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本溪县分局关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本溪县分局关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本溪县分局关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9-13来源:审批污防办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
传 真:024-*
通讯地址:小 (略) 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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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溪满族自 (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 | 溪满族自 (略) | (略) | 本溪满族自 (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本项目在原有设备设施基础上,新增鄂式破碎机、反击破、振动筛、临时暂存库及废气、废水治理等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其他工程部分依托原有。本次扩建将矿山生产规模由*t/a提升至*t/a,开采深度保持405m至285m标高不变,矿种仍为制灰用石灰岩。矿区范围由17个拐点圈定,面积为0.051km2。本项目总投资141.*元,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3%。 | 施工期通过采取围挡、物料 (略) 或防尘布、洒水抑尘等降尘措施,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矿石加工工序和废石加工工序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经各自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1根15m排气筒(DA001和DA002)排放,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6B1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钻孔凿岩工序和爆破工序各自带1套收尘设施,与采剥工序定期洒水抑尘,减少粉尘排放;碎石加工系统、矿石临时暂存库、废石临时暂存库、成品库采取全封闭措施,并设置喷淋抑尘装置;表土临时堆场 (略) 、装卸 (略) 运输采取洒水预湿,喷雾抑尘,苫布覆盖等措施。厂界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初期雨水和涌水经排水沟(200m3)收集沉淀后,回用于采场降尘用水,不外排;表土堆存淋溶水经堆存场下游沉淀池(5m3)收集后,用于矿区洒水抑尘,不外排。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控制施工时间,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相应标准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处理,道路两侧种植树木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1类标准要求。 施工期剥离表土统一运至表土临时堆场单独存放,用于矿山土地复垦;施工废弃建筑材料统一 (略) 镇建筑垃圾排放场集中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及时清运,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运营期废石、除尘灰暂存在临时暂存库(100m2),统一外售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处理。 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露天采区收集池、表土场淋溶水沉淀池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矿石暂存库、废石暂存库、成品暂存库、表土临时堆场、破碎车间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 项目按照《本溪满族自 (略) (制灰用石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绿色矿山建设,生产期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保护措施,通过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两个阶段对露天采场、工业场地、临时表土场、 (略) 进行土地复垦。矿山闭矿退役后,对露天采场、工业场地、临时排土场、 (略) 等矿山扰动土地复垦为有林地,采区土地复垦率100%。 开采期间禁止“三废”排放,减少由于泄漏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占地范围内采取绿化措施;对于地面漫流、垂直入渗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项目不设置炸药库、柴油库, (略) 统一配送,柴油在矿区不储存。开采过程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救援物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后方可投入生产。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本溪县分局关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9-13来源:审批污防办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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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溪满族自 (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 | 溪满族自 (略) | (略) | 本溪满族自 (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本项目在原有设备设施基础上,新增鄂式破碎机、反击破、振动筛、临时暂存库及废气、废水治理等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其他工程部分依托原有。本次扩建将矿山生产规模由*t/a提升至*t/a,开采深度保持405m至285m标高不变,矿种仍为制灰用石灰岩。矿区范围由17个拐点圈定,面积为0.051km2。本项目总投资141.*元,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3%。 | 施工期通过采取围挡、物料 (略) 或防尘布、洒水抑尘等降尘措施,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矿石加工工序和废石加工工序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经各自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1根15m排气筒(DA001和DA002)排放,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6B1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钻孔凿岩工序和爆破工序各自带1套收尘设施,与采剥工序定期洒水抑尘,减少粉尘排放;碎石加工系统、矿石临时暂存库、废石临时暂存库、成品库采取全封闭措施,并设置喷淋抑尘装置;表土临时堆场 (略) 、装卸 (略) 运输采取洒水预湿,喷雾抑尘,苫布覆盖等措施。厂界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初期雨水和涌水经排水沟(200m3)收集沉淀后,回用于采场降尘用水,不外排;表土堆存淋溶水经堆存场下游沉淀池(5m3)收集后,用于矿区洒水抑尘,不外排。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控制施工时间,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相应标准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处理,道路两侧种植树木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1类标准要求。 施工期剥离表土统一运至表土临时堆场单独存放,用于矿山土地复垦;施工废弃建筑材料统一 (略) 镇建筑垃圾排放场集中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及时清运,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运营期废石、除尘灰暂存在临时暂存库(100m2),统一外售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处理。 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露天采区收集池、表土场淋溶水沉淀池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矿石暂存库、废石暂存库、成品暂存库、表土临时堆场、破碎车间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 项目按照《本溪满族自 (略) (制灰用石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绿色矿山建设,生产期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保护措施,通过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两个阶段对露天采场、工业场地、临时表土场、 (略) 进行土地复垦。矿山闭矿退役后,对露天采场、工业场地、临时排土场、 (略) 等矿山扰动土地复垦为有林地,采区土地复垦率100%。 开采期间禁止“三废”排放,减少由于泄漏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占地范围内采取绿化措施;对于地面漫流、垂直入渗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项目不设置炸药库、柴油库, (略) 统一配送,柴油在矿区不储存。开采过程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救援物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后方可投入生产。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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