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福愉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番禺区福愉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番 (略) 南侧地块
占地面积:*.895平方米
地理位置: (略) 番禺区桥南 (略) 南侧
土地使用权人: (略) 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农用地
未来规划:拟变更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R2/B1/B2)及服务设施用地(R22)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州 (略)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2年7月-8月。根据调查情况,番 (略) 南侧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番禺区大涌口村的农用地,2010至今调查地块 (略) 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纳入储备用地,地块范围涉及粤(2015) (略) 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和同意用地结案书(穗番国土用结字〔2011〕29号、穗番国土用结字〔2011〕30号、穗番国土用结字〔2016〕29号、穗番国土用结字〔2017〕9号、穗规划资源用结〔2022〕101号),截止至今地块整体已全部结案,地块所有权均已 (略) 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
调查地块2013年前基本为鱼塘,为周边村民自家养殖(家庭式小规模)的鱼塘,不属于规模化养殖,仅存在四大家鱼饲养,养殖过程主要以草料(鱼塘边自然生长的狗尾巴草、苦草,或从周边收割野草)进行饲养,无生长剂、抗菌素等使用情况;地块内东北部存在猪舍,有4户猪舍在地块中(占地面积约620m2),用于饲养家猪(约20头),不属于规模化养殖,家猪主要使用鱼塘边自然生长的狗尾巴草、苦草、周边收割野草或是家庭厨余剩饭剩菜进行喂养,2006年猪舍拆除,区域闲置并自然覆绿。2013年地块内存在外来土在地块中回填(回填方量约*方),填土来源为地块外东侧小区越秀可逸江畔建设地下停车场时开挖的土壤,填土来源地在开发建设前为农用地(鱼塘),与地块使用用途相同,仅存在四大家鱼饲养,无企业生产,2013年开始建设居住小区,施工期间在地块内东北部搭建了工人临时居住简易房(占地面积约2800m2),该区域建设时已进行硬底化,简易板房区办公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委托污水厂使用槽罐车抽出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板房区生活垃圾由垃圾桶盛装,定点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处理。2013年年底地块外东侧小区停车场建设完成,小区地上建筑也完成了封顶工作,停止了土壤开挖行为,调查地块内停止外来土进场。同期,在施工单位停止开挖后,对已回填区域进行了土地平整,平整完成后在地块外围设置了围闭措施,施工期间建设的居住简易房未拆除,2013年底至2014年处于闲置状态,2015年拆除。2013年年底地块内停止填土并完成平整后,2014年起地块内开始出现植被自然覆绿,2015年地块周边农户*续在地块中进行耕作,主要种植作物为蔬菜(辣椒、茄子、生姜、大蒜、葱、油麦菜等)和果树(芭蕉、柠檬等),种植期间农户自行挖设了水塘和排水渠用来蓄水和浇灌(不涉及废(污)水汇集),水塘深度1.0m-1.5m不等,排水渠约0.5m深。地块内农户耕作时在耕地旁搭设有简易棚,作为农户存放农具使用,简易棚占地面积约为3m2-5m2,搭建材料为木板。2016年至今地块使用用途一直作为农用地(鱼塘、耕地),未发生变化;地块内北部存在一鱼塘历史使用至今无变更,鱼塘总面积为3200m2,鱼塘在地块中面积为680m2,鱼塘历史至今仅存在四大家鱼养殖情况(以草鱼为主,冬季投放鱼苗后在鱼塘表层会覆盖一层保温膜,使鱼塘水温保持在最佳饲养环境)。调查地块和填土来源地土地使用历史简单,调查地块仅作为农用地使用,填土来源地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两地历史至今不涉及工矿业和商业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存储与输送、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等情况,仅存在施工平整以及施工建设,一般无潜在污染风险。
2022年7月项目组进行现场踏勘时,地块外围存在围挡措施,地块内仅存在农作物种植行为,地块内植被生长趋势良好,农户自行挖设的水塘和排水渠无异味,现场土壤和地表水体未见油污以及其他污染物和污染痕迹,未闻到刺激性气味。地块及相邻地块无企业及其他可能具备污染来源,相邻地块为农用地(鱼塘)、已建设小区、学校、道路等,现场未发现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途径。
