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异地新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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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异地新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伊通满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伊通满族自治县 (略) 异地新建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伊发改请﹝2022﹞5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109-*-04-01-*)总投资*.*元,总用地面积*.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平方米, (略) 部、医技楼、门诊楼、下沉室内花园、连廊、传染病楼、急诊楼、宿舍楼、行政办公楼、食堂、报告厅、直饮水净化设备间、制氧机房、锅炉垃圾污水用房等。项目建成后床位数为800张,其中新增床位300张。根据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伊通满族自治县 (略) 异地新建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2﹞42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407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千瓦时,天然气约*立方米;产出热力约*吉焦。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入口外门应设防寒门斗;公共建筑外墙应采用页岩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外贴A级岩棉保温板,屋面应采用EPS保温板;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防谐波干扰装置;应选用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热风幕应选用带室外测温传感器、分组投切电热管的新型机组;照 (略) 应采用三相平衡供电;电梯系统应采用变频调压调速拖动系统、自动控制运行方式; (略) (略) 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静态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要求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伊通满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伊通满族自治县 (略) 异地新建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伊发改请﹝2022﹞5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109-*-04-01-*)总投资*.*元,总用地面积*.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平方米, (略) 部、医技楼、门诊楼、下沉室内花园、连廊、传染病楼、急诊楼、宿舍楼、行政办公楼、食堂、报告厅、直饮水净化设备间、制氧机房、锅炉垃圾污水用房等。项目建成后床位数为800张,其中新增床位300张。根据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伊通满族自治县 (略) 异地新建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2﹞42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407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千瓦时,天然气约*立方米;产出热力约*吉焦。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入口外门应设防寒门斗;公共建筑外墙应采用页岩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外贴A级岩棉保温板,屋面应采用EPS保温板;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防谐波干扰装置;应选用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热风幕应选用带室外测温传感器、分组投切电热管的新型机组;照 (略) 应采用三相平衡供电;电梯系统应采用变频调压调速拖动系统、自动控制运行方式; (略) (略) 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静态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要求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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