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展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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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展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展晖 (略) (法定代表人:林国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5R9530;住所: (略) 大田县上 (略) 2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要求,2022年7月6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会同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建设有一条机械铸造项目生产线。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中频炉存在使用痕迹,厂区内堆存有中频炉熔炼废渣、待浇铸的砂型模具和一千余吨生产成品。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机械铸件生产加工及设备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我局审批;你公司的机械铸造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82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类中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黑色金属铸造”,需获批排污许可证,但你公司目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的规定。

2022年9月21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22年9月22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田环监〔2022〕11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6日现场拍摄照片;

3.2022年7月13日,国 (略) (略) (略) 用电情况说明;

4.2022年7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5.2022年7月25日,你公司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设备清单表;

6.2022年7月25日,你公司提交加工定作合同、销货清单、采购合同、供销合同、商品出库单;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田环监〔2022〕113号)及送达回证;

8.全国排 (略) 截图2份;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20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第1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

福建展晖 (略) (法定代表人:林国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5R9530;住所: (略) 大田县上 (略) 2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要求,2022年7月6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会同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建设有一条机械铸造项目生产线。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中频炉存在使用痕迹,厂区内堆存有中频炉熔炼废渣、待浇铸的砂型模具和一千余吨生产成品。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机械铸件生产加工及设备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我局审批;你公司的机械铸造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82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类中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黑色金属铸造”,需获批排污许可证,但你公司目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的规定。

2022年9月21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22年9月22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田环监〔2022〕11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6日现场拍摄照片;

3.2022年7月13日,国 (略) (略) (略) 用电情况说明;

4.2022年7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5.2022年7月25日,你公司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设备清单表;

6.2022年7月25日,你公司提交加工定作合同、销货清单、采购合同、供销合同、商品出库单;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田环监〔2022〕113号)及送达回证;

8.全国排 (略) 截图2份;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20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第1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

福建展晖 (略) (法定代表人:林国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5R9530;住所: (略) 大田县上 (略) 2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要求,2022年7月6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会同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建设有一条机械铸造项目生产线。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中频炉存在使用痕迹,厂区内堆存有中频炉熔炼废渣、待浇铸的砂型模具和一千余吨生产成品。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机械铸件生产加工及设备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我局审批;你公司的机械铸造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82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类中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黑色金属铸造”,需获批排污许可证,但你公司目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的规定。

2022年9月21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22年9月22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田环监〔2022〕11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6日现场拍摄照片;

3.2022年7月13日,国 (略) (略) (略) 用电情况说明;

4.2022年7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5.2022年7月25日,你公司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设备清单表;

6.2022年7月25日,你公司提交加工定作合同、销货清单、采购合同、供销合同、商品出库单;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田环监〔2022〕113号)及送达回证;

8.全国排 (略) 截图2份;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20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第1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

福建展晖 (略) (法定代表人:林国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5R9530;住所: (略) 大田县上 (略) 2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要求,2022年7月6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会同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建设有一条机械铸造项目生产线。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中频炉存在使用痕迹,厂区内堆存有中频炉熔炼废渣、待浇铸的砂型模具和一千余吨生产成品。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机械铸件生产加工及设备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我局审批;你公司的机械铸造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82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类中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黑色金属铸造”,需获批排污许可证,但你公司目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的规定。

2022年9月21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22年9月22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田环监〔2022〕11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6日现场拍摄照片;

3.2022年7月13日,国 (略) (略) (略) 用电情况说明;

4.2022年7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5.2022年7月25日,你公司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设备清单表;

6.2022年7月25日,你公司提交加工定作合同、销货清单、采购合同、供销合同、商品出库单;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田环监〔2022〕113号)及送达回证;

8.全国排 (略) 截图2份;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20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第1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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