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利用污染识别了解,相邻地块历史用途主要为农田、鱼塘,2006年起开始*续存在学校、 (略) 建设等,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调查地块和填土来源地周边500米范围内存在村集体工业集聚区,调查地块周边500m内的两个工业集聚区与调查地块距离均大于300m,填土来源地周边500m内工业集聚区与填土来源地距离大于120m,三个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多数为个体户企业,企业类型主要为小型金属制品加工业、电气和器材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建材装饰批发等企业,其中以金属制造加工业居多,且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基本无工业生产废水产生,主要为生活污水,少部分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循环使用(塑料制品业),部分企业废水(企业清洁废水) (略) (略) ,虽然三个集聚区均邻近河涌,但由于顺德水道为三类水,集聚区及周边生活污水均不可排入周边河涌,产生的污废 (略) (略) 排入前锋污水处理厂处理,市政管道均不通过地块内,集聚区内极少存在废气排放企业,涉及废气排放企业行业类别主要为塑料制品业,废气产生量较少,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排放的废气在车间内沉降和企业周边绿化植物植物吸收后,对地块污染影响可忽略,综上,地块周边500m内工业集聚区对地块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可知,调查地块和填土来源地在各个历史使用阶段内:
(1)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
(3)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等情况;
(4)无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
(5)历史上未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不存在被污染迹象;
(7)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综上,调查地块在历史至今均不涉及企业产排污行为,鱼类养殖及作物种植均不涉及规模化养殖,一般无污染,仅外来填土及填土完后平整施工可能造成潜在的污染影响;相邻地块环境与地块相似,历史至今不存在企业产排污,在建设为居住小区、学校、道路前基本为鱼塘,对地块可能造成的潜在污染影响较小,填土来源地与调查地块土地使用历史相同,均为大涌口村的农用地(鱼塘、猪舍),未进行过生产活动。对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穗环〔2020〕101号)的“7个事项”,调查地块和填土来源地识别结果均为否,但考虑到调查地块外来填土涉及土方量较大,填土范围涉及整个地块,为保守考虑,项目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点调查调查地块外来填土是否存在污染,因2013年填土过程有机械设备进出,存在有油品跑冒滴漏造成土壤污染的风险,故将石油烃(C10-C40)作为关注污染物。
三、第二阶段调查
因调查地块历史使用期间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并未开展工业活动,虽存在填土行为,但是填土来源地为农用地,调查地块和填土来源地均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活动,同属于大涌口村农用地,故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的相关要求进行点位布设,结合相关技术文件和地块土地使用历史,调查地块选用系统布点法和判断布点法相结合,遵循合理、科学、有效的布点原则,对地块进行点位布设,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4个土壤监测点位(含底泥监测点位),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1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在地块内的主要回填土区域中共布设了12个监测点位(已结合后期农户耕作情况进行布设),在地块内的池塘边角回填区布设了1个监测点位,在地块内鱼塘处布设了1个底泥和地表水监测点位,满足地块面积大于5000 m2,土壤点位不得少于6个的要求。
点位均布设在原鱼塘、农田填土、猪舍、排水渠周边等位置。考虑到调查地块2013年填土过程有机械设备进出,检测指标除基本项45项外,加测检测指标石油烃(C10-C40)。
调查地块共布设13个土壤监测点位(S1-S13)和2个土壤对照点位(DZ01、DZ02),钻探采样深度为6-8m,根据钻探岩芯表明,各土壤监测点位填土层的深度在0米~6.0米不等,平均填土深度为3.5m,钻孔深度均已穿透填土层至地块原土层,采样深度均采集到地块填土层和原土表层土深度,同步在地块内北部鱼塘布设1个底泥和1个地表水采样点。土壤钻孔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至7月30日,调查地块内共采集67组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2022年7月30日调查地块外采集2个土壤对照样品(土壤对照点DZ01布设在调查地块西北侧440米处未利用地处,现场植被茂密;土壤对照点DZ02布设在本地块南侧300米处未利用地,现场植被茂密,对照点区域历史至今为未利用地,符合未经人为干扰或少经人为干扰的区域,满足土壤的背景对照点的要求),底泥和地表水采样时间为2022年9月3日。土壤和底泥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2项)、*中表1基本项45项、石油烃(C10-C40)。调查地块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口(W2、W7、W8、W12),最大井深为8m,地下水采样时间为2022年8月1日,共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不含平行样)。地下水和地表水检测项目包括常规指标项目(2项)、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如下:
