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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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成环罚字〔2022〕PJ015号

被处罚者: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M

法定代表人: 林xx

身份证号码: *xxxx*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工业大道中段2号

我局于 2022 年 7月 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你单位涉气工序熟化室部分生产使用(3号、5号熟化室电源处于开启状态,熟化室内堆放有正在熟化的半成品塑料包装袋,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转), (略)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单位和个人应 (略) 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2〕PJ0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略)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的,拒不执行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名: 四川省蒲江县财政局

账号:*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

成环罚字〔2022〕PJ015号

被处罚者: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M

法定代表人: 林xx

身份证号码: *xxxx*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工业大道中段2号

我局于 2022 年 7月 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你单位涉气工序熟化室部分生产使用(3号、5号熟化室电源处于开启状态,熟化室内堆放有正在熟化的半成品塑料包装袋,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转), (略)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单位和个人应 (略) 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2〕PJ0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略)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的,拒不执行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名: 四川省蒲江县财政局

账号:*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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