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0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盘江普定2×66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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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0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盘江普定2×66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盘江普定2×*千瓦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085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南 (略) 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 (略) 27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 编:*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盘江普定2×*千瓦燃煤发电项目

贵州 (略) 普定县

盘江(普定) (略)

贵州 (略)

项目选址位于 (略) 普定县,主厂区占地37.9396hm2,配套灰场占地26.0235hm2。工程拟建设2×660MW高效二次再热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考虑区域供热规划,煤耗、水耗、电耗均控制在现行标准以内,灰渣及脱硫石膏优先综合利用,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项目生产工艺先进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总占地面积63.9631hm2(即959.4465亩,*m2),其中主厂区(电厂)占地37.9396hm2,苗寨山灰场占地26.0235hm2,劳动定员340人,机组年运行时间5000h。拟建设2×660MW高效二次再热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不堵死扩建2台660MW燃煤发电机组的场地条件。

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其中工程估算环保投资*万元,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1.13%。

(一)环境空气保护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本项目锅炉以设计煤种为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采取“低氮燃烧+SCR脱硝+双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双室三袋电袋除尘”的工艺,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240m烟囱排放(2台机组共用1根烟囱,编号DA001),烟囱内筒出口内径10.5m。设置为钢筋混凝土外筒套单钢内筒,钢内筒采用复合钛钢板。设1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实时监控。烟囱排放的颗粒物(烟尘)、SO2、NOX可满足《贵州省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黔能源电力[2016]78号)超低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可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要求,逃逸氨(NH3)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中SCR脱硝装置的出口氨逃逸浓度限值。

设置1台35t/h容量的燃油启动锅炉,燃用0号轻柴油,启动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不设置除尘、脱硫及脱硝设施,直接由1根15m排气筒(Φ1m,编号DA002)排放。启动锅炉仅当2台机组都停运,需要再次启动时启用。启动锅炉运行时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烟尘)、SO2、NOX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油锅炉排放限值。

输煤系统设置2座转运站(1号转运站、2号转运站),各转运站产尘点分别设置1台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共2套),颗粒物经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Φ0.3m,编号DA003、DA004)排放;碎煤机室内设置2 套筛、碎设备,各产尘点分别设置1台脉冲袋式除尘器(共2套),颗粒物经处理后,各通过1根15m排气筒(Φ0.3m,编号DA005;Φ0.8m,编号DA006)排放;项目每台锅炉配6个原煤仓(共12个原煤仓),共设置2套脉冲布袋除尘器,颗粒物经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Φ0.3m,编号DA007、DA008)排放;输煤系统产生的颗粒物经治理后,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即120mg/m3)。

厂内设置3座石灰石仓,各仓顶分别设置1 台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共3套),颗粒物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15m排气筒(Φ0.3m,编号DA009、DA0010、DA0011)排放;4座灰库各灰库库顶分别设置1台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共4套),颗粒物经处理后,通过4根15m排气筒(Φ0.3m,编号DA0012、DA0013、DA0014、DA0015)排放;2座渣仓,各仓顶分别设置1台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共2套),颗粒物经处理后,通过2根15m 排气筒(Φ0.3m,编号DA0016、DA0017)排放。石灰石仓、灰库、渣仓产生的颗粒物经治理后,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即120mg/m3)。

2、无组织排放废气

煤场设有喷水抑尘设施,且设置为全封闭式条形煤场,可有效抑尘降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②灰场采用单元作业法堆存,并设有喷水抑尘设施,可有效抑尘降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③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9]154号),应定期对柴油储罐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①泵;②储罐;③阀门;④开口阀或开口管线;⑤法兰及其他连接件;⑥泄压设备;⑦取样连接系统;⑧其他密封设备。可使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使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非*烷总烃周界外最高点监控限值要求。

