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业务手册规定了砚山县区域内内资企业申请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业务流程,适用于砚山县区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本审批事项中所称“ (略) 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 (略) 上 (略) 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 (略) 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三)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无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略) 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 (略) 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略) 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 (略) 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 (略) 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四)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
1.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在下列地点设立的: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略) 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二、办理依据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略) 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略) 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略) 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4、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略) 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 (略) 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符合上列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文化和 (略) 场股
地址:砚山县江那 (略) 78号。
交通方式: (略) 5路到监狱小区站。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尹保全、杨雅茜
六、申请材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注销 | 补证 | 依据 | 备注 |
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 | √ | ||||
2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 | 复印件 | 1份 | √ | √ | ||||
3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 | √ | ||||
4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 | √ | ||||
5 | 章程 | 原件 | 1份 | √ | √ | ||||
6 | 房产证和租房协议 | 复印件 | 1份 | √ | √ | ||||
7 | 信息安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
8 | 消防安全合格证 | 复印件 | 1份 | √ | √ | ||||
9 | ISP接入意向书(固定IP地址) | 复印件 | 1份 | √ | √ | ||||
10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 原件 | 1份 | √ | √ | ||||
11 | 计算机和摄录像机分布图 | 原件 | 1份 | √ | √ | ||||
12 | 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 | |||||
13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 | |||||
14 | 补证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筹建前交1—6项材料,筹建后交7—11项材料,注销许可证交12、13项材料,补证交第14项材料。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最终审核阶段,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1.个体工商户登记
审批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 (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核发《营业执照》。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审批机关:砚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审批时限:9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 (略) 服务营业 (略) 络安全审核
审批机关:砚山 (略) 监大队。
实施依据:1.《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 (略) 令第363号)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略) 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 (略) 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2.《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政发〔2013〕61号)附件2第29项“ (略) 服务营业 (略) 络安全审核”,调整方式:全部下放,各县(市)公 (略) 安大队机构的由各县(市)审批,未成立的由州公安局审批。
3.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4.审批结果:核发《 (略) 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十、中介服务
本审批事项无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每年年初开展培训、年检(届时电话通知)
十二、资质资格
本审批事项无需经营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江那 (略) 78号,砚山县文化和 (略) 场股
2、提交时间
工作日,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收到申请后,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查申办地点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如不符合,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的,在申办地点张贴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未接收到群众举报或投诉,市场股提出意见,并报申请材料给局领导班子会讨论。如接收到群众举报或投诉,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回复申请人。
(三)筹建决定
局领导班子会对申请材料讨论通过后,市场股发给申请人《 (略) 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四)最终审批决定
申请人按照筹建意见书要求再次提交相关材料,市场股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查筹建情况,如符合筹建要求,市场股提出意见,报申请材料给局领导班子会讨论,班子会讨论后,市场股发给申请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电话及地址
咨询电话:(0876)*;
地址:砚山县江那 (略) 78号,砚山县文化和 (略) 场股
(二)监督电话
县文旅局:(0876)*;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
县委编办电话:(0876)*
十五、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地点直接领取。
(略) 站:云南省 (略) 上大厅
网址:http://**
点网上办事——选择文山州——砚山县——县文旅局——在对应的层级、形式、范围内打√,——点击确定——在选择相应的许可事项
申请筹建阶段流程图
最终审核阶段流程图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流程示意图
(略) 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 日 | ||||||||||||||||||||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 (□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 , 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米,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或200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申请变更项目 | □经营地址 □改建 □扩建 | |||||||||||||||||
新经营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 日 | ||||||||||||||||||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 , 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米,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或200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盖 章) 签名: 年 月 日 |
一、受理范围
(一)本业务手册规定了砚山县区域内内资企业申请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业务流程,适用于砚山县区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本审批事项中所称“ (略) 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 (略) 上 (略) 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 (略) 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三)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无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略) 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 (略) 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略) 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 (略) 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 (略) 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四)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
1.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在下列地点设立的: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略) 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二、办理依据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略) 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略) 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略) 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4、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略) 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 (略) 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符合上列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文化和 (略) 场股
地址:砚山县江那 (略) 78号。
交通方式: (略) 5路到监狱小区站。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尹保全、杨雅茜
六、申请材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注销 | 补证 | 依据 | 备注 |
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 | √ | ||||
2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 | 复印件 | 1份 | √ | √ | ||||
3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 | √ | ||||
4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 | √ | ||||
5 | 章程 | 原件 | 1份 | √ | √ | ||||
6 | 房产证和租房协议 | 复印件 | 1份 | √ | √ | ||||
7 | 信息安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
8 | 消防安全合格证 | 复印件 | 1份 | √ | √ | ||||
9 | ISP接入意向书(固定IP地址) | 复印件 | 1份 | √ | √ | ||||
10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 原件 | 1份 | √ | √ | ||||
11 | 计算机和摄录像机分布图 | 原件 | 1份 | √ | √ | ||||
12 | 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 | |||||
13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 | |||||
14 | 补证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筹建前交1—6项材料,筹建后交7—11项材料,注销许可证交12、13项材料,补证交第14项材料。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最终审核阶段,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1.个体工商户登记
审批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 (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核发《营业执照》。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审批机关:砚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审批时限:9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 (略) 服务营业 (略) 络安全审核
审批机关:砚山 (略) 监大队。
实施依据:1.《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 (略) 令第363号)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略) 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 (略) 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2.《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政发〔2013〕61号)附件2第29项“ (略) 服务营业 (略) 络安全审核”,调整方式:全部下放,各县(市)公 (略) 安大队机构的由各县(市)审批,未成立的由州公安局审批。
3.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4.审批结果:核发《 (略) 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十、中介服务
本审批事项无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每年年初开展培训、年检(届时电话通知)
十二、资质资格
本审批事项无需经营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江那 (略) 78号,砚山县文化和 (略) 场股
2、提交时间
工作日,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收到申请后,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查申办地点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如不符合,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的,在申办地点张贴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未接收到群众举报或投诉,市场股提出意见,并报申请材料给局领导班子会讨论。如接收到群众举报或投诉,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回复申请人。
(三)筹建决定
局领导班子会对申请材料讨论通过后,市场股发给申请人《 (略) 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四)最终审批决定
申请人按照筹建意见书要求再次提交相关材料,市场股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查筹建情况,如符合筹建要求,市场股提出意见,报申请材料给局领导班子会讨论,班子会讨论后,市场股发给申请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电话及地址
咨询电话:(0876)*;
地址:砚山县江那 (略) 78号,砚山县文化和 (略) 场股
(二)监督电话
县文旅局:(0876)*;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
县委编办电话:(0876)*
十五、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地点直接领取。
(略) 站:云南省 (略) 上大厅
网址:http://**
点网上办事——选择文山州——砚山县——县文旅局——在对应的层级、形式、范围内打√,——点击确定——在选择相应的许可事项
申请筹建阶段流程图
最终审核阶段流程图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流程示意图
(略) 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 日 | ||||||||||||||||||||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 (□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 , 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米,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或200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申请变更项目 | □经营地址 □改建 □扩建 | |||||||||||||||||
新经营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 日 | ||||||||||||||||||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 , 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米,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或200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盖 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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