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临环罚告字﹝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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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临环罚告字﹝2022﹞5号

临泉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

法人代表:庞*

项目地址:临泉县鲖城镇庞营村民委员会桥口

2022年5月9日,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年产*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窑炉废气进行现场取样检测,经检测,该项目窑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三次检测结果均大于60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规定的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排放标准的1倍。另查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2022年5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事项:安徽 (略) 对你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现场勘察情况。

二、2022年6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事项:对你单位取样检测期间有关情况陈述及对检测结果的认可等现场询问情况。

三、安徽 (略) 检测报告1份(编号:A*),证明事项:你单位脱硫塔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有关数据检测结果。

四、执法证据(照片)6份,证明事项:你单位检测时生产情况、检测公司现场检测情况及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测结果的相关情况。

五、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你单位主体资格。

六、检测单位对你单位采样检测委托单、采样介质表、设备性能及校准记录、设备出入库登记表、采样原始记录、分析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事项:你单位脱硫塔排气筒废气设备情况、检测情况及数据分析情况。

七、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事项:安徽 (略) 环境检测机构资质。

八、安徽 (略) 环境实验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采样人员陈义诚、夏灿灿具备烟气采样资格。

九、《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你单位脱硫塔排气筒废气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十、你单位《关于年产*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行审字〔2016〕131号)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你单位年产*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等。

十一、2022年9月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1〕15号),证明事项: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

十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地址: (略) (略) 306号建设大厦七楼

电话:0558—*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月9月27日


临泉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

法人代表:庞*

项目地址:临泉县鲖城镇庞营村民委员会桥口

2022年5月9日,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年产*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窑炉废气进行现场取样检测,经检测,该项目窑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三次检测结果均大于60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规定的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排放标准的1倍。另查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2022年5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事项:安徽 (略) 对你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现场勘察情况。

二、2022年6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事项:对你单位取样检测期间有关情况陈述及对检测结果的认可等现场询问情况。

三、安徽 (略) 检测报告1份(编号:A*),证明事项:你单位脱硫塔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有关数据检测结果。

四、执法证据(照片)6份,证明事项:你单位检测时生产情况、检测公司现场检测情况及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测结果的相关情况。

五、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你单位主体资格。

六、检测单位对你单位采样检测委托单、采样介质表、设备性能及校准记录、设备出入库登记表、采样原始记录、分析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事项:你单位脱硫塔排气筒废气设备情况、检测情况及数据分析情况。

七、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事项:安徽 (略) 环境检测机构资质。

八、安徽 (略) 环境实验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采样人员陈义诚、夏灿灿具备烟气采样资格。

九、《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你单位脱硫塔排气筒废气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十、你单位《关于年产*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行审字〔2016〕131号)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你单位年产*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等。

十一、2022年9月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1〕15号),证明事项: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

十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地址: (略) (略) 306号建设大厦七楼

电话: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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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2022月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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