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治净废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机动车废矿物油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营口治净废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机动车废矿物油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营口治净废矿物油回收有限
公司机动车废矿物油收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营口治净 (略) :
你单位报送的《营口治净 (略) 机动车废矿物油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略) 西海街道办事处双泉眼村,占地面积514.25m2,总建筑面积440m2。主要建设内容为办公室40m2、仓库50m2、200m2储罐2个(一用一备)及其它附属设施,建成后年收集机动车废矿物油300吨,委托有关部门认可的废油再生厂或回收废油的部门进行处理。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本项目不在限制和淘汰类之列,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和运营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表》的内容和环评批复意见落实,认真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实施后,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报转移计划及转移联单,建立收集、转移台账,不得违法、违规转移。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矿物油装卸过程采用双管式输送,对油气进行回收,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中非*烷总烃排放标准值要求。
3.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现有厂区化粪池处理后 (略) (略) 污水处理厂,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要求。
4.项目噪声经厂房隔音,并经过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5.员工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桶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要求,沾油劳保用品、废活性碳纤维、废棉纱,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含油棉及含油毡即产即清,不在厂区暂存。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9)中规定需要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环评批复后)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6.厂区内做好围堰、导流槽、事故池和防渗防腐措施,按照《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编制本项目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7.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50米包络线范围,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 (略) 、学校、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8、本项目储存设施建成后,须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果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等评价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略) 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11日
关于营口治净废矿物油回收有限
公司机动车废矿物油收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营口治净 (略) :
你单位报送的《营口治净 (略) 机动车废矿物油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略) 西海街道办事处双泉眼村,占地面积514.25m2,总建筑面积440m2。主要建设内容为办公室40m2、仓库50m2、200m2储罐2个(一用一备)及其它附属设施,建成后年收集机动车废矿物油300吨,委托有关部门认可的废油再生厂或回收废油的部门进行处理。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本项目不在限制和淘汰类之列,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和运营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表》的内容和环评批复意见落实,认真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实施后,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报转移计划及转移联单,建立收集、转移台账,不得违法、违规转移。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矿物油装卸过程采用双管式输送,对油气进行回收,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中非*烷总烃排放标准值要求。
3.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现有厂区化粪池处理后 (略) (略) 污水处理厂,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要求。
4.项目噪声经厂房隔音,并经过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5.员工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桶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要求,沾油劳保用品、废活性碳纤维、废棉纱,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含油棉及含油毡即产即清,不在厂区暂存。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9)中规定需要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环评批复后)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6.厂区内做好围堰、导流槽、事故池和防渗防腐措施,按照《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编制本项目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7.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50米包络线范围,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 (略) 、学校、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8、本项目储存设施建成后,须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果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等评价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略) 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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