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北四路南侧A-0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沈阳市辽中区北四路南侧A-0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辽 (略) 南侧A-02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辽中区中心城区,地块位置见图1-1。A-02地块范围 (略) 南侧绿线,南至用地边界,东至用地边界,西至用地边界,地块宗地图见图1-2(图中标注了地块边界各界址点的坐标信息)。调查地块占地面积约7546.02m2。根据《 (略) (略) 总体规划(2017-2020年)》中确定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GB *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调查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图见图1-3(地块所属区域已进行放大展示)。
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企业生产和经营,整个历史沿革相对简单,主要涉及未利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两种类型。在进行商业服务用地使用期间,主要是作为旧物回收站使用,另外在地块南侧部分区域内存在原有的已经废弃的农村宅基地。所涉及的旧物回收站名称为辽中区继伟旧物回收站,该回收站成立于2000年09月(成立地点为辽中县的敖司牛村),从2010年开始,其经营地址变更至本次调查地块位置(蒲西 (略) 51-1号),至2021年完全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本地块上的旧物回收活动经营时间共11年。辽中区继伟旧物回收站主要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主要为废铁)、 (略) 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等,整个经营过程中也不涉及大批量的有毒有害旧物回收。2010年辽中区继伟旧物回收站搬迁至本地块之后,在地块东侧部分区域进行平整后,其用途主要作为普通运输车辆停放场地,地块西侧部分自成立至今一直作为旧物回收和堆放场地。从2015年开始,地块原先作为车辆停放场地的东侧部分区域也*续的开始堆放废旧物,2017年以后整个地块全部作为废旧物暂存场所。
本次调查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属于地块环境调查污染识别阶段(第一阶段)+采样分析阶段的确认(第二阶段现场采样调查)。
(1)本地块初步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8个,包括6个地块内土壤点位,2个区域对照点位;详细调查在地块内需要进行采样确认的约3000m2范围内布设了10个土壤监测点位,并在全场布设了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补充调查在存在疑问的点位附近1m2范围内布设了5个土壤监测点位。各阶段采样深度至少都达到了8m,监测深度均超过了可能的污染层位。
(2)根据初步调查检测分析结果:本地块土壤重金属检测项目(除六价铬)均有检出,但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1,2,3-三氯*烷)只有1个点位的2-4m和4-6m层位存在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情况,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地下水整体水质较好,除少部分感官性状(肉眼可见物、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水标准,浑浊度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3倍)及一般化学指标(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水标准,锰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0.46倍,总大肠菌群数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2.4倍)超Ⅳ类标准,其它指标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或Ⅳ类以上标准,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Ⅳ类标准,其中毒理学指标均达到Ⅰ类或Ⅰ类以上标准,整体满足Ⅳ类(Ⅳ类以上)水质标准。
根据该调查结果,地块内除TR02点位的1,2,3-三氯*烷存在检出和超标外,其他点位的所有样品中,1,2,3-三氯*烷均未检出。其他指标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不超标,检出数量也很少,且占标率相对都较低。1,2,3-三氯*烷的两个超标样品检测浓度分别为0.133和0.12mg/kg(筛选值为0.05mg/kg),超标倍数不高,该污染物的超标属于随机个别污染,且污染深度在2-6m之间,有可能是因为局部有异常情况造成的污染,且该点位2-6m层位主要以杂填土和砂土为主,一旦发生局部异常情况,也容易导致污染的垂向扩散,应进一步针对污染区域开展详细调查,确认其是否为应该关注的污染物。
本次地下水调查点位中DX02#点位锰为Ⅴ类水质标准,其余点位锰为Ⅳ类水质标准;DX01#与DX02#点位铁为Ⅳ类水质标准,浓度值分别为0.34mg/L、0.37mg/L约为对照点铁浓度值(0.14mg/L)2.4倍;DX01#与DX02#氨氮为Ⅳ类水质标准;在TR02点位(地块东南侧)的2-4m和4-6m两个层位有1,2,3-三氯*烷的检出和超标(超标倍数1.6倍),但根据整个地块的历史使用情况、现场样品状态和其他点位的检测结果来看,该点位相关样品检测结果可能是孤立的异常值。因此,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又分别进行了详细调查和补充调查。
(3)根据详细调查和2次补充调查结果,地块内需要进行采样确认的区域和存在疑问的点位附近区域均不存在1,2,3-三氯*烷的超标,其中第1次补充调查在疑问点位附近1m2范围内的5个点位的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同时,其他指标也均不超标,且最大值占标率整体较低。第2次补充调查在疑问点位附近1m2范围内布设的3个点位,通过2个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均表明,所有样品最大检测浓度均不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可以确定初步调查结果中的超标点位未对周边临近土壤造成明显影响,为随机超标点位,在将该超标点位1m2以内的土壤清挖并检测之后,确认1,2,3-三氯*烷并不存在普遍超标情况。
