐采用双层罐体,输油管线为双层复合管,加油站采用重点防渗,按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要求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矿石堆场及选矿生产车间、矿井涌水蓄水池、废石场淋溶水收集池、选厂事故水池、选厂新水池、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采用一般防渗,防渗性能应达到不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防渗性能,对其他生产区域地面进行硬化。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在矿区上游、尾矿库下游、选厂下游、矿井涌水蓄水池下游、废石场下游、加油站下游等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对地下水进行长期跟踪监测。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材料堆放、装卸、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运营期矿石开采采用湿式凿岩,爆破采用洒水抑尘。矿石装卸场地 (略) 进行洒水降尘。废石场和尾矿库设置移动式喷淋设施进行洒水抑尘。原矿石堆存于全封闭的原矿仓,成品在封闭的成品库贮存,矿石破碎、筛分等产尘环节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尾矿库通过调节尾矿排放口位置,防止出现干滩扬尘。矿山开采及选矿过程产生的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矿区采暖使用电能。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减噪措施,建设期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按要求做好土壤监测,发现监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管控值须对受损土壤采取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尾矿输送管线下方设置沟槽,沿线设置满足事故状态收集要求的事故池。强化尾矿输送管线、尾矿库选矿废水回水管线、矿井涌水输送管线等泄漏检测。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做好风险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按照相关规范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废气、废水、土壤、噪声等监测。定期对尾矿库、废石场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尾矿库企业环境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7〕369号)相关要求,在尾矿库、尾矿输送管线、选矿厂、废石场等处安装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基本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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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青 (略) 那陵格勒河下游它温查汉西矿区C5异常区铁多金属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略) 116号

邮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

电话

1

青 (略) 那陵格勒河下游它温查汉西矿区C5异常区铁多金属矿采选工程


(略) 乌图美仁乡


格尔木 (略)


青海 (略)


拟建项目 (略) 乌图美仁乡,矿区面积9.31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铁多金属矿,属新建项目。项目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竖井开拓方案,采矿方法为分段充填法、分段空场法、全面采矿法,开采深度2901米至2336米标高,采选规模*吨/年,服务年限19年。选矿采用粗碎+半自磨+球磨+浮选+磁选的选矿工艺,主要产品为铁精矿、铜精矿、锌精矿和硫精矿。项目主要建设采矿系统、选矿系统、尾矿库,并配套建设公用辅助设施。尾矿库总库容*立方米,废石场占地3.5公顷,总容积*立方米。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及《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将绿色矿山建设和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建设开采方式科学、资源利用高效、企业管理规范、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的绿色矿山。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控制占地范围,进一步优化选矿厂、废石场、 (略) 以及辅助、公用设施等布局,减少生态环境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并结合项目区生态环境特点进行生态恢复。严格控制施工、生产活动范围,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要求,加强矿区生态建设。强化防风固沙措施,优化防风固沙林建设方案。废石分区堆放于废石场,并及时对废石场进行分区治理恢复。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闭坑有关规定要求,完成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任务。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矿山建设运营产生的废土石送至废石场,优先用于井采采空区 (略) 修筑等,剩余堆存。废石场选址建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Ⅰ类场规定,规范设置截排水沟、拦渣坝。尾矿浓密后通过尾矿输送泵房由管线(一用一备)输送至尾矿库。矿井涌水混凝沉淀池、废石场淋滤液收集池底泥搭配选矿,选厂回用水池底泥送尾矿库。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贮存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有关要求的危废暂存间,定期送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乌图美仁乡生活垃圾收集点。尾矿排至新建的尾矿库,部分用于井下充填,剩余堆存。尾矿库设计建设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Ⅱ类场要求,尾矿库配套的回水池、环境应急事故池等设施的防渗要求应当不低于该尾矿库的防渗要求。运行期应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库区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尾矿污染环境。加强与应急、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衔接,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等8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落实尾矿库总量控制等要求。严格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修建防渗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运营期矿井涌水送至井口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优先用于井下采矿作业用水和选矿用水,不能完全利用的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后用于防风固沙林灌溉及矿区洒水降尘,加强防风固沙林管理,采用穴灌方式进行浇灌,确保林木成活率,尽可能增加林带面积。建设足够容量的防渗蓄水池,用于冬季储存井下涌水。井下生产废水、选矿产生的精矿脱水和尾矿脱水、废石场淋溶水收集池中的淋溶水、尾矿库回水等回用于选矿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后用于绿化降尘。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分区防渗的要求,落实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采用重点防渗,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防渗要求建设。机修间采用重点防渗,防渗性能满足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防渗性能。加油站储油罐采用双层罐体,输油管线为双层复合管,加油站采用重点防渗,按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要求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矿石堆场及选矿生产车间、矿井涌水蓄水池、废石场淋溶水收集池、选厂事故水池、选厂新水池、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采用一般防渗,防渗性能应达到不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防渗性能,对其他生产区域地面进行硬化。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在矿区上游、尾矿库下游、选厂下游、矿井涌水蓄水池下游、废石场下游、加油站下游等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对地下水进行长期跟踪监测。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材料堆放、装卸、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运营期矿石开采采用湿式凿岩,爆破采用洒水抑尘。矿石装卸场地 (略) 进行洒水降尘。废石场和尾矿库设置移动式喷淋设施进行洒水抑尘。原矿石堆存于全封闭的原矿仓,成品在封闭的成品库贮存,矿石破碎、筛分等产尘环节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尾矿库通过调节尾矿排放口位置,防止出现干滩扬尘。矿山开采及选矿过程产生的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矿区采暖使用电能。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减噪措施,建设期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按要求做好土壤监测,发现监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管控值须对受损土壤采取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尾矿输送管线下方设置沟槽,沿线设置满足事故状态收集要求的事故池。强化尾矿输送管线、尾矿库选矿废水回水管线、矿井涌水输送管线等泄漏检测。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做好风险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按照相关规范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废气、废水、土壤、噪声等监测。定期对尾矿库、废石场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尾矿库企业环境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7〕369号)相关要求,在尾矿库、尾矿输送管线、选矿厂、废石场等处安装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基本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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