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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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的批复

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许〔2022〕64号

 

关于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

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的批复

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的报告》、《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报批稿)》、项目立项文件(平发改投资[2022]145号,项目代码:2201-*-04-01-*)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方案。本工程位于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北岸、瓯南大桥上游约177米处,拟在海塘(鳌江标准堤镇区段)管理范围内改扩建码头1座,使用海域岸线长84m。码头前沿采用2艘40m×9m的钢筋混凝土趸船和一座4m长的钢联桥,趸船固定采用锚链系留形式;西侧趸船后方由钢撑杆与后侧撑杆墩连接;东侧趸船设置桁架式钢引桥,再通过钢筋混凝土桥台及引桥与后侧海塘现状开口相衔接。本工程计划施工时间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总工期为6个月。

经计算,拟建码头的阻水比、雍水高度、冲淤深度等技术指标均满足《浙江省涉河码头水利许可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码头建设前后及施工过程中海塘堤身整体稳定及渗流稳定的计算成果均满足规范要求。

二、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实施后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新增工程概算投资*元,新增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本工程桩基施工期间,应委托专业队*对桩基施工时的振动进行监测,若振动速度峰值大于规范容许振动值,应及时采取控制桩基施工锤击速度、改进施工方法等减振措施。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防洪评价方案放样、施工,布置图详见附图。

四、本工程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防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你单位应合理组织码头工程的施工时序,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水利设施防汛安全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我局的指挥和调度。

六、你单位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和属地流域所参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属地流域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七、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 防洪评价报告主要成果简表

附图: 1、工程改建后码头布置图

2、拟建码头桩位布置图

3、码头桥台断面图

4、码头撑杆墩断面图

2022年10月8日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鳌江水利管理所。

平阳县水利局         2022年10月8日印发


附表

防洪评价报告主要成果简表

项目名称

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

所在水系

鳌江流域-鳌江干流

位置描述

项目位于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北岸,瓯南大桥上游

建设项目

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立项情况

项目由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

(平发改投资[2022]145号)

建设项目挡潮标准

50年一遇

总体布置

本工程新建码头前沿线布置在-4.80m~-5.10m等深线之间,离岸60.2m。采用2艘40m×9m的钢筋混凝土趸船和一座4m长的钢联桥,趸船轴线走向为144.3°~324.3°,上游采用8t沉块,下游需拆除港航码头沉块,采用6m钢联桥连接。泵船采用锚链系留,西侧趸船后方主要通过钢撑杆与后侧撑杆墩连接,东侧趸船设置桁架式钢引桥,后接桥台,桥台通过引桥与现有后方预留口进行连接。钢引桥长25m,宽5m;钢撑杆长25m;桥台尺寸7.0m×5.0m,设计顶标高为5.10m,引桥尺寸23.3m×5.0m,设计顶标高均为4.00~5.10m。

河段

主要指标

河道挡潮标准

现状:50年一遇

规划:100年一遇

设计潮位

5.26m

5.51m

分析计算

主要成果

工况序列

50年一遇潮位

100年一遇潮位

阻水比

2.55%

2.48%

壅水高度及范围

最大壅水高度:0.27cm

影响范围:码头上游180m

最大壅水高度:0.23cm

影响范围:码头上游160m

冲淤情况

码头前沿一般冲刷:0.294m;

码头局部冲刷:0.295m;

码头前沿总冲刷:0.589m;

堤脚冲刷深度:0.01m

/

堤防稳定

满足规范要求

码头开口

无新增开口

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加强施工期工程监管;

2、施工材料、设施等采用船运至施工前线;

3、生产设施布置在堤防保护范围之外;

4、桩基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委托专业队*对桩基施工时的振动进行监测,若振动速度大于容许振动值,应及时采取减振措施,控制施工速度、改进施工方法等措施进行灾害防治,同时限制锤击速度,合理安排打桩顺序;

5、尽量将下部结构施工安排在非汛期,汛期来临前及时清理滩地施工区的临时建筑物、施工器材等;

6、及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和报批工作,在施工期内,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工作,临时堆土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严禁将弃渣直接倒入江道中,灌注桩造孔泥浆等应要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应设置相应泥浆池和沉淀池,并进行专门防护和治理,避免流入河道,淤积河道。按照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部门参加水保项目验收。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跨塘、穿塘、临塘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不得影响海塘安全,妨碍海塘抢险;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位置和界限进行;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许〔2022〕64号

