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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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三期)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三期)
序号报告编号不合格企业名称不合格产品名称不合格项目核查处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No: *吉 (略) 野生原汁葡萄酒7%vol(生产日期:2021-06-09、规格型号:1L/瓶)三氯蔗糖生产 2022年6月21日, (略) 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吉 (略) 所生产的野生原汁葡萄酒7%vol(生产日期:2021-06-09、规格型号:1L/瓶)进行抽样检查,并于2022年7月1 (略) 场监督管理 (略) 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第九节第227条中“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能够主动召回不合格的野生原汁葡萄酒,尽可能减少不合格产品的危害。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10,000元;
共计10,060元,上缴国库。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三期)
序号报告编号不合格企业名称不合格产品名称不合格项目核查处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No: *吉 (略) 野生原汁葡萄酒7%vol(生产日期:2021-06-09、规格型号:1L/瓶)三氯蔗糖生产 2022年6月21日, (略) 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吉 (略) 所生产的野生原汁葡萄酒7%vol(生产日期:2021-06-09、规格型号:1L/瓶)进行抽样检查,并于2022年7月1 (略) 场监督管理 (略) 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第九节第227条中“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能够主动召回不合格的野生原汁葡萄酒,尽可能减少不合格产品的危害。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10,000元;
共计10,06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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