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溪县彩丰造纸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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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溪县彩丰造纸厂)

尤溪县彩丰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U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彩城村

法定代表人:许德强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停产,废水总排口仍有废水排放。查看自动监控设施发现,数采仪、流量计正常运行,cod水质分析仪和氨氮水质分析仪处以断电状态。应执法人员要求,你厂工作人员接通电源后,cod在线分析仪可正常运行,氨氮水质分析仪故障,未能开启。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规定。

2022年9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

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5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9月16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五张;

4.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5. 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一份;

6. 现场执法录像光盘一张;

7.《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9月28日

尤溪县彩丰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U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彩城村

法定代表人:许德强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停产,废水总排口仍有废水排放。查看自动监控设施发现,数采仪、流量计正常运行,cod水质分析仪和氨氮水质分析仪处以断电状态。应执法人员要求,你厂工作人员接通电源后,cod在线分析仪可正常运行,氨氮水质分析仪故障,未能开启。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规定。

2022年9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

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5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9月16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五张;

4.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5. 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一份;

6. 现场执法录像光盘一张;

7.《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9月28日

尤溪县彩丰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U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彩城村

法定代表人:许德强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停产,废水总排口仍有废水排放。查看自动监控设施发现,数采仪、流量计正常运行,cod水质分析仪和氨氮水质分析仪处以断电状态。应执法人员要求,你厂工作人员接通电源后,cod在线分析仪可正常运行,氨氮水质分析仪故障,未能开启。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规定。

2022年9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

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5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9月16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五张;

4.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5. 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一份;

6. 现场执法录像光盘一张;

7.《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9月28日

尤溪县彩丰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U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彩城村

法定代表人:许德强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停产,废水总排口仍有废水排放。查看自动监控设施发现,数采仪、流量计正常运行,cod水质分析仪和氨氮水质分析仪处以断电状态。应执法人员要求,你厂工作人员接通电源后,cod在线分析仪可正常运行,氨氮水质分析仪故障,未能开启。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规定。

2022年9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

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5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9月16日,我局未收到你厂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厂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五张;

4.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5. 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一份;

6. 现场执法录像光盘一张;

7.《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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