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瑞生物免疫细胞研发实验室项目-40ff4271b10a4e90a20940367c9ce9d5-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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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瑞生物免疫细胞研发实验室项目-40ff4271b10a4e90a20940367c9ce9d5-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 (略) (略) 1号楼4层
公示时间:2022-10-12
受理时间:2022-09-2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和实验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无机废气经酸性气体滤料+碱性气体滤料处理后排放,本项目共设置7套废气治理设施和排气筒;二、废水:本项目配制环节不排水,作为实验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实验设备、容器前2次清洗废水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工作服清洗废水、其他环节实验废水(使用84消毒灭活后)与浓排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 (略) 公共化 (略) (略) 排入生命科学园临时污水处理站,出水首先用于园区回用,余水排入闫家洼排水沟最终进入南沙河;三、噪声:本项目产噪设备主要为实验室内的离心机、通风橱、污水处理设备泵类等,室内空调机房的新风系统、废气治理设施室外风机、新风空调室外机组等,采取设置基础减振、软连接,加装消声器、加装隔声罩等措施降噪声;四、固体废物:(1)生活垃圾:暂存于分类垃圾桶,园区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物回收外售,超纯水机滤芯和洁净间空调进风系统产生的废初中高效厂家更换直接带走,企业不设暂存;(3)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为HW01、HW49、HW29类,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 (略) 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已进行受理情况公示,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王江华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昌平 (略) (略) 1号楼4层
公示时间:2022-10-12
受理时间:2022-09-2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和实验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无机废气经酸性气体滤料+碱性气体滤料处理后排放,本项目共设置7套废气治理设施和排气筒;二、废水:本项目配制环节不排水,作为实验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实验设备、容器前2次清洗废水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工作服清洗废水、其他环节实验废水(使用84消毒灭活后)与浓排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 (略) 公共化 (略) (略) 排入生命科学园临时污水处理站,出水首先用于园区回用,余水排入闫家洼排水沟最终进入南沙河;三、噪声:本项目产噪设备主要为实验室内的离心机、通风橱、污水处理设备泵类等,室内空调机房的新风系统、废气治理设施室外风机、新风空调室外机组等,采取设置基础减振、软连接,加装消声器、加装隔声罩等措施降噪声;四、固体废物:(1)生活垃圾:暂存于分类垃圾桶,园区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物回收外售,超纯水机滤芯和洁净间空调进风系统产生的废初中高效厂家更换直接带走,企业不设暂存;(3)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为HW01、HW49、HW29类,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 (略) 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已进行受理情况公示,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王江华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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