(1)调查地块内采集的67组土壤样品中砷、汞、铅、铜、镉、镍、氯*烷、萘、石油烃(C10-C40)等9项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检出指标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且各类指标最大值均较低,调查地块内土壤检出项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可忽略。调查地块外采集的2组土壤对照样品各检测指标检出值均较低,且均未超过地块选取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调查地块内采集的4组地下水样品中砷、铜、铅、镉、镍、汞、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等7项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检出指标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调查地块对应的标准限值,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检出项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可忽略。
(3)调查地块北部鱼塘采集的1组底泥样品和1组地表水样品中,底泥样品中pH值、砷、汞、铅、铜、镉、镍、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地表水样品中pH值、浑浊度、砷、铅、铜、镍、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各项检出指标检出结果(除浑浊度外)均低于相对应的筛选值/标准值,表明地块内鱼塘调查地块内土壤检出项对人体无健康风险影响可忽略。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符合未来用地规划要求,整个地块调查严格把控污染识别、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及分析等过程,是在当前发展水平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不确定性,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再做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该调查报告可为调查地块下一阶段的再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番 (略) 南侧地块
占地面积:*.895平方米
地理位置: (略) 番禺区桥南 (略) 南侧
土地使用权人: (略) 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农用地
未来规划:拟变更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R2/B1/B2)及服务设施用地(R22)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州 (略)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2年7月-8月。根据调查情况,番 (略) 南侧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番禺区大涌口村的农用地,2010至今调查地块 (略) 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纳入储备用地,地块范围涉及粤(2015) (略) 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和同意用地结案书(穗番国土用结字〔2011〕29号、穗番国土用结字〔2011〕30号、穗番国土用结字〔2016〕29号、穗番国土用结字〔2017〕9号、穗规划资源用结〔2022〕101号),截止至今地块整体已全部结案,地块所有权均已 (略) 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
调查地块2013年前基本为鱼塘,为周边村民自家养殖(家庭式小规模)的鱼塘,不属于规模化养殖,仅存在四大家鱼饲养,养殖过程主要以草料(鱼塘边自然生长的狗尾巴草、苦草,或从周边收割野草)进行饲养,无生长剂、抗菌素等使用情况;地块内东北部存在猪舍,有4户猪舍在地块中(占地面积约620m2),用于饲养家猪(约20头),不属于规模化养殖,家猪主要使用鱼塘边自然生长的狗尾巴草、苦草、周边收割野草或是家庭厨余剩饭剩菜进行喂养,2006年猪舍拆除,区域闲置并自然覆绿。2013年地块内存在外来土在地块中回填(回填方量约*方),填土来源为地块外东侧小区越秀可逸江畔建设地下停车场时开挖的土壤,填土来源地在开发建设前为农用地(鱼塘),与地块使用用途相同,仅存在四大家鱼饲养,无企业生产,2013年开始建设居住小区,施工期间在地块内东北部搭建了工人临时居住简易房(占地面积约2800m2),该区域建设时已进行硬底化,简易板房区办公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委托污水厂使用槽罐车抽出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板房区生活垃圾由垃圾桶盛装,定点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处理。