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昱帕制药有限公司昱帕制药新建兽药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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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昱帕制药有限公司昱帕制药新建兽药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2022-10-0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东丽开 (略) 20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 昱帕制药新建兽药生产线项目

(略)

(略) 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 (略) 内2号楼

天津玺丽 (略)

(略) (略) (略) (略) 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 (略) 内2号楼,投资*元,建设昱帕制药新建兽药生产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高效液相色谱仪、卡尔费休水分仪、澄明度仪等生产设备及配套辅助设施,生产*戊酸钠注射液*支/年,环磷酰胺片*片/年。

本项目不新建构筑物,租赁厂房购置高效液相色谱仪、卡尔费休水分仪、澄明度仪等生产设备,生产兽药用品。本项目车间建筑面积4050m2,其中三层为试验室,用于样品检测实验;四层为针剂生产车间;五层为片剂生产车间。

(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药品检验过程产生的实验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中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验废气中氯化氢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中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酸*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由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对于医药制造行业中TRVOC、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严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中TVOC、非*烷总烃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因此本项目实验废气中TRVOC 、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要求。

(2)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包括纯水制备反渗透排浓水、洗瓶废水、水浴废水、工业蒸汽系统循环废水,与经化粪池沉淀的生活污 (略) (略) 。

(3)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生活垃圾执行《 (略) 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2020年12月1日实施)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危废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废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中相关规定。

(4)噪声

本项目施工期间排放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要求;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5dB(A),夜间55dB(A))限值要求。


2022年10月8 日~2022年10月12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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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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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 昱帕制药新建兽药生产线项目

(略)

(略) 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 (略) 内2号楼

天津玺丽 (略)

(略) (略) (略) (略) 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 (略) 内2号楼,投资*元,建设昱帕制药新建兽药生产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高效液相色谱仪、卡尔费休水分仪、澄明度仪等生产设备及配套辅助设施,生产*戊酸钠注射液*支/年,环磷酰胺片*片/年。

本项目不新建构筑物,租赁厂房购置高效液相色谱仪、卡尔费休水分仪、澄明度仪等生产设备,生产兽药用品。本项目车间建筑面积4050m2,其中三层为试验室,用于样品检测实验;四层为针剂生产车间;五层为片剂生产车间。

(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药品检验过程产生的实验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中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验废气中氯化氢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中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酸*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由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对于医药制造行业中TRVOC、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严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中TVOC、非*烷总烃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因此本项目实验废气中TRVOC 、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要求。

(2)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包括纯水制备反渗透排浓水、洗瓶废水、水浴废水、工业蒸汽系统循环废水,与经化粪池沉淀的生活污 (略) (略) 。

(3)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生活垃圾执行《 (略) 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2020年12月1日实施)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危废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废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中相关规定。

(4)噪声

本项目施工期间排放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要求;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5dB(A),夜间55dB(A))限值要求。


2022年10月8 日~2022年10月12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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