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
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大朗镇沙步村仙龙街29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云章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以下简称本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 (略) 大朗镇沙步村仙龙街29号(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本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58"30.895",北纬22°55"36.761"。项目改扩建后主要从事卫星接收器(高频头)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卫星接收器(高频头)*个。总投资*元,总占地面积为1200m2,建筑面积为2182m2。项目劳动定员3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恶臭一起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臭气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组装、测试工序产生的VOCs与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恶臭一起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未收集到的VOCs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中的小型标准要求。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 (略) (略)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 (略) (略) (略) 大朗松山湖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组装、检测工序水槽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敏感点处噪声预测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厂界处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废包装材 (略) 回收处理;塑胶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防水油桶、废胶水瓶、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废活性炭分别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10-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大朗镇沙步村仙龙街29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云章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以下简称本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 (略) 大朗镇沙步村仙龙街29号(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本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58"30.895",北纬22°55"36.761"。项目改扩建后主要从事卫星接收器(高频头)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卫星接收器(高频头)*个。总投资*元,总占地面积为1200m2,建筑面积为2182m2。项目劳动定员3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恶臭一起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臭气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组装、测试工序产生的VOCs与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恶臭一起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未收集到的VOCs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中的小型标准要求。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 (略) (略)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 (略) (略) (略) 大朗松山湖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组装、检测工序水槽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敏感点处噪声预测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厂界处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废包装材 (略) 回收处理;塑胶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防水油桶、废胶水瓶、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废活性炭分别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10-1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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