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06-13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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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06-1310:40

陇政办发〔2022〕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市在陇有关单位:

《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实现响应迅速、判断准确、决策科学、处置及时、行动适当,有效防止和缓解辐射事故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依法科学安全处置,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分工合作。县级人民政府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达到快速反应。

二、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分级

根据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全县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重大辐射事件(Ⅱ级)、较大辐射事件(Ⅲ级)和一般辐射事件(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Ⅰ级:特别重大辐射事件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辐射事件。

(二)Ⅱ级:重大辐射事件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辐射事件。

(三)Ⅲ级:较大辐射事件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辐射事件。

(四)Ⅳ级:一般辐射事件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辐射事件。

三、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 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县环境监测站、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发生事件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生态环境、卫生、公安、应急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具体发生事件的人员。

2.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核与辐射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与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应急、卫生等部门及时报告。

接到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报告的有关部门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向上一级对口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置。

县政府接到报告 (略) 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初步调查确认结果,一般、较大核与辐射事件48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核与辐射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上级部门;相关部门在及时进行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及时对势态进展情况随时进行报告。

3.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内容与形式

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确报可用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污染源的种类、地点、发生时间、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转化的可能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调查监测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与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理的发生过程、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与处理结果,事件造成的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情况,同时附上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材料等。

(二)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评估与确认。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评估、确认由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应急等部门的管理人员、相关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根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开展和进行事件的快速评估与咨询评估。

1.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评估

(1)评估内容和要求:评估明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类别,预测可能涉及危害的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判断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全面,应急措施是否达到控制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的要求等。

(2)评估步骤:首先通过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与初步监测,收集相关资料数据,对已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然后进行详细调查监测,为下一步处置、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2.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确认

一般 (略) 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负责,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进行确认;较大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进行确认;重大辐射事件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负责进行确认;特大辐射事件由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确认。

四、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和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情况。有关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终止、调查处理信息,由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与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县政府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及时通过发布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五、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处理

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应急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件报告后,在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人员撤离,初步划定受污染区域,并采取适当有效的初步措施控制污染的发展。然后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快速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县政府接到责任报告单位的报告,立即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工作;安排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指导开展事件应急处理。并根据初步确定的事件级别和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进一步评估确认,做好事件的确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核与辐射应急处理与事件调查单位和人员开展现场调查、监测、评估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和妨碍开展工作。

六、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处理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得到的结论已确认事件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以书面形式将专 (略) 应急指挥部审批。

2. (略) 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批准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事件应急终止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事件应急处理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七、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核与辐射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危害严重程度,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对突发事件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各自的应急处理预案,组织进行必要的应急处理演练。

(二)有关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组织、宣传协调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取证;负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现场封锁、现场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群众疏散、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做好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事故发生地交通安全畅通。

县财政局:应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负责应急资金的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发改局:将全县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辐射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治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相应医护人员, (略) 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药品。

县应急局:综合协调本县辐射事故应急综合处置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综合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县交通局:配合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应急救助物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应急生活安排,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县水务局:参与涉及水源地及其他水域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可能造成污染的流域、水源的污染防治,防止扩散。

县工信局: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的安全生产,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加大对辖区涉及放射源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等事故发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应急期间全力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县科技局:根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需要,对事件应急处理和污染消除提供必要的智力和技术支持。

县气象局: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县林草中心:林草部门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八、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牵头、配合部门要设立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确定内部机构单位和专人负责事件的应急报告接收、应急响应、应急准备。

(二)技术保障

1.建立应急专家库。事件处理专家咨询库由省、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的专家组成,确保在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成立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提供国内外此类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信息,为处理提供咨询服务;

(2)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现场应急处理队*。县政府组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与其它部门人员组成的事件应急处置队*,以便能够随时处置突发事件。其主要职责是:

(1)进行现场调查监测、取证、评估工作;

(2)根据调查监测结果与专家意见,提出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上报有关情况和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咨询等。

