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2〕22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退役动力电池智能化拆解、梯次及再生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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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审〔2022〕22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退役动力电池智能化拆解、梯次及再生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动力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退役动力电池智能化拆解、梯次及再生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新洲区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以下简称格林美产业园)内实施退役动力电池智能化拆解、梯次及再生利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代码2105-*-04-01-*)。项目拟利用格林美产业园现有3#厂房新建1条电池包拆解线、1条电池包组装线,对现有1条电池包拆解线在厂房内实施搬迁改造,并依托格林美产业园现有1-5#及中试厂房、6#厂房、7#厂房用于原料及产品周转、暂存。项目建成后,全厂拆解、组装梯次利用大电量电池包*组/年、小电量电池包*组/年(详见《报告表》)。

二、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试行推进区域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武环〔2021〕30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力经济“开门红”和“再续精彩”若干举措的通知》(武环〔2022〕31号)所提出的环评改革措施,同意该项目环评类别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四、同意《报告表》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五、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废电池包来源负面清单,从严控制拟利用处置的废电池类别。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设置入厂退役动力电池包、外购电芯、各类电池包产品、破损及不合格电芯等物料暂存场所以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项目使用的原辅料、产品及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类别分区存放,严格控制各类电池、电芯以及模块厂内贮存间距以及暂存时间,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及时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

(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焊接工序应设置废气收集除尘设施,厂界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表》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要求。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消防、自动报警、应急监控等设施设备。项目回收的冷却液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规范电池、电芯充放电管理及各类物料、危险废物运输、暂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 (略)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格林美产业园、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新增颗粒物排放总量0.735吨/年,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1.029吨/年的总量指标以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


武汉动力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退役动力电池智能化拆解、梯次及再生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新洲区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以下简称格林美产业园)内实施退役动力电池智能化拆解、梯次及再生利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代码2105-*-04-01-*)。项目拟利用格林美产业园现有3#厂房新建1条电池包拆解线、1条电池包组装线,对现有1条电池包拆解线在厂房内实施搬迁改造,并依托格林美产业园现有1-5#及中试厂房、6#厂房、7#厂房用于原料及产品周转、暂存。项目建成后,全厂拆解、组装梯次利用大电量电池包*组/年、小电量电池包*组/年(详见《报告表》)。

二、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试行推进区域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武环〔2021〕30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力经济“开门红”和“再续精彩”若干举措的通知》(武环〔2022〕31号)所提出的环评改革措施,同意该项目环评类别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四、同意《报告表》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五、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废电池包来源负面清单,从严控制拟利用处置的废电池类别。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设置入厂退役动力电池包、外购电芯、各类电池包产品、破损及不合格电芯等物料暂存场所以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项目使用的原辅料、产品及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类别分区存放,严格控制各类电池、电芯以及模块厂内贮存间距以及暂存时间,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及时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

(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焊接工序应设置废气收集除尘设施,厂界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表》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要求。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消防、自动报警、应急监控等设施设备。项目回收的冷却液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规范电池、电芯充放电管理及各类物料、危险废物运输、暂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 (略)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格林美产业园、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新增颗粒物排放总量0.735吨/年,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1.029吨/年的总量指标以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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