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水市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的通告
关于天水市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的通告
各 (略) 场、二手车流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 (略) 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相关要求, (略) 实际, (略) 场主体备案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备案企业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工作流程
(一)进入 (略) (略) 或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http://**),进入企业端,注册后登录。
(二)进入首页后,按照《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新车、二手车)相关要求,新注册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备案信息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影印材料);此前已备案企业需按提示完善备案信息,其中所有标注星号为必填项。
(三)企业持 (略) 商务局申请备案。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章,以及影印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对于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市商务局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内确认通过,并通过系统生成企业信息表用于存档。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予以补正。
(五)由商务部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市商务局将定期备 (略) 公安局、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
三、取消备案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取消备案:
(一)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备案企业丧失法人资格、丧失经营场所或营业执照关键项目变更后逾期未报备的;
(三)因司法裁判、仲裁委员会裁决、行政决定或司法建议需取消备案的;
(四)企业自愿申请取消备案的;
(五)备案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等其他需要取消备案的情形;
(六)未能遵守管理办法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
取消备案可由企业自愿申请, (略) 商务局主动作出。
四、相关政策
(一)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 (略) 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二手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
(四)对已备案二手车企业提供“交管*”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 (略) 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一站式”服务。
(五)已备案二手车企业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相关经营信息。
(六)对未按要求备案的二手车企业,商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商务、公安等部门将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存在以上行为的企业,商务部门在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并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备案办公地点: (略) 商务局(秦 (略) 行政中心3号楼)607室
联系人:赵 旭联系电话:0938-*
企业办理备案人员需持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且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 (略) 商务局负责解释。
(略)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11日
各 (略) 场、二手车流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 (略) 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相关要求, (略) 实际, (略) 场主体备案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备案企业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工作流程
(一)进入 (略) (略) 或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http://**),进入企业端,注册后登录。
(二)进入首页后,按照《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新车、二手车)相关要求,新注册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备案信息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影印材料);此前已备案企业需按提示完善备案信息,其中所有标注星号为必填项。
(三)企业持 (略) 商务局申请备案。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章,以及影印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对于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市商务局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内确认通过,并通过系统生成企业信息表用于存档。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予以补正。
(五)由商务部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市商务局将定期备 (略) 公安局、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
三、取消备案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取消备案:
(一)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备案企业丧失法人资格、丧失经营场所或营业执照关键项目变更后逾期未报备的;
(三)因司法裁判、仲裁委员会裁决、行政决定或司法建议需取消备案的;
(四)企业自愿申请取消备案的;
(五)备案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等其他需要取消备案的情形;
(六)未能遵守管理办法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
取消备案可由企业自愿申请, (略) 商务局主动作出。
四、相关政策
(一)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 (略) 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二手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
(四)对已备案二手车企业提供“交管*”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 (略) 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一站式”服务。
(五)已备案二手车企业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相关经营信息。
(六)对未按要求备案的二手车企业,商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商务、公安等部门将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存在以上行为的企业,商务部门在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并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备案办公地点: (略) 商务局(秦 (略) 行政中心3号楼)607室
联系人:赵 旭联系电话:0938-*
企业办理备案人员需持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且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 (略) 商务局负责解释。
(略)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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