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洛阳市永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拟对洛阳市永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 (略)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略)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 传真:0379-*
通讯地址:伊川 (略) 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略) (略) 迁建项目 | (略) (略) | 伊川县白元镇白元村 | 洛阳 (略) |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白元镇白元村伊 (略) 厂区内,租用已建成厂房,占地面积1400㎡,属于迁建项目;本项目产能:年产1.*吨覆膜砂;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利用已建厂房改造为生产车间1座)、辅助工程(利用已建原料棚改造为1#仓库、废弃仓库改造为办公室1间、新建2#仓库)、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及环保工程等;主要生产设备:滚筒烘干炉、焙烧炉、混砂机、振动破碎机、振动筛、料仓、降温床、提升机、冷却塔、软水设备等;主要原辅材料:擦洗砂、酚醛树脂、乌洛托品、硬脂酸钙、铸造废弃覆膜砂、天然气;生产规模:年产1.*吨覆膜砂;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 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①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厂区雨水依托现有雨水管道收集后外排;②车辆冲洗废水经3m3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③软水制备废水经专用容器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生产冷却水经100m3循环水池收集回用,不外排;④生活污水依托现有10m3化粪池收集,定期清掏肥田。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①再生砂生产线破碎、上料、筛分、包装工序和覆膜砂生产线上料、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②覆膜砂生产线混砂、振动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酚类、*醛)通过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施处理,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③焙烧炉和烘干炉安装低氮燃烧器,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1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酚类、*醛)排放应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行业有机废气排放要求;有组织炉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排放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3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酚类、*醛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厂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①生活垃圾、车辆冲洗水沉淀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②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相关要求,在车间内设置10㎡一般固废暂存区,废包装物、除尘灰、废离子树脂等一般固废,收集暂存后定期规范处置;③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在厂区设置5㎡的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转移处置。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 (略)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略)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 传真:0379-*
通讯地址:伊川 (略) 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略) (略) 迁建项目 | (略) (略) | 伊川县白元镇白元村 | 洛阳 (略) |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白元镇白元村伊 (略) 厂区内,租用已建成厂房,占地面积1400㎡,属于迁建项目;本项目产能:年产1.*吨覆膜砂;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利用已建厂房改造为生产车间1座)、辅助工程(利用已建原料棚改造为1#仓库、废弃仓库改造为办公室1间、新建2#仓库)、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及环保工程等;主要生产设备:滚筒烘干炉、焙烧炉、混砂机、振动破碎机、振动筛、料仓、降温床、提升机、冷却塔、软水设备等;主要原辅材料:擦洗砂、酚醛树脂、乌洛托品、硬脂酸钙、铸造废弃覆膜砂、天然气;生产规模:年产1.*吨覆膜砂;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 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①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厂区雨水依托现有雨水管道收集后外排;②车辆冲洗废水经3m3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③软水制备废水经专用容器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生产冷却水经100m3循环水池收集回用,不外排;④生活污水依托现有10m3化粪池收集,定期清掏肥田。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①再生砂生产线破碎、上料、筛分、包装工序和覆膜砂生产线上料、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1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②覆膜砂生产线混砂、振动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酚类、*醛)通过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施处理,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③焙烧炉和烘干炉安装低氮燃烧器,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1台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酚类、*醛)排放应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行业有机废气排放要求;有组织炉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排放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3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酚类、*醛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厂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①生活垃圾、车辆冲洗水沉淀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②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相关要求,在车间内设置10㎡一般固废暂存区,废包装物、除尘灰、废离子树脂等一般固废,收集暂存后定期规范处置;③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在厂区设置5㎡的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转移处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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