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启用《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通告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启用《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 (略) +政务服务”,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工作,提高行政审批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按照《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全省药品监管领域涉企电子证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药监发〔2022〕25号)要求,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电子证书的通告》(辽药监告〔2020〕40号), (略) 行政审批局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起正式启用《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与颁发
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事项,自2022年10月9日起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收到审批结果通知短信,即可登录“鞍山 (略) ”注册账户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无法下载打印的,可申请审批发证部门打印证书,也可以另行提请审批发证部门邮寄证书。
二、法律效力
电子证书由辽宁省一 (略) 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电子证书样式、记录内容与纸质证书一致,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使用规定与纸质证书相同。
三、其他说明
1.电子证书启用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结果将通过电子证书的方式进行颁发和送达。
2.现持有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市行政审批局依 (略) 将许可审批信息 (略) 市场监管局。
行政审批窗口公开电话:*
特此通告。
(略) 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9日
为进一步深化“ (略) +政务服务”,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工作,提高行政审批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按照《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全省药品监管领域涉企电子证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药监发〔2022〕25号)要求,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电子证书的通告》(辽药监告〔2020〕40号), (略) 行政审批局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起正式启用《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与颁发
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事项,自2022年10月9日起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收到审批结果通知短信,即可登录“鞍山 (略) ”注册账户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无法下载打印的,可申请审批发证部门打印证书,也可以另行提请审批发证部门邮寄证书。
二、法律效力
电子证书由辽宁省一 (略) 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电子证书样式、记录内容与纸质证书一致,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使用规定与纸质证书相同。
三、其他说明
1.电子证书启用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结果将通过电子证书的方式进行颁发和送达。
2.现持有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市行政审批局依 (略) 将许可审批信息 (略) 市场监管局。
行政审批窗口公开电话:*
特此通告。
(略) 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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