在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非*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NMHC)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废水回用”的原则,电厂厂内根据各废水产生情况及水质,分设独立的处理系统,包括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含油废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循环水处理系统、雨水排水系统以及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厂内各废水经处理后均回用于系统不外排(脱硫废水采用“低温烟气余热浓缩+ (略) 烟道蒸发”工艺实现零排放),正常情况下,仅少量循环水排放。厂内设置V=3×2000m3的废水池,用于收集厂区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非经常性废水3~5年排1次,该3座废水池兼顾对非经常性废水的暂存。可满足本项目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的收集和暂存需求,经处理后回用于厂区不外排。

灰场渗滤液经灰场下游出口的灰水集水池(8000m3,兼消能池)收集后,用于灰场喷洒、道路抑尘不外排;在灰场最终贮灰高程以上设置截洪边沟,以避免场外洪水流入灰场,灰场库区内预留有足够的蓄水调节库容,库区内积水部分自然蒸发,部分被灰体吸收,少部分通过盲沟和竖井渗滤系统渗流至坝体下游调节水池(即集水池,8000m3),再回收用作灰场喷洒水源,不向外排泄。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在设备选型过程中,严格要求质量,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选用发声小的低噪声设备;在振动设备安装时,加装基础减振设施,机体与管道处安装软性接头,降低因设备振动产生的噪声;在风机进出口安装消声装置,并在风机的机壳、电动机、基础减振等部位采用隔声罩进行隔声,将风机包围在隔声罩中;循环水泵安装在泵房内,其底座应安装减振装置,泵体与管道处安装软性接头;对汽轮发电机组等高振动设备设置减振台座,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维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加强生产车间的隔声措施,厂房墙体选用隔声材料;搞好厂区及周边绿化措施,形成隔声控制隔离带,使边界噪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管理,降低人为噪声。

(四)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

1、危险废物处置

对于危险废物,设危废暂存间1座(100m2),对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含油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化验室废液、设备维护及检修废矿物油、发电机组及集控楼废铅蓄电池以及烟气脱硝系统废催化剂)进行暂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开收集、分区暂存。其中烟气脱硝系统废催化剂则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或由厂家回收,其余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建设单位应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议》烟道气脱硫脱硝产生的废催化剂委托其处置(或由厂家回收),含油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化验室废液、设备维护检修产生的废矿物油以及发电机组及集控楼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则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针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建设单位应制定收集计划、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采取安全的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合适的包装形式、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等方式,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应参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

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存设施(如灰库、渣仓等),灰渣、脱硫石膏优先综合利用,暂不能综合利用的运往灰场堆存。项目配设灰场一座(苗寨山灰场),用于对暂不能综合利用的灰渣及脱硫石膏进行分类堆存。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输煤系统收集的粉尘作为燃料使用,石灰石仓收集的粉尘则作为脱硫剂使用,灰库、渣仓收集的粉尘纳入综合利用,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则运往灰场堆存,含煤废水处理系统污泥掺入锅炉焚烧,锅炉补给水系统废渗透膜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

(五)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按项目各生产区域的生产操作工作,将全厂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布设地下水监测孔,对地下水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区域地下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制定地下水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

项目共设6个地下水监测井,用以长期监控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运移情况。其中主厂区设置1个(P1),位于场地下游西北面;苗寨山灰场设置5个,分别位于场内北面边界的ZK4、场内中部的ZK3、场内东面边界的ZK5,场界外下游北东面的S11以及南西面的S7。每季度监测1次;如发现异常或发生事故,加密监测频次,并分析污染原因,确定泄漏污染源,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降低对地下水的污染。

(六)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确保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仅部分循环水外排),废气处理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不外排,并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做好厂区防渗措施。

(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主厂区(电厂)占地37.9396hm2,苗寨山灰场占地26.0235hm2,占地范围内以旱地为主。项目的实施对区域植被造成一定的破坏,但只要采取有效合理的防护和治理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达标排放,作好生态恢复、污染治理、改良土壤、调整作物结构、合理调整检修期等工作,将减轻其生产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交通运输的影。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盘江普定电厂环评报告(公示稿).pdf

评估意见

[2022]书160号关于对《盘江普定2×*千瓦燃煤发电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pdf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普定电厂公众参与说明.pdf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贵州省生态环境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法和途径.pdf

