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新宏材料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新宏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5
地址: (略) 尤溪县管前镇村尾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未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2022年7月12日, (略) 尤溪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调节池→厌氧处理→接触氧化→沉淀过滤后外排, (略) 废水总排口采水样1瓶并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结果为CODcr:933mg/L、*:5.827mg/L,水样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9月20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
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7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9月28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三张;
4. 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一份;
5.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超标排污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零*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9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5
地址: (略) 尤溪县管前镇村尾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未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2022年7月12日, (略) 尤溪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调节池→厌氧处理→接触氧化→沉淀过滤后外排, (略) 废水总排口采水样1瓶并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结果为CODcr:933mg/L、*:5.827mg/L,水样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9月20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
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7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9月28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三张;
4. 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一份;
5.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超标排污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零*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9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5
地址: (略) 尤溪县管前镇村尾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未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2022年7月12日, (略) 尤溪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调节池→厌氧处理→接触氧化→沉淀过滤后外排, (略) 废水总排口采水样1瓶并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结果为CODcr:933mg/L、*:5.827mg/L,水样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9月20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
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7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9月28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三张;
4. 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一份;
5.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超标排污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零*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9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5
地址: (略) 尤溪县管前镇村尾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未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2022年7月12日, (略) 尤溪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调节池→厌氧处理→接触氧化→沉淀过滤后外排, (略) 废水总排口采水样1瓶并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结果为CODcr:933mg/L、*:5.827mg/L,水样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9月20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
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7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9月28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三张;
4. 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一份;
5.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超标排污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零*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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