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莆田市长纳商贸有限公司成型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莆田市长纳商贸有限公司成型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11日 (略) (略) 成型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7日(7天)
联 系 人:审批股
电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成型鞋生产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仙游县郊尾镇圣岭街1359号 |
审批日期 | 2022年10月11日 |
批复名称 |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成型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审批文号 | 莆环审仙〔2022〕35号 |
审批意见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成型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仙游县郊尾镇圣岭街1359号,占地面积约*.08m2,主要从事成型鞋生产和纸箱生产,配备3条成型鞋生产线,年产成型鞋*双、纸箱*m2,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不排放生产性废水,印刷机台清洗废水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色度等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 (略) (略) ,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成型鞋生产线产生的非*烷总烃、“三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级排放速率要求。纸箱生产线产生的非*烷总烃、“三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限值。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级排放速率要求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企业边界非*烷总烃、“三苯”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1小时平均浓度值)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标准,“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的控制要求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中表A.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且高度均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其中西侧、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年排放总量≤1.985吨。 五、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七、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11日 (略) (略) 成型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7日(7天)
联 系 人:审批股
电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成型鞋生产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仙游县郊尾镇圣岭街1359号 |
审批日期 | 2022年10月11日 |
批复名称 |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成型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审批文号 | 莆环审仙〔2022〕35号 |
审批意见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成型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仙游县郊尾镇圣岭街1359号,占地面积约*.08m2,主要从事成型鞋生产和纸箱生产,配备3条成型鞋生产线,年产成型鞋*双、纸箱*m2,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不排放生产性废水,印刷机台清洗废水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色度等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 (略) (略) ,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成型鞋生产线产生的非*烷总烃、“三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级排放速率要求。纸箱生产线产生的非*烷总烃、“三苯”等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限值。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级排放速率要求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企业边界非*烷总烃、“三苯”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1小时平均浓度值)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标准,“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的控制要求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中表A.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且高度均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其中西侧、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年排放总量≤1.985吨。 五、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七、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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