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桥头富泰美耐皿制品厂(迁改建)
东莞市桥头富泰美耐皿制品厂(迁改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桥头富泰美耐皿制品厂(迁改建)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 (略) 972号 |
建设单位 | (略) 桥头富泰美耐皿制品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桥头富泰美耐皿制品厂位于 (略) 桥头镇 (略) 972号。项目迁改建后总投资*元,项目占地面积490m2,建筑面积1470m2,项目主要从事密胺餐具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密胺餐具81.*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拟将预热、热压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抛光工序粉尘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引至配套的布袋收尘器进行收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降低影响。2、项目无生产性废水的产生与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等级标准两者间的较 (略) (略) 。 3、项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4、对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并采用消声、降噪、隔音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10-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抛光工序产污分析前后不一致;三、表4-2排气筒内径偏小;四、未合理设置项目的地下水和土壤分区;五、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位置存疑。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桥头富泰美耐皿制品厂(迁改建)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 (略) 972号 |
建设单位 | (略) 桥头富泰美耐皿制品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桥头富泰美耐皿制品厂位于 (略) 桥头镇 (略) 972号。项目迁改建后总投资*元,项目占地面积490m2,建筑面积1470m2,项目主要从事密胺餐具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密胺餐具81.*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拟将预热、热压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抛光工序粉尘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引至配套的布袋收尘器进行收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降低影响。2、项目无生产性废水的产生与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等级标准两者间的较 (略) (略) 。 3、项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4、对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并采用消声、降噪、隔音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10-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抛光工序产污分析前后不一致;三、表4-2排气筒内径偏小;四、未合理设置项目的地下水和土壤分区;五、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位置存疑。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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