(4)根据详细调查和2次补充调查结果,地下水整体水质较好,除少部分感官性状(肉眼可见物、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水标准,浑浊度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21.3倍)及一般化学指标(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水标准,总硬度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1.77倍,溶解性总固体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0.23倍,硫酸盐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0.27倍,锰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4.8倍,耗氧量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0.54倍,氨氮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55.8倍)超Ⅳ类标准,其它指标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或Ⅳ类以上标准,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Ⅳ类标准,其中毒理学指标均达到Ⅰ类或Ⅰ类以上标准,整体满足IV类(IV类以上)水质标准。由于地块内存在一家回收站, (略) 辽中区继伟旧物回收站,其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生活污水和人的排泄物,多为无毒的无机盐类,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细菌多。通过访谈企业负责人和踏勘可知,该企业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由于年久失修,可能导致化粪池防渗效果下降,造成生活污水和人的排泄物渗入地下,引起地下水中氨氮、总大肠菌群、肉眼可见物超标,加深地下水的浑浊度;由于整个辽中区区域成矿作用,推测地下水中的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超标的原因与区域成矿作用有关;本地块地下水中硫酸盐超标的原因为地块土壤中矿物组分长期风化和溶淋所致。鉴于浑浊度、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锰、耗氧量、氨氮指标为非毒性指标,该地块在未来规划中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且对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故该区域地下水质量整体满足该地块未来开发要求。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只存在1个疑似超标点位,且未发生明显的污染扩散,在采取相关清挖检测措施确认后,该点位清挖出的土壤检测结果表明,1,2,3-三氯*烷不超标,因此,本地块可不按照污染地块进行管理,能够满足GB *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开发要求。
(略) 辽 (略) 南侧A-02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辽中区中心城区,地块位置见图1-1。A-02地块范围 (略) 南侧绿线,南至用地边界,东至用地边界,西至用地边界,地块宗地图见图1-2(图中标注了地块边界各界址点的坐标信息)。调查地块占地面积约7546.02m2。根据《 (略) (略) 总体规划(2017-2020年)》中确定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GB *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调查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图见图1-3(地块所属区域已进行放大展示)。
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企业生产和经营,整个历史沿革相对简单,主要涉及未利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两种类型。在进行商业服务用地使用期间,主要是作为旧物回收站使用,另外在地块南侧部分区域内存在原有的已经废弃的农村宅基地。所涉及的旧物回收站名称为辽中区继伟旧物回收站,该回收站成立于2000年09月(成立地点为辽中县的敖司牛村),从2010年开始,其经营地址变更至本次调查地块位置(蒲西 (略) 51-1号),至2021年完全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本地块上的旧物回收活动经营时间共11年。辽中区继伟旧物回收站主要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主要为废铁)、 (略) 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等,整个经营过程中也不涉及大批量的有毒有害旧物回收。2010年辽中区继伟旧物回收站搬迁至本地块之后,在地块东侧部分区域进行平整后,其用途主要作为普通运输车辆停放场地,地块西侧部分自成立至今一直作为旧物回收和堆放场地。从2015年开始,地块原先作为车辆停放场地的东侧部分区域也*续的开始堆放废旧物,2017年以后整个地块全部作为废旧物暂存场所。
本次调查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属于地块环境调查污染识别阶段(第一阶段)+采样分析阶段的确认(第二阶段现场采样调查)。
(1)本地块初步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8个,包括6个地块内土壤点位,2个区域对照点位;详细调查在地块内需要进行采样确认的约3000m2范围内布设了10个土壤监测点位,并在全场布设了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补充调查在存在疑问的点位附近1m2范围内布设了5个土壤监测点位。各阶段采样深度至少都达到了8m,监测深度均超过了可能的污染层位。
