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屋定制及船舶家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屋定制及船舶家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项目名称 | 全屋定制及船舶家居生产线项目 |
建设地点 | 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南船舶配套产业园 3号标准化厂房一楼及二楼西半层 |
建设单位 | 沅江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长沙 (略) |
项目概况 | 沅江 (略) 投资*元在湖南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南船舶配套产业园标准化厂房3号栋, (略) (略) 部分闲置的一层及二层西区生产车间建设全屋定制及船舶家居生产线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约4956m2,一层分区设置下料区、梳齿指接区、排版拼板区、封边区、热压区、铣型区、砂光区等,二层设置喷涂区、打磨区、质检打包区、原辅料仓库、危废及一般固废暂存间、办公区等,给排水、供配电及其他公用辅助工程依托园区已建成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各式定制木柜*m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必须使用环保型水性漆,严禁使用油性油漆。项目底漆房、修色房、烘干房产生的废气和面漆房、烘干房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采取“水帘喷淋+干式过滤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措施进行处理,须满足《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5-2017)表1排放限值要求,分别通过25米高排气筒(P1、P2)排放;下料、砂光、开料铣型等产尘工序,采取“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须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要求,分别通过20米高排气筒(P3、P4、P5)排放;加强对各废气产污环节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管理要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的限值要求,厂界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水帘除尘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经园 (略)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产生的废过滤棉、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包装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砂纸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时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高噪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 (略) (略) 555号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
项目名称 | 全屋定制及船舶家居生产线项目 |
建设地点 | 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南船舶配套产业园 3号标准化厂房一楼及二楼西半层 |
建设单位 | 沅江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长沙 (略) |
项目概况 | 沅江 (略) 投资*元在湖南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南船舶配套产业园标准化厂房3号栋, (略) (略) 部分闲置的一层及二层西区生产车间建设全屋定制及船舶家居生产线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约4956m2,一层分区设置下料区、梳齿指接区、排版拼板区、封边区、热压区、铣型区、砂光区等,二层设置喷涂区、打磨区、质检打包区、原辅料仓库、危废及一般固废暂存间、办公区等,给排水、供配电及其他公用辅助工程依托园区已建成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各式定制木柜*m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必须使用环保型水性漆,严禁使用油性油漆。项目底漆房、修色房、烘干房产生的废气和面漆房、烘干房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采取“水帘喷淋+干式过滤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措施进行处理,须满足《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5-2017)表1排放限值要求,分别通过25米高排气筒(P1、P2)排放;下料、砂光、开料铣型等产尘工序,采取“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须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要求,分别通过20米高排气筒(P3、P4、P5)排放;加强对各废气产污环节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管理要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的限值要求,厂界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水帘除尘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经园 (略)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产生的废过滤棉、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包装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砂纸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时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高噪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 (略) (略) 555号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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