 

关于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

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的批复

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的报告》、《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报批稿)》、项目立项文件(平发改投资[2022]145号,项目代码:2201-*-04-01-*)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方案。本工程位于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北岸、瓯南大桥上游约177米处,拟在海塘(鳌江标准堤镇区段)管理范围内改扩建码头1座,使用海域岸线长84m。码头前沿采用2艘40m×9m的钢筋混凝土趸船和一座4m长的钢联桥,趸船固定采用锚链系留形式;西侧趸船后方由钢撑杆与后侧撑杆墩连接;东侧趸船设置桁架式钢引桥,再通过钢筋混凝土桥台及引桥与后侧海塘现状开口相衔接。本工程计划施工时间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总工期为6个月。

经计算,拟建码头的阻水比、雍水高度、冲淤深度等技术指标均满足《浙江省涉河码头水利许可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码头建设前后及施工过程中海塘堤身整体稳定及渗流稳定的计算成果均满足规范要求。

二、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实施后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新增工程概算投资*元,新增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本工程桩基施工期间,应委托专业队*对桩基施工时的振动进行监测,若振动速度峰值大于规范容许振动值,应及时采取控制桩基施工锤击速度、改进施工方法等减振措施。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防洪评价方案放样、施工,布置图详见附图。

四、本工程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防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你单位应合理组织码头工程的施工时序,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水利设施防汛安全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我局的指挥和调度。

六、你单位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和属地流域所参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属地流域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七、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 防洪评价报告主要成果简表

附图: 1、工程改建后码头布置图

2、拟建码头桩位布置图

3、码头桥台断面图

4、码头撑杆墩断面图

2022年10月8日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鳌江水利管理所。

平阳县水利局         2022年10月8日印发


附表

防洪评价报告主要成果简表

项目名称

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执法用船鳌江停靠码头改扩建项目

所在水系

鳌江流域-鳌江干流

位置描述

项目位于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北岸,瓯南大桥上游

建设项目

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立项情况

项目由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

(平发改投资[2022]145号)

建设项目挡潮标准

50年一遇

总体布置

本工程新建码头前沿线布置在-4.80m~-5.10m等深线之间,离岸60.2m。采用2艘40m×9m的钢筋混凝土趸船和一座4m长的钢联桥,趸船轴线走向为144.3°~324.3°,上游采用8t沉块,下游需拆除港航码头沉块,采用6m钢联桥连接。泵船采用锚链系留,西侧趸船后方主要通过钢撑杆与后侧撑杆墩连接,东侧趸船设置桁架式钢引桥,后接桥台,桥台通过引桥与现有后方预留口进行连接。钢引桥长25m,宽5m;钢撑杆长25m;桥台尺寸7.0m×5.0m,设计顶标高为5.10m,引桥尺寸23.3m×5.0m,设计顶标高均为4.00~5.10m。

河段

主要指标

河道挡潮标准

现状:50年一遇

规划:100年一遇

设计潮位

5.26m

5.51m

分析计算

主要成果

工况序列

50年一遇潮位

100年一遇潮位

阻水比

2.55%

2.48%

壅水高度及范围

最大壅水高度:0.27cm

影响范围:码头上游180m

最大壅水高度:0.23cm

影响范围:码头上游160m

冲淤情况

码头前沿一般冲刷:0.294m;

码头局部冲刷:0.295m;

码头前沿总冲刷:0.589m;

堤脚冲刷深度:0.01m

/

堤防稳定

满足规范要求

码头开口

无新增开口

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加强施工期工程监管;

2、施工材料、设施等采用船运至施工前线;

3、生产设施布置在堤防保护范围之外;

4、桩基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委托专业队*对桩基施工时的振动进行监测,若振动速度大于容许振动值,应及时采取减振措施,控制施工速度、改进施工方法等措施进行灾害防治,同时限制锤击速度,合理安排打桩顺序;

5、尽量将下部结构施工安排在非汛期,汛期来临前及时清理滩地施工区的临时建筑物、施工器材等;

6、及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和报批工作,在施工期内,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工作,临时堆土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严禁将弃渣直接倒入江道中,灌注桩造孔泥浆等应要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应设置相应泥浆池和沉淀池,并进行专门防护和治理,避免流入河道,淤积河道。按照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部门参加水保项目验收。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跨塘、穿塘、临塘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不得影响海塘安全,妨碍海塘抢险;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位置和界限进行;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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