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于对广州义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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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于对广州义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2年10月 08日至 2022年10月1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白 (略) 29号联边公园3号楼,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 (略) 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白云区

建设单位

广州 (略)

项目概况

广州 (略) 建设项目拟建于 (略) 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 (略) 南36号,项目厂区占地面积7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主要建筑:1栋3层工业厂房。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聚*烯、高密度聚*烯、色母粒、润滑油等作为原辅料,经混料、注塑、吹瓶、包装、破碎等工序加工生产塑料瓶、塑料美容盆、塑料美容碗。主要设备:注塑机10台、吹瓶机2台、空压机2台、破碎机3台、混料机3台、冷水机2台等。

环评机构

广州中晟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 (略) (略) ,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注塑、吹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控制。
(六)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广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2年10月 08日至 2022年10月1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白 (略) 29号联边公园3号楼,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 (略) 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白云区

建设单位

广州 (略)

项目概况

广州 (略) 建设项目拟建于 (略) 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 (略) 南36号,项目厂区占地面积7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主要建筑:1栋3层工业厂房。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聚*烯、高密度聚*烯、色母粒、润滑油等作为原辅料,经混料、注塑、吹瓶、包装、破碎等工序加工生产塑料瓶、塑料美容盆、塑料美容碗。主要设备:注塑机10台、吹瓶机2台、空压机2台、破碎机3台、混料机3台、冷水机2台等。

环评机构

广州中晟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 (略) (略) ,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注塑、吹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控制。
(六)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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