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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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分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 (略)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指导精神, (略) 卫生健康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等现行规定,为了让参保人员充分享受更加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略) 委市政府“放、管、服”指示精神, (略) 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定点医疗 (略) 医保服务和门诊特定疾病医保服务,应当向属地医保分中心备案。其中门诊特定疾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备案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服务类别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具有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相应服务类别医疗服务的审批材料;或符合《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并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由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确保诊疗行为依法合规。

(一)住院服务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应 (略) 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医疗 (略) 医疗服务,执业许可证应当注明医疗机构的床位数量。

诊疗科室和辅助科室设置、医师、护士、技师等人员配备、医疗设备配备等应符合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

(二)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应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含相应门诊特定疾病应当具备的科目,临床科室设置及医师、辅助科室设置及医技人员、仪器设备配置等内容应符合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要求,确保诊疗行为依法合规。各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

对于癌症(限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偏瘫、红斑狼疮、精神病和癫痫7种门诊特定疾病,凡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且至少有1名中医专业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经备案可开展中医药饮片治疗医保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备案上述7种门诊特定疾病中医药饮片治疗医保服务后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医保基金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三、备案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分中心提交《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备案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各分中心及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开通相应服务类 (略) 结算,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书面告知。

四、日常管理及退出机制

各分中心应当对新备案服务类别的医疗机构在协议年度内完成实地核实工作,填写《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实地核实表》(附件4),并将相应的材料归档留存。

各分中心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虚假材料备案医保服务类别的,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类别服务类别的备案,追回自备案之日起相关医保支付费用,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当前实际情况不能达到服务类别备案要求,各分中心应当终止医疗机构相应服务类别备案;非公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提出终止服务类别备案。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被中止服务类别的,按照协议约定及协议处理决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非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终止服务类别的,可再次向属地分中心提出备案,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办理。

五、工作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做好服务类别备案材料填报,依法合规为就诊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合规收费,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

各分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服务类别备案,按规定留存备案材料;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结合日常工作,强化对医疗机构开展服务类别医保服务的管理,发现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对照协议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社保中心关于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津社保办〔2017〕22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有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备案要求

2.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表

3.承诺书

4.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实地核实表

各分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 (略)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指导精神, (略) 卫生健康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等现行规定,为了让参保人员充分享受更加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略) 委市政府“放、管、服”指示精神, (略) 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定点医疗 (略) 医保服务和门诊特定疾病医保服务,应当向属地医保分中心备案。其中门诊特定疾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备案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服务类别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具有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相应服务类别医疗服务的审批材料;或符合《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并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由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确保诊疗行为依法合规。

(一)住院服务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应 (略) 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医疗 (略) 医疗服务,执业许可证应当注明医疗机构的床位数量。

诊疗科室和辅助科室设置、医师、护士、技师等人员配备、医疗设备配备等应符合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

(二)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应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含相应门诊特定疾病应当具备的科目,临床科室设置及医师、辅助科室设置及医技人员、仪器设备配置等内容应符合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要求,确保诊疗行为依法合规。各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

对于癌症(限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偏瘫、红斑狼疮、精神病和癫痫7种门诊特定疾病,凡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且至少有1名中医专业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经备案可开展中医药饮片治疗医保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备案上述7种门诊特定疾病中医药饮片治疗医保服务后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医保基金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三、备案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分中心提交《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备案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各分中心及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开通相应服务类 (略) 结算,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书面告知。

四、日常管理及退出机制

各分中心应当对新备案服务类别的医疗机构在协议年度内完成实地核实工作,填写《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实地核实表》(附件4),并将相应的材料归档留存。

各分中心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虚假材料备案医保服务类别的,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类别服务类别的备案,追回自备案之日起相关医保支付费用,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当前实际情况不能达到服务类别备案要求,各分中心应当终止医疗机构相应服务类别备案;非公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提出终止服务类别备案。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被中止服务类别的,按照协议约定及协议处理决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非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终止服务类别的,可再次向属地分中心提出备案,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办理。

五、工作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做好服务类别备案材料填报,依法合规为就诊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合规收费,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

各分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服务类别备案,按规定留存备案材料;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结合日常工作,强化对医疗机构开展服务类别医保服务的管理,发现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对照协议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社保中心关于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津社保办〔2017〕22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有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备案要求

2.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表

3.承诺书

4.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实地核实表

相关附件: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备案要求.doc相关附件: 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表.xls相关附件: 附件3承诺书.docx相关附件: 附件4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实地核实表.xls

