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答复医疗机构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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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医疗机构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答复医疗机构自动监控设 (略) 有关问题的函

时间:2022-10-08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答复医疗机构自动监控设 (略)

有关问题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近期,部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请我厅在《海南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工作方案》(琼环水字〔2022〕2号)基础上,就医疗机构污水自动监控设备 (略) 事宜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 (略) 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和《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对其产生医疗污水实施自动监控管理,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具备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自动监控能力。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具备相应自动监控能力。

二、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在医疗污水外排口处设污水计量装置;有条件的,鼓励其因地制宜、安装使用医疗污水自动监控设备。

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应于2022年10月28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 (略) 至我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及其他医疗机构,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水计量装置安装, (略) 联网。

以上答复为当前阶段性的工作要求,各地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医疗机构“补短板”工作,确保各项既定任务目标的如期完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联系人:王先国,电话:*)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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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医疗机构自动监控设 (略) 有关问题的函

时间:2022-10-08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答复医疗机构自动监控设 (略)

有关问题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近期,部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请我厅在《海南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工作方案》(琼环水字〔2022〕2号)基础上,就医疗机构污水自动监控设备 (略) 事宜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 (略) 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和《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对其产生医疗污水实施自动监控管理,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具备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自动监控能力。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具备相应自动监控能力。

二、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在医疗污水外排口处设污水计量装置;有条件的,鼓励其因地制宜、安装使用医疗污水自动监控设备。

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应于2022年10月28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 (略) 至我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及其他医疗机构,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水计量装置安装, (略) 联网。

以上答复为当前阶段性的工作要求,各地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医疗机构“补短板”工作,确保各项既定任务目标的如期完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联系人:王先国,电话:*)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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