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盘江普定2×*千瓦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085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南 (略) 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 (略) 27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 编:*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盘江普定2×*千瓦燃煤发电项目

贵州 (略) 普定县

盘江(普定) (略)

贵州 (略)

项目选址位于 (略) 普定县,主厂区占地37.9396hm2,配套灰场占地26.0235hm2。工程拟建设2×660MW高效二次再热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考虑区域供热规划,煤耗、水耗、电耗均控制在现行标准以内,灰渣及脱硫石膏优先综合利用,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项目生产工艺先进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总占地面积63.9631hm2(即959.4465亩,*m2),其中主厂区(电厂)占地37.9396hm2,苗寨山灰场占地26.0235hm2,劳动定员340人,机组年运行时间5000h。拟建设2×660MW高效二次再热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不堵死扩建2台660MW燃煤发电机组的场地条件。

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其中工程估算环保投资*万元,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1.13%。

(一)环境空气保护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本项目锅炉以设计煤种为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采取“低氮燃烧+SCR脱硝+双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双室三袋电袋除尘”的工艺,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240m烟囱排放(2台机组共用1根烟囱,编号DA001),烟囱内筒出口内径10.5m。设置为钢筋混凝土外筒套单钢内筒,钢内筒采用复合钛钢板。设1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实时监控。烟囱排放的颗粒物(烟尘)、SO2、NOX可满足《贵州省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黔能源电力[2016]78号)超低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可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要求,逃逸氨(NH3)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中SCR脱硝装置的出口氨逃逸浓度限值。

设置1台35t/h容量的燃油启动锅炉,燃用0号轻柴油,启动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不设置除尘、脱硫及脱硝设施,直接由1根15m排气筒(Φ1m,编号DA002)排放。启动锅炉仅当2台机组都停运,需要再次启动时启用。启动锅炉运行时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烟尘)、SO2、NOX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油锅炉排放限值。

输煤系统设置2座转运站(1号转运站、2号转运站),各转运站产尘点分别设置1台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共2套),颗粒物经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Φ0.3m,编号DA003、DA004)排放;碎煤机室内设置2 套筛、碎设备,各产尘点分别设置1台脉冲袋式除尘器(共2套),颗粒物经处理后,各通过1根15m排气筒(Φ0.3m,编号DA005;Φ0.8m,编号DA006)排放;项目每台锅炉配6个原煤仓(共12个原煤仓),共设置2套脉冲布袋除尘器,颗粒物经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Φ0.3m,编号DA007、DA008)排放;输煤系统产生的颗粒物经治理后,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即120mg/m3)。

厂内设置3座石灰石仓,各仓顶分别设置1 台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共3套),颗粒物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15m排气筒(Φ0.3m,编号DA009、DA0010、DA0011)排放;4座灰库各灰库库顶分别设置1台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共4套),颗粒物经处理后,通过4根15m排气筒(Φ0.3m,编号DA0012、DA0013、DA0014、DA0015)排放;2座渣仓,各仓顶分别设置1台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共2套),颗粒物经处理后,通过2根15m 排气筒(Φ0.3m,编号DA0016、DA0017)排放。石灰石仓、灰库、渣仓产生的颗粒物经治理后,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即120mg/m3)。

2、无组织排放废气

煤场设有喷水抑尘设施,且设置为全封闭式条形煤场,可有效抑尘降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②灰场采用单元作业法堆存,并设有喷水抑尘设施,可有效抑尘降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③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9]154号),应定期对柴油储罐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①泵;②储罐;③阀门;④开口阀或开口管线;⑤法兰及其他连接件;⑥泄压设备;⑦取样连接系统;⑧其他密封设备。可使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使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非*烷总烃周界外最高点监控限值要求。