2013年年底地块外东侧小区停车场建设完成,小区地上建筑也完成了封顶工作,停止了土壤开挖行为,调查地块内停止外来土进场。同期,在施工单位停止开挖后,对已回填区域进行了土地平整,平整完成后在地块外围设置了围闭措施,施工期间建设的居住简易房未拆除,2013年底至2014年处于闲置状态,2015年拆除。2013年年底地块内停止填土并完成平整后,2014年起地块内开始出现植被自然覆绿,2015年地块周边农户*续在地块中进行耕作,主要种植作物为蔬菜(辣椒、茄子、生姜、大蒜、葱、油麦菜等)和果树(芭蕉、柠檬等),种植期间农户自行挖设了水塘和排水渠用来蓄水和浇灌(不涉及废(污)水汇集),水塘深度1.0m-1.5m不等,排水渠约0.5m深。地块内农户耕作时在耕地旁搭设有简易棚,作为农户存放农具使用,简易棚占地面积约为3m2-5m2,搭建材料为木板。2016年至今地块使用用途一直作为农用地(鱼塘、耕地),未发生变化;地块内北部存在一鱼塘历史使用至今无变更,鱼塘总面积为3200m2,鱼塘在地块中面积为680m2,鱼塘历史至今仅存在四大家鱼养殖情况(以草鱼为主,冬季投放鱼苗后在鱼塘表层会覆盖一层保温膜,使鱼塘水温保持在最佳饲养环境)。调查地块和填土来源地土地使用历史简单,调查地块仅作为农用地使用,填土来源地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两地历史至今不涉及工矿业和商业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存储与输送、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等情况,仅存在施工平整以及施工建设,一般无潜在污染风险。
2022年7月项目组进行现场踏勘时,地块外围存在围挡措施,地块内仅存在农作物种植行为,地块内植被生长趋势良好,农户自行挖设的水塘和排水渠无异味,现场土壤和地表水体未见油污以及其他污染物和污染痕迹,未闻到刺激性气味。地块及相邻地块无企业及其他可能具备污染来源,相邻地块为农用地(鱼塘)、已建设小区、学校、道路等,现场未发现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途径。
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利用污染识别了解,相邻地块历史用途主要为农田、鱼塘,2006年起开始*续存在学校、 (略) 建设等,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调查地块和填土来源地周边500米范围内存在村集体工业集聚区,调查地块周边500m内的两个工业集聚区与调查地块距离均大于300m,填土来源地周边500m内工业集聚区与填土来源地距离大于120m,三个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多数为个体户企业,企业类型主要为小型金属制品加工业、电气和器材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建材装饰批发等企业,其中以金属制造加工业居多,且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基本无工业生产废水产生,主要为生活污水,少部分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循环使用(塑料制品业),部分企业废水(企业清洁废水) (略) (略) ,虽然三个集聚区均邻近河涌,但由于顺德水道为三类水,集聚区及周边生活污水均不可排入周边河涌,产生的污废 (略) (略) 排入前锋污水处理厂处理,市政管道均不通过地块内,集聚区内极少存在废气排放企业,涉及废气排放企业行业类别主要为塑料制品业,废气产生量较少,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排放的废气在车间内沉降和企业周边绿化植物植物吸收后,对地块污染影响可忽略,综上,地块周边500m内工业集聚区对地块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可知,调查地块和填土来源地在各个历史使用阶段内:
(1)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
(3)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等情况;
(4)无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
(5)历史上未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不存在被污染迹象;
(7)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综上,调查地块在历史至今均不涉及企业产排污行为,鱼类养殖及作物种植均不涉及规模化养殖,一般无污染,仅外来填土及填土完后平整施工可能造成潜在的污染影响;相邻地块环境与地块相似,历史至今不存在企业产排污,在建设为居住小区、学校、道路前基本为鱼塘,对地块可能造成的潜在污染影响较小,填土来源地与调查地块土地使用历史相同,均为大涌口村的农用地(鱼塘、猪舍),未进行过生产活动。对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穗环〔2020〕101号)的“7个事项”,调查地块和填土来源地识别结果均为否,但考虑到调查地块外来填土涉及土方量较大,填土范围涉及整个地块,为保守考虑,项目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点调查调查地块外来填土是否存在污染,因2013年填土过程有机械设备进出,存在有油品跑冒滴漏造成土壤污染的风险,故将石油烃(C10-C40)作为关注污染物。
三、第二阶段调查