(2)根据初步调查检测分析结果:本地块土壤重金属检测项目(除六价铬)均有检出,但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1,2,3-三氯*烷)只有1个点位的2-4m和4-6m层位存在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情况,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地下水整体水质较好,除少部分感官性状(肉眼可见物、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水标准,浑浊度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3倍)及一般化学指标(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水标准,锰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0.46倍,总大肠菌群数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2.4倍)超Ⅳ类标准,其它指标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或Ⅳ类以上标准,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Ⅳ类标准,其中毒理学指标均达到Ⅰ类或Ⅰ类以上标准,整体满足Ⅳ类(Ⅳ类以上)水质标准。
根据该调查结果,地块内除TR02点位的1,2,3-三氯*烷存在检出和超标外,其他点位的所有样品中,1,2,3-三氯*烷均未检出。其他指标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不超标,检出数量也很少,且占标率相对都较低。1,2,3-三氯*烷的两个超标样品检测浓度分别为0.133和0.12mg/kg(筛选值为0.05mg/kg),超标倍数不高,该污染物的超标属于随机个别污染,且污染深度在2-6m之间,有可能是因为局部有异常情况造成的污染,且该点位2-6m层位主要以杂填土和砂土为主,一旦发生局部异常情况,也容易导致污染的垂向扩散,应进一步针对污染区域开展详细调查,确认其是否为应该关注的污染物。
本次地下水调查点位中DX02#点位锰为Ⅴ类水质标准,其余点位锰为Ⅳ类水质标准;DX01#与DX02#点位铁为Ⅳ类水质标准,浓度值分别为0.34mg/L、0.37mg/L约为对照点铁浓度值(0.14mg/L)2.4倍;DX01#与DX02#氨氮为Ⅳ类水质标准;在TR02点位(地块东南侧)的2-4m和4-6m两个层位有1,2,3-三氯*烷的检出和超标(超标倍数1.6倍),但根据整个地块的历史使用情况、现场样品状态和其他点位的检测结果来看,该点位相关样品检测结果可能是孤立的异常值。因此,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又分别进行了详细调查和补充调查。
(3)根据详细调查和2次补充调查结果,地块内需要进行采样确认的区域和存在疑问的点位附近区域均不存在1,2,3-三氯*烷的超标,其中第1次补充调查在疑问点位附近1m2范围内的5个点位的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同时,其他指标也均不超标,且最大值占标率整体较低。第2次补充调查在疑问点位附近1m2范围内布设的3个点位,通过2个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均表明,所有样品最大检测浓度均不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可以确定初步调查结果中的超标点位未对周边临近土壤造成明显影响,为随机超标点位,在将该超标点位1m2以内的土壤清挖并检测之后,确认1,2,3-三氯*烷并不存在普遍超标情况。
(4)根据详细调查和2次补充调查结果,地下水整体水质较好,除少部分感官性状(肉眼可见物、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水标准,浑浊度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21.3倍)及一般化学指标(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水标准,总硬度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1.77倍,溶解性总固体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0.23倍,硫酸盐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0.27倍,锰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4.8倍,耗氧量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0.54倍,氨氮超过该标准中的IV类水标准55.8倍)超Ⅳ类标准,其它指标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或Ⅳ类以上标准,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Ⅳ类标准,其中毒理学指标均达到Ⅰ类或Ⅰ类以上标准,整体满足IV类(IV类以上)水质标准。由于地块内存在一家回收站, (略) 辽中区继伟旧物回收站,其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生活污水和人的排泄物,多为无毒的无机盐类,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细菌多。通过访谈企业负责人和踏勘可知,该企业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由于年久失修,可能导致化粪池防渗效果下降,造成生活污水和人的排泄物渗入地下,引起地下水中氨氮、总大肠菌群、肉眼可见物超标,加深地下水的浑浊度;由于整个辽中区区域成矿作用,推测地下水中的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超标的原因与区域成矿作用有关;本地块地下水中硫酸盐超标的原因为地块土壤中矿物组分长期风化和溶淋所致。鉴于浑浊度、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锰、耗氧量、氨氮指标为非毒性指标,该地块在未来规划中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且对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故该区域地下水质量整体满足该地块未来开发要求。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只存在1个疑似超标点位,且未发生明显的污染扩散,在采取相关清挖检测措施确认后,该点位清挖出的土壤检测结果表明,1,2,3-三氯*烷不超标,因此,本地块可不按照污染地块进行管理,能够满足GB *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开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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