事件应急处理队*组成单位要对参与应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教育,并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三)装备、经费保障

1.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及有关配合单位要根据需要置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2.经费保障

财政局对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处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九、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陇西县突发核与辐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正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荣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晓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冉 鹏 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局长

李志强 县发改局局长

张陇平 县财政局局长

杨树海 县住建局局长

张占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国辉 县司法局局长

李 龙 县科技局局长

宁志伟 县工信局局长

李 鸿 县交通局局长

王国栋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朱继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锦涛 县民政局局长

许贵祥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张 宽 县水务局局长

龙济洲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左廷武 县应急局局长

石爱平 (略) 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小龙 县气象局局长

陈建隆 县林草中心主任

赵 刚 (略) 经理

杨鹏程 (略) 经理

魏长志 (略) 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略) 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冉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突发核与辐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顺利施行,结合我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 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相关单位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从事件结果的公开向事件过程的发布,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四条 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的内容:

1.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污染源的种类、地点、发生时间、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转化的可能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有关调查监测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3.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各成员单位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具体调查处理情况;

4.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有关成员单位的奖励、惩处和处理情况。

第五条 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方式。

1.通过政府及其部门 (略) 站对外发布。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3.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发布。

4.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发布。

5.利用新闻发言人。对涉及重大事件的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发布。

6.有利于发布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六条 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 本制度由核与辐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3


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通报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精神,更好地做到积极预防、妥善处理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维护广大群众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意识,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通报的内容:

(1)各成员单位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具体工作部署情况;

(2)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有关成员单位的奖励和惩处情况;

(3)对群众反映强烈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4)重大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处理情况。

四、通报的形式和程序:

(1)通报采用召开专题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电视媒体等形式进行。

(2)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通报。

(3)重大情况、重大问题核与辐射应急处理办公室及时向核与辐射应急处理小组领导报告。

(4)通报的具体工作由核与辐射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关于印发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修订《陇西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陇政办发〔2022〕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市在陇有关单位:

《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实现响应迅速、判断准确、决策科学、处置及时、行动适当,有效防止和缓解辐射事故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依法科学安全处置,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分工合作。县级人民政府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达到快速反应。

二、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分级

根据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全县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重大辐射事件(Ⅱ级)、较大辐射事件(Ⅲ级)和一般辐射事件(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Ⅰ级:特别重大辐射事件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辐射事件。

(二)Ⅱ级:重大辐射事件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辐射事件。

(三)Ⅲ级:较大辐射事件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辐射事件。

(四)Ⅳ级:一般辐射事件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辐射事件。

三、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 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县环境监测站、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发生事件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生态环境、卫生、公安、应急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具体发生事件的人员。

2.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核与辐射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与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应急、卫生等部门及时报告。

接到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报告的有关部门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向上一级对口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置。

县政府接到报告 (略) 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初步调查确认结果,一般、较大核与辐射事件48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核与辐射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上级部门;相关部门在及时进行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及时对势态进展情况随时进行报告。

3.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内容与形式

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确报可用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污染源的种类、地点、发生时间、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转化的可能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调查监测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与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理的发生过程、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与处理结果,事件造成的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情况,同时附上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材料等。

(二)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评估与确认。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评估、确认由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应急等部门的管理人员、相关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根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开展和进行事件的快速评估与咨询评估。

1.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评估

(1)评估内容和要求:评估明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类别,预测可能涉及危害的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判断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全面,应急措施是否达到控制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的要求等。

(2)评估步骤:首先通过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与初步监测,收集相关资料数据,对已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然后进行详细调查监测,为下一步处置、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2.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确认

一般 (略) 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负责,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进行确认;较大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进行确认;重大辐射事件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负责进行确认;特大辐射事件由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确认。

四、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和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情况。有关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终止、调查处理信息,由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与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县政府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及时通过发布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五、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处理

