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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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11日我局对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纳溪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张从彬

电话: 0830-*

地址: (略) 纳溪区百梯巷20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73NBE8L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梁候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纳溪建函〔2022〕3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纳 (略) (略) 102#厂房,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用厂房面积3511m2,主要建设粮食加工区、储存区以及其配套设施,购置加工、输送等设备,建设小麦、高粱初加工生产线1条,达到年初加工小麦*吨、高粱*吨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中的治理措施。施工扬尘治理,落实定时洒水除尘等措施。营运期粮食装卸、筛分、加工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预 (略) (略) 。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基础减震、加强维护、合理安排生产时间。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各类固废的处置工作。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纸板等设备包装材料回收后外卖至废品回收站,对于不可回收的装修垃圾,应交环卫部门处理;废秸秆、糠壳及除尘设施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确保项目营运期环境安全。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强化环保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各项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 (略) 纳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决定日期

2022/10/11

有效期自

2022/10/11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11日我局对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纳溪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张从彬

电话: 0830-*

地址: (略) 纳溪区百梯巷20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73NBE8L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梁候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纳溪建函〔2022〕3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纳 (略) (略) 102#厂房,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用厂房面积3511m2,主要建设粮食加工区、储存区以及其配套设施,购置加工、输送等设备,建设小麦、高粱初加工生产线1条,达到年初加工小麦*吨、高粱*吨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中的治理措施。施工扬尘治理,落实定时洒水除尘等措施。营运期粮食装卸、筛分、加工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预 (略) (略) 。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基础减震、加强维护、合理安排生产时间。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各类固废的处置工作。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纸板等设备包装材料回收后外卖至废品回收站,对于不可回收的装修垃圾,应交环卫部门处理;废秸秆、糠壳及除尘设施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确保项目营运期环境安全。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强化环保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各项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 (略) 纳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粮食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决定日期

2022/10/11

有效期自

2022/10/11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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