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邦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邦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邦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田心 (略) (略) 2号一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邦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邦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塘厦镇田心 (略) (略) 2号一楼(北纬22°47"37.230",东经114°2"58.292"),项目主要从事玩偶玩具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2700m2,建筑面积6000m2。项目主要从事玩偶玩具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玩偶玩具*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少量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压片、油压成型、烘烤、注塑、点胶、贴合工序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二级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其中压片、油压成型、烘烤、注塑废气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处理后排放浓度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 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点胶、贴合废气收集到的VOCs,处理后排放浓度可达到《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项目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压片、油压成型、烘烤、注塑废气(非*烷总烃)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压片、油压成型、烘烤、注塑工序产生废气(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点胶、贴合工序产生废气(VOCs)厂界外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点胶、贴合工序产生废气(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工件在进行喷砂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喷砂设备为密闭设备,设备内配套有布袋对喷砂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并回用于生产,但仍有少量粉尘外逸,为无组织排放。项目喷砂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略) ,最 (略) 塘厦林村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经上述处理后,在建厂房的隔声以及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噪声源对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能够保证项目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不会造成不良的影响。项目废包装材料、硅胶边角料、金属碎屑、金属边角料经 (略) 处理;废胶水罐、废切削油、废切削油罐、含切削油金属碎屑、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10-1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邦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6163号)意见修改完善。2.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邦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田心 (略) (略) 2号一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邦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邦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塘厦镇田心 (略) (略) 2号一楼(北纬22°47"37.230",东经114°2"58.292"),项目主要从事玩偶玩具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2700m2,建筑面积6000m2。项目主要从事玩偶玩具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玩偶玩具*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少量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压片、油压成型、烘烤、注塑、点胶、贴合工序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二级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其中压片、油压成型、烘烤、注塑废气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处理后排放浓度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 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点胶、贴合废气收集到的VOCs,处理后排放浓度可达到《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项目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压片、油压成型、烘烤、注塑废气(非*烷总烃)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压片、油压成型、烘烤、注塑工序产生废气(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点胶、贴合工序产生废气(VOCs)厂界外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点胶、贴合工序产生废气(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工件在进行喷砂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喷砂设备为密闭设备,设备内配套有布袋对喷砂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并回用于生产,但仍有少量粉尘外逸,为无组织排放。项目喷砂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略) ,最 (略) 塘厦林村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经上述处理后,在建厂房的隔声以及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噪声源对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能够保证项目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不会造成不良的影响。项目废包装材料、硅胶边角料、金属碎屑、金属边角料经 (略) 处理;废胶水罐、废切削油、废切削油罐、含切削油金属碎屑、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10-1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邦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6163号)意见修改完善。2.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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