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略) 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 (略)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渤 (略) 行政审批局,各县 (市、 区 ) 行政审批局,?开发区、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略)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经济建设、助力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 我局制定了《 (略)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实施办法 (试?行?) 》,现予印发。请各县 (市、 区 ) 认真贯彻执行。
(略) 行政审批局?2022 年 9 月 30 日
(略)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略)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经济建设、助力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推?进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党建工作引领?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坚持放管并重。既积极引导发展,又严格依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坚持依法申请。依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直接登记?范围和条件的,可实行直接登记。对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体制。
( 四)坚持综合监管。建立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按照行业归口和部门职责,强化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条?设立下列四类社会组织,依照规定可申请直接?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经济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 且名称以“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字样为后缀) ;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市、县 (市、区) 行政审批部门是同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以及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活动地域, (略) 、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分级登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条?四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六条?四类社会组织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活?动资金、合法财产和从业人员。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为捐赠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出资人对捐赠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 截留或者侵占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
第七条??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主要发起人 (举办者) 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 (举办者) 和拟任负责人须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有较深的专业资质背景,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应明确、清晰,?聚焦主业。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成立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 内,作 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章程的,应当自变更发生或者章程修改之日起 30 日 内,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章程核准。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 (核准)?或不予变更 (核准) 的决定。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需要注销的,应当在完成清算工作?15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第十二条?四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由登记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将相关登记信息发至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略) 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 (略)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渤 (略) 行政审批局,各县 (市、 区 ) 行政审批局,?开发区、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略)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经济建设、助力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 我局制定了《 (略)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实施办法 (试?行?) 》,现予印发。请各县 (市、 区 ) 认真贯彻执行。
(略) 行政审批局?2022 年 9 月 30 日
(略)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略)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经济建设、助力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推?进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党建工作引领?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坚持放管并重。既积极引导发展,又严格依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坚持依法申请。依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直接登记?范围和条件的,可实行直接登记。对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体制。
( 四)坚持综合监管。建立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按照行业归口和部门职责,强化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条?设立下列四类社会组织,依照规定可申请直接?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经济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 且名称以“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字样为后缀) ;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市、县 (市、区) 行政审批部门是同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以及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活动地域, (略) 、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分级登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条?四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六条?四类社会组织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活?动资金、合法财产和从业人员。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为捐赠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出资人对捐赠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 截留或者侵占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
第七条??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主要发起人 (举办者) 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 (举办者) 和拟任负责人须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有较深的专业资质背景,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应明确、清晰,?聚焦主业。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成立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 内,作 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章程的,应当自变更发生或者章程修改之日起 30 日 内,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章程核准。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 (核准)?或不予变更 (核准) 的决定。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需要注销的,应当在完成清算工作?15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第十二条?四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由登记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将相关登记信息发至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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