各分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 (略)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指导精神, (略) 卫生健康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等现行规定,为了让参保人员充分享受更加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略) 委市政府“放、管、服”指示精神, (略) 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定点医疗 (略) 医保服务和门诊特定疾病医保服务,应当向属地医保分中心备案。其中门诊特定疾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备案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服务类别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具有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相应服务类别医疗服务的审批材料;或符合《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并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由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确保诊疗行为依法合规。

(一)住院服务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应 (略) 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医疗 (略) 医疗服务,执业许可证应当注明医疗机构的床位数量。

诊疗科室和辅助科室设置、医师、护士、技师等人员配备、医疗设备配备等应符合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

(二)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应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含相应门诊特定疾病应当具备的科目,临床科室设置及医师、辅助科室设置及医技人员、仪器设备配置等内容应符合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要求,确保诊疗行为依法合规。各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

对于癌症(限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偏瘫、红斑狼疮、精神病和癫痫7种门诊特定疾病,凡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且至少有1名中医专业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经备案可开展中医药饮片治疗医保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备案上述7种门诊特定疾病中医药饮片治疗医保服务后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医保基金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三、备案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分中心提交《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备案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各分中心及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开通相应服务类 (略) 结算,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书面告知。

四、日常管理及退出机制

各分中心应当对新备案服务类别的医疗机构在协议年度内完成实地核实工作,填写《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实地核实表》(附件4),并将相应的材料归档留存。

各分中心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虚假材料备案医保服务类别的,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类别服务类别的备案,追回自备案之日起相关医保支付费用,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当前实际情况不能达到服务类别备案要求,各分中心应当终止医疗机构相应服务类别备案;非公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提出终止服务类别备案。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被中止服务类别的,按照协议约定及协议处理决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非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终止服务类别的,可再次向属地分中心提出备案,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办理。

五、工作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做好服务类别备案材料填报,依法合规为就诊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合规收费,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

各分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服务类别备案,按规定留存备案材料;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结合日常工作,强化对医疗机构开展服务类别医保服务的管理,发现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对照协议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社保中心关于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津社保办〔2017〕22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有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备案要求

2.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表

3.承诺书

4.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实地核实表

各分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 (略)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指导精神, (略) 卫生健康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等现行规定,为了让参保人员充分享受更加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略) 委市政府“放、管、服”指示精神, (略) 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定点医疗 (略) 医保服务和门诊特定疾病医保服务,应当向属地医保分中心备案。其中门诊特定疾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备案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服务类别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具有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相应服务类别医疗服务的审批材料;或符合《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并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由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确保诊疗行为依法合规。

(一)住院服务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应 (略) 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医疗 (略) 医疗服务,执业许可证应当注明医疗机构的床位数量。

诊疗科室和辅助科室设置、医师、护士、技师等人员配备、医疗设备配备等应符合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

(二)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应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含相应门诊特定疾病应当具备的科目,临床科室设置及医师、辅助科室设置及医技人员、仪器设备配置等内容应符合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要求,确保诊疗行为依法合规。各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

对于癌症(限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偏瘫、红斑狼疮、精神病和癫痫7种门诊特定疾病,凡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且至少有1名中医专业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经备案可开展中医药饮片治疗医保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备案上述7种门诊特定疾病中医药饮片治疗医保服务后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医保基金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三、备案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分中心提交《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备案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各分中心及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开通相应服务类 (略) 结算,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书面告知。

四、日常管理及退出机制

各分中心应当对新备案服务类别的医疗机构在协议年度内完成实地核实工作,填写《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实地核实表》(附件4),并将相应的材料归档留存。

各分中心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虚假材料备案医保服务类别的,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类别服务类别的备案,追回自备案之日起相关医保支付费用,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当前实际情况不能达到服务类别备案要求,各分中心应当终止医疗机构相应服务类别备案;非公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提出终止服务类别备案。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被中止服务类别的,按照协议约定及协议处理决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非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终止服务类别的,可再次向属地分中心提出备案,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办理。

五、工作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做好服务类别备案材料填报,依法合规为就诊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合规收费,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

各分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服务类别备案,按规定留存备案材料;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结合日常工作,强化对医疗机构开展服务类别医保服务的管理,发现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对照协议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社保中心关于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类别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津社保办〔2017〕22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有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备案要求

2.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表

3.承诺书

4.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实地核实表

相关附件: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疾病服务类别备案要求.doc相关附件: 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表.xls相关附件: 附件3承诺书.docx相关附件: 附件4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备案实地核实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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