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应急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件报告后,在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人员撤离,初步划定受污染区域,并采取适当有效的初步措施控制污染的发展。然后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快速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县政府接到责任报告单位的报告,立即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工作;安排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指导开展事件应急处理。并根据初步确定的事件级别和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进一步评估确认,做好事件的确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核与辐射应急处理与事件调查单位和人员开展现场调查、监测、评估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和妨碍开展工作。

六、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处理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得到的结论已确认事件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以书面形式将专 (略) 应急指挥部审批。

2. (略) 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批准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事件应急终止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事件应急处理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七、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核与辐射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危害严重程度,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对突发事件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各自的应急处理预案,组织进行必要的应急处理演练。

(二)有关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组织、宣传协调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取证;负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现场封锁、现场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群众疏散、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做好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事故发生地交通安全畅通。

县财政局:应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负责应急资金的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发改局:将全县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辐射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治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相应医护人员, (略) 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药品。

县应急局:综合协调本县辐射事故应急综合处置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综合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县交通局:配合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应急救助物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应急生活安排,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县水务局:参与涉及水源地及其他水域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可能造成污染的流域、水源的污染防治,防止扩散。

县工信局: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的安全生产,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加大对辖区涉及放射源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等事故发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应急期间全力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县科技局:根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需要,对事件应急处理和污染消除提供必要的智力和技术支持。

县气象局: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县林草中心:林草部门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八、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牵头、配合部门要设立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确定内部机构单位和专人负责事件的应急报告接收、应急响应、应急准备。

(二)技术保障

1.建立应急专家库。事件处理专家咨询库由省、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的专家组成,确保在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成立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提供国内外此类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信息,为处理提供咨询服务;

(2)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现场应急处理队*。县政府组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与其它部门人员组成的事件应急处置队*,以便能够随时处置突发事件。其主要职责是:

(1)进行现场调查监测、取证、评估工作;

(2)根据调查监测结果与专家意见,提出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上报有关情况和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咨询等。

事件应急处理队*组成单位要对参与应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教育,并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三)装备、经费保障

1.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及有关配合单位要根据需要置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2.经费保障

财政局对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处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九、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陇西县突发核与辐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正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荣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晓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冉 鹏 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局长

李志强 县发改局局长

张陇平 县财政局局长

杨树海 县住建局局长

张占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国辉 县司法局局长

李 龙 县科技局局长

宁志伟 县工信局局长

李 鸿 县交通局局长

王国栋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朱继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锦涛 县民政局局长

许贵祥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张 宽 县水务局局长

龙济洲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左廷武 县应急局局长

石爱平 (略) 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小龙 县气象局局长

陈建隆 县林草中心主任

赵 刚 (略) 经理

杨鹏程 (略) 经理

魏长志 (略) 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略) 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冉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突发核与辐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顺利施行,结合我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 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相关单位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从事件结果的公开向事件过程的发布,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四条 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的内容:

1.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污染源的种类、地点、发生时间、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转化的可能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有关调查监测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3.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各成员单位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具体调查处理情况;

4.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有关成员单位的奖励、惩处和处理情况。

第五条 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信息发布方式。

1.通过政府及其部门 (略) 站对外发布。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3.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发布。

4.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发布。

5.利用新闻发言人。对涉及重大事件的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发布。

6.有利于发布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六条 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 本制度由核与辐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3


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通报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精神,更好地做到积极预防、妥善处理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维护广大群众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意识,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通报的内容:

(1)各成员单位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具体工作部署情况;

(2)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有关成员单位的奖励和惩处情况;

(3)对群众反映强烈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4)重大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处理情况。

四、通报的形式和程序:

(1)通报采用召开专题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电视媒体等形式进行。

(2)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通报。

(3)重大情况、重大问题核与辐射应急处理办公室及时向核与辐射应急处理小组领导报告。

(4)通报的具体工作由核与辐射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关于印发陇西县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修订《陇西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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