因调查地块历史使用期间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并未开展工业活动,虽存在填土行为,但是填土来源地为农用地,调查地块和填土来源地均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活动,同属于大涌口村农用地,故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的相关要求进行点位布设,结合相关技术文件和地块土地使用历史,调查地块选用系统布点法和判断布点法相结合,遵循合理、科学、有效的布点原则,对地块进行点位布设,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4个土壤监测点位(含底泥监测点位),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1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在地块内的主要回填土区域中共布设了12个监测点位(已结合后期农户耕作情况进行布设),在地块内的池塘边角回填区布设了1个监测点位,在地块内鱼塘处布设了1个底泥和地表水监测点位,满足地块面积大于5000 m2,土壤点位不得少于6个的要求。
点位均布设在原鱼塘、农田填土、猪舍、排水渠周边等位置。考虑到调查地块2013年填土过程有机械设备进出,检测指标除基本项45项外,加测检测指标石油烃(C10-C40)。
调查地块共布设13个土壤监测点位(S1-S13)和2个土壤对照点位(DZ01、DZ02),钻探采样深度为6-8m,根据钻探岩芯表明,各土壤监测点位填土层的深度在0米~6.0米不等,平均填土深度为3.5m,钻孔深度均已穿透填土层至地块原土层,采样深度均采集到地块填土层和原土表层土深度,同步在地块内北部鱼塘布设1个底泥和1个地表水采样点。土壤钻孔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至7月30日,调查地块内共采集67组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2022年7月30日调查地块外采集2个土壤对照样品(土壤对照点DZ01布设在调查地块西北侧440米处未利用地处,现场植被茂密;土壤对照点DZ02布设在本地块南侧300米处未利用地,现场植被茂密,对照点区域历史至今为未利用地,符合未经人为干扰或少经人为干扰的区域,满足土壤的背景对照点的要求),底泥和地表水采样时间为2022年9月3日。土壤和底泥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2项)、*中表1基本项45项、石油烃(C10-C40)。调查地块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口(W2、W7、W8、W12),最大井深为8m,地下水采样时间为2022年8月1日,共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不含平行样)。地下水和地表水检测项目包括常规指标项目(2项)、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如下:
(1)调查地块内采集的67组土壤样品中砷、汞、铅、铜、镉、镍、氯*烷、萘、石油烃(C10-C40)等9项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检出指标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且各类指标最大值均较低,调查地块内土壤检出项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可忽略。调查地块外采集的2组土壤对照样品各检测指标检出值均较低,且均未超过地块选取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调查地块内采集的4组地下水样品中砷、铜、铅、镉、镍、汞、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等7项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检出指标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调查地块对应的标准限值,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检出项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可忽略。
(3)调查地块北部鱼塘采集的1组底泥样品和1组地表水样品中,底泥样品中pH值、砷、汞、铅、铜、镉、镍、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地表水样品中pH值、浑浊度、砷、铅、铜、镍、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各项检出指标检出结果(除浑浊度外)均低于相对应的筛选值/标准值,表明地块内鱼塘调查地块内土壤检出项对人体无健康风险影响可忽略。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符合未来用地规划要求,整个地块调查严格把控污染识别、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及分析等过程,是在当前发展水平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不确定性,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再做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该调查报告可为调查地块下一阶段的再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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