在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非*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NMHC)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废水回用”的原则,电厂厂内根据各废水产生情况及水质,分设独立的处理系统,包括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含油废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循环水处理系统、雨水排水系统以及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厂内各废水经处理后均回用于系统不外排(脱硫废水采用“低温烟气余热浓缩+ (略) 烟道蒸发”工艺实现零排放),正常情况下,仅少量循环水排放。厂内设置V=3×2000m3的废水池,用于收集厂区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非经常性废水3~5年排1次,该3座废水池兼顾对非经常性废水的暂存。可满足本项目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的收集和暂存需求,经处理后回用于厂区不外排。

灰场渗滤液经灰场下游出口的灰水集水池(8000m3,兼消能池)收集后,用于灰场喷洒、道路抑尘不外排;在灰场最终贮灰高程以上设置截洪边沟,以避免场外洪水流入灰场,灰场库区内预留有足够的蓄水调节库容,库区内积水部分自然蒸发,部分被灰体吸收,少部分通过盲沟和竖井渗滤系统渗流至坝体下游调节水池(即集水池,8000m3),再回收用作灰场喷洒水源,不向外排泄。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在设备选型过程中,严格要求质量,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选用发声小的低噪声设备;在振动设备安装时,加装基础减振设施,机体与管道处安装软性接头,降低因设备振动产生的噪声;在风机进出口安装消声装置,并在风机的机壳、电动机、基础减振等部位采用隔声罩进行隔声,将风机包围在隔声罩中;循环水泵安装在泵房内,其底座应安装减振装置,泵体与管道处安装软性接头;对汽轮发电机组等高振动设备设置减振台座,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维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加强生产车间的隔声措施,厂房墙体选用隔声材料;搞好厂区及周边绿化措施,形成隔声控制隔离带,使边界噪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管理,降低人为噪声。

(四)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

1、危险废物处置

对于危险废物,设危废暂存间1座(100m2),对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含油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化验室废液、设备维护及检修废矿物油、发电机组及集控楼废铅蓄电池以及烟气脱硝系统废催化剂)进行暂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开收集、分区暂存。其中烟气脱硝系统废催化剂则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或由厂家回收,其余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建设单位应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议》烟道气脱硫脱硝产生的废催化剂委托其处置(或由厂家回收),含油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化验室废液、设备维护检修产生的废矿物油以及发电机组及集控楼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则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针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建设单位应制定收集计划、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采取安全的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合适的包装形式、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等方式,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应参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

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存设施(如灰库、渣仓等),灰渣、脱硫石膏优先综合利用,暂不能综合利用的运往灰场堆存。项目配设灰场一座(苗寨山灰场),用于对暂不能综合利用的灰渣及脱硫石膏进行分类堆存。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输煤系统收集的粉尘作为燃料使用,石灰石仓收集的粉尘则作为脱硫剂使用,灰库、渣仓收集的粉尘纳入综合利用,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则运往灰场堆存,含煤废水处理系统污泥掺入锅炉焚烧,锅炉补给水系统废渗透膜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

(五)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按项目各生产区域的生产操作工作,将全厂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布设地下水监测孔,对地下水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区域地下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制定地下水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

项目共设6个地下水监测井,用以长期监控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运移情况。其中主厂区设置1个(P1),位于场地下游西北面;苗寨山灰场设置5个,分别位于场内北面边界的ZK4、场内中部的ZK3、场内东面边界的ZK5,场界外下游北东面的S11以及南西面的S7。每季度监测1次;如发现异常或发生事故,加密监测频次,并分析污染原因,确定泄漏污染源,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降低对地下水的污染。

(六)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确保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仅部分循环水外排),废气处理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不外排,并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做好厂区防渗措施。

(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主厂区(电厂)占地37.9396hm2,苗寨山灰场占地26.0235hm2,占地范围内以旱地为主。项目的实施对区域植被造成一定的破坏,但只要采取有效合理的防护和治理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达标排放,作好生态恢复、污染治理、改良土壤、调整作物结构、合理调整检修期等工作,将减轻其生产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交通运输的影。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盘江普定电厂环评报告(公示稿).pdf

评估意见

[2022]书160号关于对《盘江普定2×*千瓦燃煤发电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pdf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普定电厂公众参与说明.pdf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贵州省生态环境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法和途径.pdf

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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