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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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2年10月9-2022年10月11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编:*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表

吉林 (略) 扩建项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然街2555号

吉林 (略)

吉林省安金 (略)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然街2555号。本次扩建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行建设,新增占地面积6655平方米。建设一栋库房,建筑一栋库房,建筑面积1250平方米,改建危险废物暂存库,改建后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在现有数字化车间内新增生产设备,新增产能为双质量飞轮*套/年、挠性飞轮*套/年;在现有生产车间内新增生产设备,新增重型铸铁飞轮*套/年;在现有厂区内利用闲置厂房(建筑面积5225平方米)新增建设冲压生产线,扩建后年产冲压件*件;新增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2t/d。

(一)切实做好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确保施工期空气环境、水环境及声环境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本项目生产车间产生的焊接烟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经收集净化后,分别通过8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因排气筒低于15米,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渗氮工艺产生的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相关标准要求,渗氮工艺废气处理装置燃烧天然气产生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渗氮尾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共用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包含废切削液、废乳化液和清洗产生的含油废水等),处理后的清液可回用于生产,产生的浓缩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确保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贮存场地地面须全部硬化并做防渗处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2年10月9-2022年10月11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编:*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表

吉林 (略) 扩建项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然街2555号

吉林 (略)

吉林省安金 (略)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然街2555号。本次扩建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行建设,新增占地面积6655平方米。建设一栋库房,建筑一栋库房,建筑面积1250平方米,改建危险废物暂存库,改建后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在现有数字化车间内新增生产设备,新增产能为双质量飞轮*套/年、挠性飞轮*套/年;在现有生产车间内新增生产设备,新增重型铸铁飞轮*套/年;在现有厂区内利用闲置厂房(建筑面积5225平方米)新增建设冲压生产线,扩建后年产冲压件*件;新增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2t/d。

(一)切实做好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确保施工期空气环境、水环境及声环境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本项目生产车间产生的焊接烟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经收集净化后,分别通过8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因排气筒低于15米,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渗氮工艺产生的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相关标准要求,渗氮工艺废气处理装置燃烧天然气产生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渗氮尾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共用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包含废切削液、废乳化液和清洗产生的含油废水等),处理后的清液可回用于生产,产生的浓缩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确保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贮存场地地面须全部硬化并做防渗处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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