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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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超概算问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712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鼎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鼎城区财政性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四条 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幅度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实行建设项目包干、控制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概算要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

第五条项目概算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概算与初步设计应保持一致,根据初步设计的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概算的调整并控制在投资估算限额内。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掌握各项基础资料,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正确引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工资单价和设备材料价格,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 (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预备费等。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由政府专职机构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管理费用从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概算审核

第六条 项目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评审后核定并批复。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其中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报区政府同意)后,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概算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由上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项目投资概算时,必须提供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项目建设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移交书,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项目概算管理承担责任,确保实现投资概算管理责任建设过程全覆盖,不同责任期法定代表人分阶段对相应的投资概算管理承担责任。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直接费在*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未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预算评审和招投标。

第九条 工程直接费在*元(含)-*元(不含)的建设项目,其概算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直接审批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先行审核,再经评审中心复核后审批,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概算报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工程直接费在*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概算由评审中心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经评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复核后审批,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报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应急抢险工程的项目,可不进行概算审批,工程投资以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的结算审计为准,工程技术方案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概算控制

第十三条 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概算投资一般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估算,项目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下(不含)的,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区级领导批准同意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定后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含)的,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重新评审和批复,再根据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未经审批同意的,按原批复概算总投资修改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规划方案审查,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各类规划要求,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产生较大的投资变更。

第十七条 总投资概算审批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规模、标准不得超过初步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同口径总投资概算。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及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于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未经批复调整,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概算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要求,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后应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相关规定,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书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达到相应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正式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七条 概算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调整概算:

1.调整概算原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准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因素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产业调整、安全环保等因素。

2.调整概算时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超过原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八十及以上。

(二)因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三)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按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批实施,决算总投资应控制在已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四) 一个项目只允许调整一次概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概算调整应该遵循下列规定:

(一)申请调增投资概算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原概算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项目总投资超原批复概算10%以内(不含)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后批复。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项目总投资超原批复概算10%以上(含)的,经区审计局审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后批复。

第二十九条 申请概算调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地质勘察报告

(三)初步设计及批复或审查意见、概算及批复;

(四)概算调整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概算调整的主要事项及原因、概算执行情况、预备费使用情况等。

(五)概算调整文件,包括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书、概算调整对比表、概算调整依据及计价文件等。

(六)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施工图、预算、招标及合同文件。

(七)已结算的单项工程提交结算资料。

(八)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九)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如相关会议纪要、专项施工方案等)。

(十)凡涉及增加项目用地的,应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局明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预备费原则上主要用于因项目建设期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增加的概算,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预备费的,应征得概算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书面通知区财政局暂停付款,除按照第二十八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再严格按程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整概算手续后,项目方可继续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概算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批、决(结)算审查和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区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决(结)算审查单位。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应根据职责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全过程跟踪评审和跟踪审计。工程完工后,应对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预算和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区纪监委负责对政府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监督。交通、国资、住建、自然资源、环保、教育、卫生、水利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管理细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淘汰制和黑名单制。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公布项目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纳入国家统一的 (略) ,作为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查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或出现重大设计失误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立项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申请进行项目概算审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下达投资计划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超概算问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712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鼎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鼎城区财政性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四条 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幅度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实行建设项目包干、控制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概算要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

第五条项目概算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概算与初步设计应保持一致,根据初步设计的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概算的调整并控制在投资估算限额内。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掌握各项基础资料,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正确引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工资单价和设备材料价格,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 (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预备费等。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由政府专职机构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管理费用从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概算审核

第六条 项目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评审后核定并批复。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其中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报区政府同意)后,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概算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由上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项目投资概算时,必须提供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项目建设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移交书,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项目概算管理承担责任,确保实现投资概算管理责任建设过程全覆盖,不同责任期法定代表人分阶段对相应的投资概算管理承担责任。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直接费在*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未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预算评审和招投标。

第九条 工程直接费在*元(含)-*元(不含)的建设项目,其概算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直接审批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先行审核,再经评审中心复核后审批,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概算报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工程直接费在*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概算由评审中心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经评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复核后审批,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报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应急抢险工程的项目,可不进行概算审批,工程投资以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的结算审计为准,工程技术方案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概算控制

第十三条 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概算投资一般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估算,项目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下(不含)的,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区级领导批准同意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定后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含)的,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重新评审和批复,再根据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未经审批同意的,按原批复概算总投资修改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规划方案审查,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各类规划要求,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产生较大的投资变更。

第十七条 总投资概算审批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规模、标准不得超过初步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同口径总投资概算。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及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于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未经批复调整,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概算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要求,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后应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相关规定,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书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达到相应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正式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七条 概算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调整概算:

1.调整概算原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准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因素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产业调整、安全环保等因素。

2.调整概算时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超过原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八十及以上。

(二)因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三)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按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批实施,决算总投资应控制在已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四) 一个项目只允许调整一次概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概算调整应该遵循下列规定:

(一)申请调增投资概算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原概算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项目总投资超原批复概算10%以内(不含)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后批复。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项目总投资超原批复概算10%以上(含)的,经区审计局审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后批复。

第二十九条 申请概算调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地质勘察报告

(三)初步设计及批复或审查意见、概算及批复;

(四)概算调整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概算调整的主要事项及原因、概算执行情况、预备费使用情况等。

(五)概算调整文件,包括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书、概算调整对比表、概算调整依据及计价文件等。

(六)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施工图、预算、招标及合同文件。

(七)已结算的单项工程提交结算资料。

(八)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九)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如相关会议纪要、专项施工方案等)。

(十)凡涉及增加项目用地的,应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局明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预备费原则上主要用于因项目建设期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增加的概算,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预备费的,应征得概算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书面通知区财政局暂停付款,除按照第二十八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再严格按程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整概算手续后,项目方可继续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概算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批、决(结)算审查和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区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决(结)算审查单位。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应根据职责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全过程跟踪评审和跟踪审计。工程完工后,应对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预算和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区纪监委负责对政府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监督。交通、国资、住建、自然资源、环保、教育、卫生、水利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管理细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淘汰制和黑名单制。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公布项目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纳入国家统一的 (略) ,作为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查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或出现重大设计失误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立项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申请进行项目概算审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下达投资计划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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