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励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东莞市励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励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常 (略) (略) 3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深圳昇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以下简称项目”位于 (略) 常 (略) (略) 3号(北纬23°0′21.795″,东经114°01′23.584″),属迁改扩建项目,迁改扩建后主要从事电动玩具水枪、水泵、LED灯具( (略) 照明管理系统)、商品展示防盗器、天线、线路板组装的加工生产。项目迁改扩建后占地面积9000m2,建筑面积*m2,项目总投资*港元。项目主要从事电动玩具水枪、水泵、LED灯具( (略) 照明管理系统)、商品展示防盗器、天线、线路板组装的生产,年生产电动玩具水枪*件、水泵4.*件、LED灯具( (略) 照明管理系统)0.*件、商品展示防盗器*件、天线*件、线路板组装86.*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回流焊、波峰焊、浸锡、电烙铁焊接、后焊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总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标准值及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混料、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不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1.0mg/m3。项目注塑成型、超声波焊接、镭雕、组装、包装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注塑成型、超声波焊接、组装、包装工序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无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喷印字、移印、丝印、烘烤、产品清理、混胶、点胶、灌封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与注塑成型、超声波焊接、镭雕、组装、包装工序废气一起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喷印字、移印、丝印、烘烤、产品清理、混胶、点胶、灌封、钢网清洁工序有组织部分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标准值及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部分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同时,项目须严格控制VOCs 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 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塑胶工件进行喷砂的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其主要成分为颗粒物。喷砂粉尘经喷砂机自身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排放浓度不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1.0mg/m3。项目使用平面磨床、砂轮机对磨削加工的钢材、铁材、铜材、模胚进行打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换气,确保该工序金属粉尘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产生的油烟量不大,油烟污染物浓度不高,且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可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标准后经烟道于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处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废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即雨水与污水分开收集,分开排放,项目做好雨污分流专业施工图,图纸有清晰流向,雨污收集分明,管网布置合理,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略) ;厨房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其余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略) ,最 (略) 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寒溪河,最终进入东莞运河,对东莞运河的水质影响不大;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盐雾测试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噪声: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线路板边角料、线材边角料、无铅锡渣、金属碎屑及边角料、废粉尘、废包装材料经 (略) 处理;废活性炭、含油金属渣、废火花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油桶、废油墨桶、废胶水桶、废助焊剂桶、废清洗剂桶、废锡膏桶、废酒精瓶、废火花机油、废润滑油、废切削油、废抹布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10-1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工业酒精理化性质分析不到位;3.未明确混胶工序中环氧树脂胶是否需要混合;4.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分析不到位;5.水性油墨、喷码油墨用量计算有误,印字、移印、丝印工序废气源强存疑,废活性炭源强存疑;6. (略) “三线一单”图集存疑。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励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常 (略) (略) 3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深圳昇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以下简称项目”位于 (略) 常 (略) (略) 3号(北纬23°0′21.795″,东经114°01′23.584″),属迁改扩建项目,迁改扩建后主要从事电动玩具水枪、水泵、LED灯具( (略) 照明管理系统)、商品展示防盗器、天线、线路板组装的加工生产。项目迁改扩建后占地面积9000m2,建筑面积*m2,项目总投资*港元。项目主要从事电动玩具水枪、水泵、LED灯具( (略) 照明管理系统)、商品展示防盗器、天线、线路板组装的生产,年生产电动玩具水枪*件、水泵4.*件、LED灯具( (略) 照明管理系统)0.*件、商品展示防盗器*件、天线*件、线路板组装86.*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回流焊、波峰焊、浸锡、电烙铁焊接、后焊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总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标准值及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混料、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不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1.0mg/m3。项目注塑成型、超声波焊接、镭雕、组装、包装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注塑成型、超声波焊接、组装、包装工序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无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喷印字、移印、丝印、烘烤、产品清理、混胶、点胶、灌封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与注塑成型、超声波焊接、镭雕、组装、包装工序废气一起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喷印字、移印、丝印、烘烤、产品清理、混胶、点胶、灌封、钢网清洁工序有组织部分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标准值及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部分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同时,项目须严格控制VOCs 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 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塑胶工件进行喷砂的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其主要成分为颗粒物。喷砂粉尘经喷砂机自身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排放浓度不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1.0mg/m3。项目使用平面磨床、砂轮机对磨削加工的钢材、铁材、铜材、模胚进行打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换气,确保该工序金属粉尘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产生的油烟量不大,油烟污染物浓度不高,且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可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标准后经烟道于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处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废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即雨水与污水分开收集,分开排放,项目做好雨污分流专业施工图,图纸有清晰流向,雨污收集分明,管网布置合理,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略) ;厨房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其余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略) ,最 (略) 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寒溪河,最终进入东莞运河,对东莞运河的水质影响不大;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盐雾测试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噪声: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线路板边角料、线材边角料、无铅锡渣、金属碎屑及边角料、废粉尘、废包装材料经 (略) 处理;废活性炭、含油金属渣、废火花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油桶、废油墨桶、废胶水桶、废助焊剂桶、废清洗剂桶、废锡膏桶、废酒精瓶、废火花机油、废润滑油、废切削油、废抹布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10-1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工业酒精理化性质分析不到位;3.未明确混胶工序中环氧树脂胶是否需要混合;4.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分析不到位;5.水性油墨、喷码油墨用量计算有误,印字、移印、丝印工序废气源强存疑,废活性炭源强存疑;6. (略) “三线一单”图集存疑。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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